第5节的“神是光”是这一段的主题,这对基督徒生命的意义是什么?第6节从反面讲“我们若……仍在黑暗里行”,第7节从正面讲“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前者是“就是说谎话,不行真理”,后者是“就彼此相交,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那既然基督徒与神相交,行在光明中,被耶稣的血洗净一切的罪,那他是不是就没有罪了?约翰对这个疑问是预见的,“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神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
第8、10节提到两个“我们若说”,第8节说“自己无罪”,有基督徒声称自己现在无罪,第10节有人他竟然说”自己没有犯过罪”。第6-10节出现了两类人、两类错误,第6节的人认为我既然得救了,就可以随意犯罪,第8-10节的人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罪这个问题,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不在乎罪。罪没有后果、我为什么要在乎?罪都不存在、我为什么要在乎?这些逻辑,其实是广泛存在的逻辑,不少基督徒和教会回避罪、无视罪、纵容罪,是出于这些逻辑,所以我们有必要剖析它们,认识到它们的荒谬,如约翰所讲,这种逻辑是在自欺、欺神,自己“是说谎”,也“以神为说谎”。
每每说到基督徒需要关注罪、在意罪,不论是认识罪、分析罪、去除罪,还是警戒罪、处置罪,有些人就觉得不耐烦,认为这很扫兴,为什么要谈这些?为什么不谈正面的恩典、友爱、和平、敬虔?他们觉得基督徒不再需要纠缠罪,至少没有必要那么严肃,其理由是什么?其中一部分,其所持的理由是第6节提到的逻辑——神的恩典改变了罪的后果,所以不需要关注罪,“既然我得救了,罪都已经被赦免了,神也不审判我的罪了,再谈罪、认罪、求神赦罪不是空费口舌吗?有什么意义?神都不管我的罪了,圣经说神都不数算我的罪,你凭什么说三道四?你比神还大吗?”“我承认我还犯罪,可神都不计较了,我干嘛庸人自扰?你干嘛庸人自扰?”这个逻辑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我的罪不再有后果,所以我不需要关注。他把得救视作解放,从什么的解放?从罪的后果的解放,解放之后呢?“将我们神的恩变做放纵情欲的机会,并且不认独一的主宰——我们主耶稣基督”(犹1:4),犯更多的罪让“恩典显多”(罗6:1),把“自由当做放纵情欲的机会”(加5:13),“借着自由遮盖恶毒”(彼前2:16),主对这些人说的是“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3)
其错误在哪里?很多,其中一点,他信是残缺的福音、片面的恩典,基督的福音包括改变罪人被审判的后果、但不限于这个后果,神的恩典包括赦免人的一切的罪、但不限于赦罪,真正的福音、恩典是完整的。这个完整的福音、恩典,不是罪人予取予求的,不是我想要哪些就拿哪些,其他的我可以不要,给我不也不要。这等于是把福音、恩典,最终也是把基督切割成为几块,自取所需,拿自己想要的、扔掉自己不想要的。这个想法本身就是对神的侮辱、对基督的亵渎,他口头承认神的恩典,是为了用于服务罪。自己甘愿做罪的奴仆,为了自己更好的事奉罪,把基督作为自己事奉罪的工具,基督的工作、神的恩典是为了让自己可以放心大胆的、坦然无惧的跳进罪里畅游,不必顾忌后果,基督已经承担了所有后果,解决了后顾之忧,自己需要做的只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罪的标杆。最迷惑人的毒酒是什么?是上面漂着一层美酒的泡沫,散发着美酒的香气,下面是毒酒,人喝下去的时候没有防备,反而觉得香气扑鼻,这就是上述的虚假福音,上面的泡沫、香气是信了基督之后,不被审判、得有永生,下面的毒酒是因为罪没有后果,所以可以随意犯罪。撒旦最喜欢的门徒,不只是想要犯罪的人,而是那些因为没有后顾之忧、放肆犯罪的人。神的恩典,因为是恩典、是白白的,不是人赢得、换取的,其最容易被误解、误用的,是“将我们神的恩变做放纵情欲的机会”,怀着天国的梦想,理直气壮的走在犯罪的大道上。这样的人怀着巴兰的愿望,“我愿如义人之死而死,我愿如义人之终而终”(民23:10),死后享受义人的美好,活着享受罪人的美好,两全其美。
还有一部分人所持的理由是第8-10节的逻辑。有人说,第8-10节讲的“自己无罪”、“自己没有犯过罪”,有基督徒这么说吗?我没有说过,也没有遇到别的基督徒这么说。的确,由于圣经对罪的清楚教导,教会历史上很少有人直接说自己没有罪,但不表示没有,例如近代的卫理公会(亦称循道宗、卫斯理宗)以及之后衍生的一系列圣洁运动,宣称基督徒无罪,或者在某种状态下、某些时段可以无罪。但这个错误并不局限于这些宗派,更广泛的问题不是在神学上或者在口头上直接说基督徒无罪,而是以各种形式低估罪、搪塞罪,为罪开脱,不把罪当作罪。他可能承认自己有罪、别人有罪,可他活着就像自己没有罪、别人没有罪一样。
他的逻辑是什么?上面的逻辑是神的恩典改变了罪的后果,所以罪必不认真,这里的逻辑是神的恩典改变了罪的性质,所以罪不必认真。什么是罪?任何与神的圣洁、神的诫命相悖的,都是罪,只要相悖就是罪,不论是神要人做的、没有做到,还是神禁止人做的、人去做了,不论认知、意志、情感、行为,只要与神和神的诫命相悖,就是罪。罪的这个定义,与一个人是否是基督徒没有直接关系[1],只要与神和神的诫命相悖,就是罪、就是亏欠神的荣耀、无视神的权柄、践踏神的恩典。这从概念上容易理解,但我们是不是一以贯之的这样认识?不是,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有人觉得既然我是基督徒、他是基督徒,既然神有恩典,所以只要不是相当恶劣,罪就不再是罪,就没有必要把它当作罪,就没有必要严肃、认真[2]。罪以各种方式被降格、被优化,具体的做法很多,例如其一,“有好心就不是罪”。提到某人所做的事情违背神的诫命、犯了罪,经常有人如此反驳,“不能这么说,我是好心、他是好心,好心怎么能是罪呢?”这样的反驳,就像“窃书不是偷书”,玩的是文字游戏,是偷换概念、转移焦点。是不是罪,讨论的标准是神客观的诫命,包括人主观的动机,然不只是人主观的动机,不是说只要我的动机是好的,我做的事情就不可能是犯罪。相反,有很多罪,是出于所谓的“好”的动机:乌撒想着去扶即将掉到地上的约柜,却被神击杀(撒下6:6-8);彼得不想让主死去,可主说他不体贴神的意思(太16:23)。今天有些人用好意“点化”罪,因为我有好的动机,所以你不能怀疑我,因为他有好的动机,所以你不能批评他。可神又如何呢?罪亏欠神的荣耀又如何?我有好意,你有好意,他有好意,罪就不是罪了吗?罪的性质因为好意就改变了?
其二,“迫于无奈”就不是罪,这是经典的为罪开脱的理由。我所做的、他所做的不是罪,至少不应被严肃对待,为什么?因为我被逼无奈,因为他迫不得已,我只不过是犯了一个所有人都会犯的错误。的确,我们要考虑到具体的罪生发、蔓延的复杂性,我们要体谅在某些情况下试探、诱惑的强大,但我们的体谅不改变罪的性质,不是在罪的定义上做文章。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是罪就是罪,不是罪就不是罪,如果是罪,那这个犯罪的主体是主动犯罪、且要对罪负责。神没有把一个人放在必然犯罪的情况下,否则神就是在迫使人犯罪,神就是作恶了(雅1:13-15);也没有一种情况是人必然会犯罪的,否则基督在那种情况下也会犯罪,基督就有罪了。有些人的共情是肤浅的、也是廉价的,他觉得只有和罪共情,才是和犯罪的人共情[3],才是爱、才是谦卑,可与罪共情就是罪,这与爱、谦卑没有关系。
其三,这是“软弱”、不是罪。新约对“软弱”一词有多种用法,有时表达的是人的罪性、犯罪的倾向、以及对此的无能,如“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罗5:6, 来4:15-16);有时表达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弱对比,如“神……又拣选了世上软弱的,叫那强壮的羞愧”(林前1:27);有时表达的是基督徒生命的不成熟,“我们坚固的人,应该担代不坚固人的软弱”,“只是你们要谨慎,恐怕你们这自由竟成了那软弱人的绊脚石”(罗15:1, 林前8:9);有时表达的是基督徒的无助、无能,与罪没有直接关系,“他对我说:‘我的恩典够你用的,因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软弱上显得完全。’所以,我更喜欢夸自己的软弱,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我为基督的缘故,就以软弱、凌辱、急难、逼迫、困苦为可喜乐的,因我什么时候软弱,什么时候就刚强了”(林后11:29-30, 12:9-10),这里的“软弱”显然没有涉及罪,否则使徒就是在夸口自己的罪了。新约里“软弱”一词的多重意义,被某些人混杂在一起变成一种笼统的“软弱”以替代、以“软化”犯罪。当某人犯罪的时候,这些人回避谈犯罪,而是代之以这个笼统的“软弱”,目的是消除、消减“犯罪”一词对人的冒犯(当然也包括对自己的冒犯),他们会一言以蔽之——“这是软弱、不是罪”。当然,基督徒生命中的确会出现某种状态,是软弱、不是罪,如使徒上面所讲,可这不表示基督徒犯罪就可以用“软弱”一词来搪塞过去。
其四,又绕到前面说的,爱都“遮盖”了,所以不是罪。有人经常片面的引用“饶恕七十个七次”(太18:22)、“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4:8),可这些经文说的不是改变罪的定义、否定罪是罪,相反,只有把罪当作罪,才谈得上饶恕、遮盖;圣经教导的饶恕也不是盲目的无视罪(如太18:15-17),因为神赦免我们的罪不是通过无视罪,也不是为了让我们无视罪。
有人觉得,就算是不把罪当作罪,这有什么严重的?能怎么样?不把罪当作罪,不只是对罪的态度和认识有问题,这背后反映的是对神的态度和认识有问题,因为二者是相关的,不认识神的就不会认识罪,无视罪的也因为无视神,无视神的圣洁、无视神厌恶罪、无视罪亏欠神的荣耀,同时也是无视神在基督里恩典,一个人都不觉得自己有罪,何谈依靠基督的恩典?所以,约翰说这样“便是自欺,真理就不在我们里面”,“便是以神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基督徒重生得救、得蒙赦罪,不表示罪在我们生命中、在我们的意识中消失了,不表示罪不再影响神人关系,不表示我们在思想基督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罪,相反,如果我们是真正的在思想基督、在对待神和属神生命,罪是我们必然考虑的,认真、严肃考虑的。因为如果我们对神是认真的、对神人关系是认真的,那我们对神人关系的最大障碍也一定是认真的。这个认真不是为了让我们盯着罪、陷在绝望里,而是只有这个认真,我们才不会陷在罪的绝望里,“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1] 当然,不是彻底没有关系;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得到的启示和恩典不同,所以神定罪的具体标准可能不同,基督徒是逆着更大的启示和恩典去犯罪。
[2] 这在对待人的时候很常见,但一个人既然不把别人的罪当作罪,也不会把自己的罪当作罪,因为是一个标准(他对别人的严厉不见得是对自己的严厉,可他对别人的慷慨肯定是对自己的慷慨,因为罪是对神的)
[3] This is worldly empathy, not biblical sympat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