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什么?人是谁?这是每个人都要思考、都会思考的,也是每个宗教、哲学存在的前提。每个人都有“神”学、每个人也都有“人”学,那怎么理解人?人的本质是什么?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异教对此有很多解释,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马克思说人是经济的动物,弗洛伊德说人是本能的动物,儒家讲人是伦理的动物,印度教、佛教讲人是万物轮回的一个环节,达尔文讲人是自然进化的一个环节,后现代讲人是自我决定、欲望决定的存在。这些较为规整的理论,又在人群中交错混合,形成了今天的人类社会。上述解释看起来五花八门,各有优劣,人也可以自由的在其中选择、改变,但所有异教解释归于一——是从世界解释人、从人解释人、从现象解释人。他们对人的解释的起点,都是世界、人、人存在的现象,他是从自己现在观察到的现象出发,去逆推人的本质、人的起源、人的意义、人将来的去处。异教思维,如同它在其他方面表现的,是狭隘的、扁平思维,是在被造世界的狭隘视野里、依靠罪人的扭曲思维来尝试解释现实。这不是说异教说的全都是错的(没有一个人会全部说错,连魔鬼也不可能),异教在某些层面的某些点上有说的对的地方,例如,人是有政治、社会、经济属性的,人是有本能、欲望的,人是有伦理意识的,人和其他被造物也有相似之处,但由于异教的体系错误,他从他看到的极其有限的一点,凭着自己的想象阐发出一套理论,这种理论其实是没有根据的猜想,异教根本上都是罪人的梦呓。

圣经对人的解释,与圣经对一切的解释一样,是以神和神的启示为起点、终点、参照点,是本于神、倚靠神、归于神。这是圣经教导与异教的根本区别、且是全面区别。圣经对人的解释,不是对异教解释的添加、改进,不是在异教的基础上放了一个神。圣经教导的是全新的、区别性的体系,圣经不仅正确解释了异教无法解释的、异教不屑于解释的,圣经还正确解释了异教认为他可以解释的、异教认为他满意的那些部分。也就是说,圣经对人的解释,不只是包含神、神的创造、神人关系,还由此延伸到人的各个层面,异教触及到的那些层面,如人的政治、社会、经济属性,人的本能、欲望、伦理意识,人和其他被造物的关系。圣经对人的教导,决定了圣经对政治、社会、经济、本能、欲望、伦理、自然、物种等一系列问题的教导,基督徒有的不只是对人、罪的区别性认识,而且对政治、社会、经济、本能、欲望、伦理、自然、物种等一系列问题的区别性认识。

有些基督徒对圣经教导的认识还是狭隘的,他只愿意看到圣经的一部分,他觉得圣经只讲到那些部分,他没有理解圣经教导的全方位意义。其实连异教都看得到这个全方位意义,异教知道你对人的不同认识、会产生不同的政治社会理论。基督徒对人的区别性认识,怎么可能不体现在政治、社会等等诸多方面?这不是说圣经给了我们具体的政治、社会、经济理论,但圣经在这些方面不是哑巴,不是空白的。今天不少基督徒的错误,是他在接受了圣经对人的宗教解释之后,继续接受异教对人的政治、社会、经济、本能、欲望、伦理等方面的解释,结果是什么?结果是对人的认识的异教化,是异教的这些解释反过来侵蚀他对圣经的理解。(Their attack on your theology starts with your anthropology; their attack on your anthropology starts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your anthropology.)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人,人的被造和人的堕落。

Q1:异教和圣经对人的解释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6.1  人的被造

圣经启示之初,是神,然后是神创造万有,最后是神创造人。圣经最初的教导是关于万物的起源、人的起源,万有和人都是神创造的。理解人必须理解神的创造,也只能从神的创造开始,谁可以真正的解释人?只有人的创造者可以解释人,人是无法自我解释的,世界是无法自我解释的,异教的问题根本上是逻辑的谬论、悖论。圣经对神创造人类的记载,主要在创世记1:26-30, 2:4-25。

6.1.1     神迹的创造

人的被造是神的话语的创造,是“神说……”,“事就这样成了”,是神“说有就有、命立就立”(诗33:6, 9)。神的创造是神迹,是短时间完成的,并且根据神迹的性质,这是人类无法解释的,是人的感官推理无法触及的。人的这个无能是在定义上的无能,是人不可能逾越的无能。异教对人类起源的解释,最大的错误还不在于他哪里解释错了,他最大的错误是他在做不可能的事情,就像一个人想在地球上推动地球转动一样。他以为他可以做到、他以为他已经做到的,实际上他什么都没有做、什么都没有做到。人类在神面前的一个最大的傲慢,是告诉神——我没有你、也可以认识我,我不需要你、就知道我。很多时候,异教的攻击、我们和异教的纠缠,在于进化论具体的证据、方法,这当然可以讨论,但我们应该站的更高,他的问题是更广泛、更深层次的,是更致命的。他的原则在一个事实面前就会土崩瓦解,那就是——神创造人。就他的原则而论,如果人是神创造的,那他的原则是没有能力发现或者解释的,因为他的原则是人的观察和推理,但神的创造是超越人的观察和推理,就像基督复活是超越人的观察和推理,人的错误是从尝试解释开始的,不是从哪个解释开始的。

否定神的创造,就无法正确解释人,异教不得已的、也是必然的会放大他认为重要的那个点,然后把人矮化到这个点,例如达尔文,他从人和动物的相似性,推理出人是动物进化来的;例如马克思,他从经济在社会中的角色,推导出一个涉及人的各个方面的理论;弗洛伊德,其他异教也是如此。把这些片面、极端的观点混合在一起,也没有用,因为一万个错混合起来还是个错。今天,异教在政治、社会、教育、媒体中灌输的理论,是此类错误的万花筒,有些基督徒不以为然、然后误入歧途,是因为他没有认识到异教的错误。他听到别人说什么,第一反应就是,别人说的好像也有道理啊,他没有看到别人说的这句话背后的体系缺陷。人和动物有没有相似性,有,但是不是异教说的那样?不是。人有没有经济属性?有,但是不是异教说的那样?不是。人有没有本能、欲望?有,但是不是异教说的那样?不是。基督徒应当看到异教的“不是”,看不到那就是等着异教请君入瓮。

否定神的创造,也就让人的存在失去了奥秘。异教最显著的一个盲区,是人的奥秘的缺失,他们对自己的解释是如此自信,觉得自己的解释是如此全面、权威,是因为他不认为人根本上有什么奥秘可言,人是他可以看透的、已经看透的。达尔文、马克思、弗洛伊德的狂妄,也在于此,他觉得他看透了人(虽然他们彼此之间是冲突的),他的理论是公理、是要在全世界普及的公理,不论证据如何、不论代价如何,也要普及,这是异教向来的思想暴政。有些基督徒也是随从异教思维,他不见得追随异教具体的解释(当然这是存在的),他更多的是和异教一样,否定人的存在的“奥秘”,他觉得他“看透”了人。人是不可能被人看透的,因为人是神的创造、在神的掌管之下,这是神迹,是神的能力、神的旨意在运行,这是人无法参透的。借着神的启示,人可以知道自己、也应当了解自己,但人对自己的认识是有限的,基督徒对自己的认识是有限的,基督徒对他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很多时候,我们都不了解我们自己,我们都不理解我们的思想和反应,这不是说人是随机的、不可捉摸,而是说我们站在人的层面上,对人的很多事情是无知的。神知道所有,神看的清楚人的所有,但人不可能,因此,我们在说到人的时候、说到自己的时候,解读自己的生命和经历的时候(例如谈你的见证时),应有在神面前的谦卑,对这个奥秘的克制,很多时候,我们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明白,你没有那么了解你自己,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神的话语,“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并且被造的没有一样在他面前不显然的,原来万物在那与我们有关系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2-13)还是上面说的,不是说你不能了解你自己,而是说在对人的解释上、在对自己生命的解读上,我们不应过度自信,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不能自以为是、不能像异教一样靠着想象。神在圣经的启示,并没有消灭关于人的奥秘,相反,是神的启示让我们明白人的奥秘,人为神所创造、所掌管的奥秘。

Q2:否定圣经启示的神创造人,结果是什么?结合上段,谈一谈基督徒应该如何理解和应用“神创造人”的教导。

6.1.2     神的形象

圣经对神造人的记载,“‘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创1:26-30, 5:1, 9:6)什么是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被造物。那什么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人里面神的形象指的是什么?

6.1.2.1         其内容

对此常见的错误是狭隘的把“神的形象”限定在人的某个方面,例如有人说“神的形象”指的是人的灵魂,有人说“神的形象”指的是人与神有关系,有人说“神的形象”指的是人有权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不是说这些具体的点是错的,而是局限在这个点是错的,圣经对“神的形象”的解释是更为宏大的:“神的形象”指的是完整的人,即完整的人存在和运作的体系,涵盖人的各个方面;或者说,“神的形象”指的是神的神性在人这个被造物中的体现,神的神性的完整体系(因为神的独一)在完整的人里面的表达。圣经讲的,不是人“有”神的形象而已,而是人“是”神的形象,即全人、完整的人[1]。(Calvin: the image of God extends to everything in which the nature of man surpasses that of all other species of animals. Institutes. 1.15.3; Bavinck: The whole being, therefore, and not something in man but man himself, is the image of God. RD. 2.554)下面列举几个例子,来看“神的形象”的内涵(当然,我们无法穷尽这个内涵,因为神、人对人而言最终都是奥秘),原则都是从神到人,从神的神性(见3.3.1)到人的人性。

神是灵,人有灵魂,“成了有灵的活人”(创2:7, 约4:24);神是智慧的,人有智慧,“修理看守”伊甸园,给各样活物取名字(创2:15, 19, 罗11:33);神对万物有权柄,人对其他被造物有一定权柄,“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1:28, 罗11:36);神是良善的,人有良知,“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创4:6-7, 罗2:15, 可10:18);神是全能的,人有能力(创4:2, 诗33:9);神是全知的,人有知识(创2:15, 19, 赛40:13-14);神是创造主,人有创造力(创1:1, 4:20-22);神是公义的,人有正义感(创12:18-19, 诗111:3);神超越世界,人高于其他被造物(创1:28, 诗97:9);神是无限的,人有探索空间的能力(创10:32, 西1:17);神是永恒的,人向往永恒,“神造万物,各按其时成为美好,又将永生安置在世人心里”(传3:11, 赛40:28);神是真实的,人有真伪的辨识(创2:16-17, 来6:18);神是奥秘的,人是奥秘的(传3:2-8, 伯42:3);神鉴察人心,人有洞察力(传1:17, 耶17:10);神是怜悯的,人有同情心(诗145:8-9, 罗12:15);父、子、圣灵是合一的,所有人出于一,“一本造出万族的人”(约10:20, 徒17:26);父、子、圣灵在三一神里有沟通,人与其他人有沟通(创2:22-24, 约17:5);神是荣耀神的,人是荣耀神的(约12:28, 林前10:31)。神的形象也不只是非物质的,神的智慧、权能也体现在人的身体,不是这个肉体的物质本身(神没有物质的身体),而是神的智慧等神性表现在人的身体的设计、运作中(诗139:13-16)。以上只是一部分,这里应避免两种错误,一是从人到神的逆推,因为我是这样、所以我觉得神一定是那样,这个秩序是错误的,结果也是错误的(例如从人际关系逆推三一神);二是离开神的启示进行猜想,虽然秩序是从神到人,但有些人是靠着自己的想象,因为我认为神是这样、所以人就那样(例如神可以做的、人就可以做)。避免上述两种错误的关键,是把握人作为被造物这个现实,人性和神性的共通之处是以神和人的区别为前提的。人有的不是神性,而是神性通过神的创造在人这个被造物里的体现(如同“神的永能和神性”在被造世界的体现,罗1:20)。

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这是人之为人的基础,也是神子道成肉身的条件。“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他表明出来。”(约1:18),“他是神荣耀所发的光辉,是神本体的真像”(来1:3),“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约14:9),神在耶稣基督里的启示,是“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约1:14),“他本有神的形象,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人的样式”(腓2:6-7)。神子是神本体的真像,是太初之道,神子把父启示给我们,是通过神子成为人。为什么成为人?一方面是神的恩典,“他并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亚伯拉罕的后裔”(来2:16);一方面,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人是神设定的合宜的启示的器皿,神子显现的合宜途径。神本体的真像(the exact imprint of God’s nature),显现在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人里(image of God)。

Q1:人里面“神的形象”指的是什么?

罪对人里面“神的形象”有什么影响?首先,罪没有消灭这个“神的形象”,在人类犯罪之后,神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9:6)每个罪人依然有神的形象,这是罪无法彻底抹灭的,对照上面提到的例子,没有一个罪人能彻底消灭上述任何一点,再罪恶的人还是有一定的真伪善恶的观念,一定的同情心,再悖逆神的人,神的见证还是“明明可知”的。每个人,依然有从神而来的价值、尊严,即使他自己否定、即使别人否定。神现在和将来会审判一切的不公不义,为什么?因为这些不公不义是对人的,是对那些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人。其次,罪严重扭曲和污秽了人里面“神的形象”,再对照上面提到的例子,没有一个罪人在上述任何一点上是完全的,人的灵魂、智慧、权柄、良知、能力、知识、创造力、正义感等等无一不被罪侵蚀和破坏(在6.2谈到罪时,会展开讲),罪人里面神的形象是千疮百孔,而且罪与神的形象是抵触的,因为罪与神是抵触的,罪人把“神的形象”扭曲,用于服务罪。是在这个意义上,主说“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约8:44),指的是罪劫持了“神的形象”,罪劫持了人,让人做魔鬼的奴仆。这里并不是否定罪人还有神的形象,不是说罪人是按照魔鬼的形象所造的,而是讲罪对人的挟制、奴役、败坏。我们在理解和表述罪人的状态时,应兼顾这两点,不能因为罪而否定人里面神的形象,也不能因为罪人里面神的形象而否定罪(有些神学表述是用广义的神的形象和狭义的神的形象,做出区分)。

Q2:罪对“神的形象”有什么影响?罪人里面“神的形象”是什么状态?

6.1.2.2         其意义

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理解这一点?因为只有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人,一切对人的认识都应由此出发。首先,如何定位神、人、世界的关系,在神和世界之间,人是什么地位、什么角色?异教有两种回答,一是他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性和神性的共通之处,把人等同于神;一是他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作为被造物和其他被造物的共通之处,把人等同于其他被造物。也就是说,他或者把人拔高到神的位置,或者把人矮化到一般被造物的位置,更准确的讲,这两个错误几乎是同时出现的。例如,在泛神论中(如印度教、佛教、道教),植物、动物、人、神之间是可以转变的,人一方面可以变成动植物,一方面可以变成神;在无神论中,人是站在神的位置上决定神是否存在,然后他对人的结论是,人是动植物进化而来的。人间没有任何一个意识形态可以逃离这个自我矛盾,他连人类最基本的问题都无法回答清楚,人的存在、人性让罪人深感迷失,他觉得人好像和草木野兽没有太大不同,但又好像和它们有很大不同,他觉得人生和草木野兽一样短暂无常,但又憧憬着永生和意义。这是人离开神,否定神之后,根本看不懂自己,因为他失去了定义人的参照点,在像神和像兽之间游走,在神性和兽性之间游走。现代进化论并非什么突破性的学说,这和古代的泛神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罪人的这个困境的一种表达,只不过过去用的是宗教语汇,今天用的是科学语汇。

神启示的,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被造物,人和神的共通之处在“按照神的形象所造”,人和其他被造物的共通之处在“被造物”,人和神的不同之处在“被造物”,人的其他被造物的不同之处在“神的形象”。看似很简单明了,但离开神的启示,这是不解之谜,人无法确定任何一点。这个混沌的结果是全方位的,因为人里面“神的形象”是全方位的。例如人的尊严,如何定位人的尊严?人的尊严如何区别于野兽、草木的尊严?泛神论认为万物都有灵,人和草木虫鱼皆有灵,所以人的尊严和草木虫鱼同等;无神论认为万物都是进化,人和草木虫鱼都是进化,所以人的尊严还是和草木虫鱼同等。否定了神,就否定了人里面神的形象,就否定了人的尊严。再比如,人与自然,人应该如何开发使用资源、保护自然?回答这个问题,根本在于如何定义人与自然的关系。圣经讲,“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1:28),人是作为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人,有神给的权柄和能力治理、管理自然,人既在自然之上、又在自然之中,既有权柄使用、又有责任管理。异教依靠什么来定义这个权柄、责任?没有神,就没有这个定位,所以异教或者是滥用这个权柄,或者是奴化这个责任(人变成自然的奴仆,自然成为神圣的)。

按照神的形象所造,也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了上述的尊严,还有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人尊重彼此首先是对在对方里面神的形象的尊重,这个尊重是人间的其他认同和身份无法改变的、也无法抹灭的。一旦这个基础被否定,人的尊严、人的彼此尊重就被其他认同和身份左右,例如,种族、民族、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只有基于圣经讲的“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人才有真正的尊严、尊重,而这只有在圣经启示被接受的社会才有。否定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在异教里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一个人认为每个人都是轮回链条里的一环,那就有先有后、有优有劣,如果每个人都是进化链条里的一环,那也有先有后、有优有劣,这在根本上决定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不同的(圣经不否定人与人之间的不同,但圣经定义了人与人在根本上的同等,即在神的形象上的同等)。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人的道德,人的道德标准是什么?是神,因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是被神所造的、为神所造的。人的道德意识的来源是什么?(即人为什么有善恶观念)是神,因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是定义善恶的神让人知道善恶。离开这一点,人能解释自己道德意识的来源吗?能定位一个道德标准吗?不可能。进化何来道德?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与道德是相悖的。轮回何来道德?轮回本质上是机械规律,机械规律有什么道德可言?你会和一个机器谈道德吗?会和牛顿第一定律谈道德吗?人的道德意识如果是为了进化?那父爱、母爱、夫妻之爱都是为了进化,这种功利还是爱吗?(现代无神论这就是如此解释,把爱解释为“自私”的基因,这些人其实是无父无母、无情无义的,他能说服他的父母,他们给他的爱是自私基因在作祟吗?)离开神,人的道德最后是少数人或者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或者多数人认为什么是对、那就是对,什么是错、那就是错,而且之前是对、现在就是错,对错可以颠倒,善恶可以轮换,没有神,人间不是道德真空,而是道德沦丧。

离开神,人连最基本的人性都没有能力认识清楚,例如男女性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创1:27, 2:24)男女之別源于神的创造,不是说神有男女之別,而是神的智慧、恩典、能力等等体现在男女之別。只有承认神的创造的秩序,才能确定男女之別,这也是为什么,在今天的社会,只有那些接受圣经的信仰(如犹太教、基督教)或者与圣经有关的异端(如伊斯兰教,摩门教)才会持守男女之別,因为离开神的创造,男女之別就会被矮化为社会概念(social construction),然后可以被人随意改动。泛神论、无神论是没有任何真正的理由抵制同行和变性运动的(除了他觉得想抵制、就抵制,这个站不住脚的理由,或者某些暂时功利的理由)。“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罗1:26-27),这里的问题是从罪性逆推人性(因为我有这个倾向,所以它必然是正常的),而这个罪性只有在神的启示和诫命面前才能显然,否则人是不可能认识到的,印度教、佛教、道教不会,进化论也不会,它们反而都在支持。

是在同样的框架之下,圣经讲男女秩序,在家庭和教会内的秩序(林前11:2-16, 弗5:22-32, 西3:18, 提前2:11-15),这里不多展开。重点是我们要看到这两个问题的一致性,在男女之別和男女秩序上,圣经的教导和圣经的权柄是统一的,我们是因为同一个理由接受前者和后者。有人否定圣经定义的男女秩序,说明他开始用功利主义逆推或者从罪性逆推,那也会用同样方式逆推男女之別,因为如果圣经的权柄不足以让人坚持前者,也不足以让你坚持后者。我们看到教会堕落的轨迹,背后是有其神学逻辑的必然。

Q3: 理解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为什么很重要?在这一点出错,会有什么影响?试举一例。

[1] A human being does not bear or have the image of God but he or she is the image of God. Bavinck, RD. 2.554.

6.2  人的堕落

如前所述,每个意识形态都有对人类起源的某种认识和解释,同样的,每个意识形态都对人的罪有某种认识和解释。罪如此普遍,罪的表现是如此的直白、显著,以至于没有一个人可以忽略,没有一个人会觉得人是“完美”的,人类社会是“完美”的。人总是能看到、感受到人的某种问题,人类社会的某种问题,从一个角度讲,罪人的宗教就是因为这个问题而生,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存,我们观察和思考异教,其中的重要切入点就是看他们怎么定义这个问题,他们怎么尝试解决问题。例如佛教,是要解脱生死,佛祖开示的是“苦、集、灭、道”,“苦”有八苦(生、老、病、死、爱离别、怨憎会、求不得、五蕴炽盛)、三苦(行、坏、苦),这些讲的都是人的问题,人没有觉悟,所以人要悟、超脱;道教看到的是人的疾病、死亡、能力的有限、对未来认知的有限,所以他的解决方案是,得道、修仙以至神通广大、长生不老;儒家看到的是人的伦理问题,礼崩乐坏,没有纲常伦理,“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所以他的解决方案是礼乐教化。现代的无神论也不例外,有的认为人的问题是物理性的,是进化的缺陷,需要在进化链条里更进一步;有人认为人的问题是社会性的,是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不公平,需要社会制度变革以消灭这些不公平。当然,绝大多数人不会直接分析意识形态(虽然受此影响),他更倾向于说,某某是违法,某某违背道德伦理。

异教会说罪,在中文语汇中,“罪”是常用概念,罪的概念也以各种方式融入到宗教、哲学、政治、社会、教育中,甚至异教也讲“赦罪”、“悔罪”。在这个层面,圣经提到罪,很多人并不觉得陌生、也不觉得稀奇,谁不知道罪呢?那圣经讲的区别性在什么地方?既然所有人都知道,我们相信和传讲的是什么?下面从几个方面看,圣经教导的罪与异教理解的罪,是在两个不同的体系,有着区别性的定义、内涵、意义,圣经启示的是罪人不知道的、不可能知道的、不愿意接受的,但是他需要知道的。同时,基督徒也不能停留在对罪肤浅的认识,对罪认识的深度和对神认识的深度是相关的,教会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异端、或者神学的结构性错误,无不包括对罪的肤浅认识。一旦我们认识的罪不是圣经定义的罪,我们认识的神、神人关系也不会是圣经定义的,人的罪如果不是圣经说的那样,神、神人关系也不会是圣经说的那样。

6.2.1     罪的性质

对罪的性质,圣经区别于异教的核心,是定义罪的标准。圣经定义的罪是以神、神的圣洁、神的诫命为标准的,什么是罪?一切亏欠神的荣耀、玷污神的圣洁、违背神的诫命的(创2:16-17, 39:9, 诗51:4, 罗1:18-23, 2:1-16, 3:23等),都是罪,包括思想、意志、情感、行为,包括人察觉到的、没有察觉到的。异教对罪的定义,都是在被造世界狭隘的视野、依靠罪人的有限和有罪的观察,得出的,就像在其他方面,属神信仰是神定义罪、解释罪,异教是被造物定义罪、解释罪。上面提到的异教的例子,无一不是出于人的感知、观察、推理,是我觉得什么是罪、就是罪,我们觉得什么是罪、就是罪,权柄是什么?是我、我们,这也是为什么异教在这方面存在巨大分歧。每个罪人、或者每一群罪人,盯着被造世界、人类社会、人性的一角,然后得出普世的结论,他说的不是全无道理,但这无法掩盖他的方法和结论的荒谬。

不信神的和基督徒在此的分歧,不是人有没有“罪”,不是人有没有感觉到自己有“罪”,而是这个罪是否是亏欠神的荣耀、玷污神的圣洁、违背神的诫命。基督信仰不是嫁接在异教的概念之上,而是让罪人通过认识真正的神,真正的认识罪。世人谈的罪是生理问题、伦理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圣经谈的是神学问题,是以自有永有的独一真神为中心的神学问题。异教谈罪,谈的是罪的现象、罪的感知,圣经谈罪,谈的是神设定并掌管的神人关系;异教谈罪的前提是,圣经启示的神不存在,圣经谈罪的前提是,圣经启示的神存在;异教谈罪,谈的是对被造物的罪,圣经谈罪,谈的是对万有的创造者、掌管者的罪;异教讲的罪受惩罚,或是人间的法律、或是自然的规律(例如因果报应),圣经讲的罪受惩罚,是公义圣洁的神审判罪人。在这一点上,罪人对基督信仰的排斥,排斥的是圣经定义的罪背后的属神框架,这个神创造万有、掌管万有、审判万有,每个罪人要对神负责,这也是为什么虽然罪的概念是普世的,但罪人真正认识到什么是罪,是如此困难,我为什么要对一个我根本不认识的神负责?我都不认识他,我怎么亏欠他的荣耀?违背他的诫命?又不是我故意不认识,是他没有让我认识!这是罪人心里的结,无法开解。罪人假定这个真神不存在,人在真神面前的无辜,圣经讲的是这个真神存在,人在神的面前“无可推诿”;罪人假定神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让人知道他的存在,圣经讲的是,人以及周围的世界都是神存在的证据,“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1:19-20, 32, 2:14-15)认罪的问题,最终是认识神的问题,认识真神存在,并且他的存在是明明可知、无可推诿。这也是我们自己在认识神、在向别人传讲神时,必须清楚的。如果不谈罪,那连异教都不如;如果在异教层面谈罪,那还是异教;只有按照圣经启示去认识神、认识罪,基督信仰才有存在的必要。

Q1:圣经定义的罪与世人理解的罪,有什么区别?这个区别为什么重要?

圣经教导,“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前1:15),“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一1:8-9)。说人是罪人,这个罪到底在哪里?说的是人的哪个方面?

首先,圣经定义的罪是个人的而非社会的。犯罪的主体是一个一个的人的个体,是这个个体亏欠神的荣耀、玷污神的圣洁、违背神的诫命,神因此定罪、审判。圣经的确提到集体的罪,但这个集体的罪是由每个犯罪个体、每个犯罪主体组成的。与之相对的,异教常讲“社会性”的罪,例如以阶级、种族划分的,因为某人是某个阶级、所以他有罪,因为某人是某个种族、所以他有罪,这些人定义某人犯罪,不是因为某人犯了什么罪,仅仅是从某人的社会角色或地位出发。圣经定义的犯罪主体是个人,犯罪的责任主体也是个人,每个人要为自己的罪在神面前负责。社会是人犯罪的环境,但不是制造人犯罪的根源,更不是人犯罪的借口,这也是圣经与异教的分歧,例如,今天异教把罪的责任定位在社会,某人犯罪是社会造成的,是他的父母、教育导致的,所以他犯罪之后,不应该受惩罚,不仅不应受惩罚,社会反而应该补偿他。类似思维对社会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体的责任从个体转移到社会时,犯罪主体就不需要负责,罪也就不会得到限制、威慑,罪就不断蔓延。这种思维也渗透到教会,打着仁爱、宽容的旗号,去消灭犯罪主体的责任,把犯罪者变成受害者,例如,某人偷窃,不是他心里犯罪,而是他被某种“占有”心理所控制,他也没有办法,现代心理分析理论提供了大量术语帮助人做出类似解释,不少基督徒也欣然接受,还觉得自己很高尚(这些基督徒表现的“爱”其实是异教式的爱)。

其次,圣经定义的罪是属灵的而非身体的。这个罪不是身体机能的某种缺陷,罪的居所不在四肢、也不在某个器官,罪的居所在人的灵魂、在人的内心(这个心不是指心脏,而是内在的人,inner being, the whole person)。人犯罪不是因为身体机能残缺,不是因为身体里某些疾病,不是因为身体的化学物理失衡,这些可能与某些罪相关,但这不是罪的源头,罪的源头是人心,是人心向罪、人心犯罪,然后体现在思维、意志、决定、行为。把人的罪的源头从人心转移到身体,也是异教常用的手段,好像是因为人犯罪是因为身体原因,所以他是被动的、迫不得已的,他还是受害者。例如,在同性变性的问题,有些人支持的理由就是——他们生下来就这样,他们的身体就是这样,这是天然的、所以是正常的,根本不是罪;再比如,有人酗酒、吸毒,这还是因为他们的身体,就是上瘾体质,没办法,所以不能批评他们,你不酗酒是因为你不是这个体质,他们酗酒是因为他是这个体质;类似的解释可以推广到“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加5:19-21)。罪不再是罪,你看到的只是个疾病,是身体本身的问题,是体质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这个逻辑正确吗?这是异教的宿命论,只要你有某种体质,你就有某种命运。这依然还是在消灭犯罪主体的责任,而且依然有不少基督徒趋之若鹜,例如某个基督徒犯的是上面提到的“恼怒”的罪,有人说他其实只是易怒症,他里面某种激素分泌导致他这样,所以不能怪他,他是受害者。人当然喜欢这种理论,因为它能帮助人解脱,从犯罪的责任、犯罪的愧疚、犯罪的后果中解脱,也可以把罪正当化,好像说神就不能因此审判罪人,因为这个人没办法。对罪的错误认识,其中常见的就是这一点,消灭犯罪主体的责任,历史上的诸多错误万变不离其宗。

其三,圣经定义的罪是人的堕落而非神的责任。这就涉及到最后一点,犯罪是人主动违背神的旨意,而非神的失职、神的无能。罪人消灭犯罪主体的责任,最后是要把犯罪的责任归咎于神,例如上面提到的,如果罪是社会性的、是身体的,那人犯罪之后,谁负责?最终是神负责,因为这个人犯罪,不是他想犯罪,而是神把他放在这个社会、神给他这个身体。听起来很熟悉?始祖犯罪之后,亚当说,“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夏娃说,“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他们是在推脱犯罪主体的责任,把个体的责任转移到社会(女人和蛇),把人的责任转移到神(你所赐的),上述异教不过是在重复罪人在伊甸园里做的。对人类犯罪,常见的一个疑问就是,是不是神造的亚当和夏娃有缺陷,所以他们才犯罪?这也是在把人的责任推脱给神,把人犯罪的原因说成是因为神没有把人造好。人犯罪不是神没有把人造好,是人主动犯罪、主动悖逆神的诫命,罪是对神的诫命的违抗、不是人本身的残缺(sin is ethical not metaphysical)。与之相应的,基督徒重生得救,不是在身体机能方面获得超能力,而是认知、思维、意志的转变,是从否定神到信靠神、从悖逆神到顺服神的转变,不是身体机能或者其他能力本身的变化,而是这些能力运作体系的变化。例如,得救之后,你的记忆力会突变吗?不会,但之前你把你的记忆用于服务罪,如今你用于服务神(this is an ethical transformation)。

Q2:罪人犯罪,这个罪指的是人的哪个方面?试举一例,如果在这一点上错误,会有什么后果?

6.2.2     罪的源起

人类并非自开始就是罪人,神创造天地、万物、人类,“事就这样成了。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0-31),“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罗5:12)。神起初创造的世界和人类是美好的,没有罪,人类的罪从亚当、夏娃犯罪开始,这是创世记第3章的记载。圣经对“罪的源起”的解释是清楚的、也是有限的,我们对圣经启示的理解也应是确定的、克制的,圣经讲的清楚的部分、我们要确定,圣经没有讲的部分、我们要克制。常见的一些问题,如神为什么不阻止亚当犯罪?神为什么不把亚当造得不会犯罪?诱惑亚当的魔鬼又是从何而来?魔鬼是什么时候堕落的?魔鬼为什么会堕落?神为什么不阻止魔鬼堕落?是神没有能力吗?对此,圣经不是没有教导,但圣经也没有给罪人想要的答案,属神思维在这些问题上与异教思维的不同,不是前者比后者知道的更多,而是前者有敬畏神、信靠神,并由此而有克制,后者没有,前者承认我不知道、但神知道,后者认为我如果不知道、神也不可能知道。

两个常见的错误,一是把魔鬼犯罪、人类犯罪归咎于神,既然魔鬼和人类都是神创造、掌管的,那他们犯罪了、神就要负责,神的创造有缺陷、神的掌管有漏洞;二是把魔鬼犯罪、人类犯罪置于神的掌管之外,因为神是圣洁的、不会犯罪,所以魔鬼、人类犯罪和神没有任何关系,神也没有办法,是他们“自由”意志的犯罪,神“尊重”他们的自由意志。前者是不信神的人常犯的错误,后者是口称信神的人常犯的错误,前者否定神的良善、圣洁,后者否定神的权柄、能力,前者是恶神、后者是小神,前者把人当作机器、后者把人与神同等。不信神的认为,只要把责任推给神,问题就解决了;一些基督徒认为,只要撇清神的责任,问题就解决了。二者都是肤浅、片面的理解和思维,后者在基督徒中很流行。说到罪恶源起、人类犯罪,他第一反应始终是挥舞“自由意志”这个大旗,说“因为神给人自由意志,所以神不会介入、神就让人做人要做的事情,犯罪了也是没有办法”。这种认识看似是正确的、其实是错的,看似是有效的、其实是徒劳的,其本质还是异教式思维。其一,这种脱离神的掌管、神的旨意的“自由意志”,是出于异教、不是出于圣经,圣经启示的被造物没有此等自由、也没有此等意志(见3.2.2神的掌管),被造物不可能脱离自有永有的神的掌管,万事万物不可能独立于神的旨意,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罗11:36)。其二,这种所谓的“自由意志”不仅否定了神的掌管,也否定了神的救赎,如果人的意志是一种脱离神的自由,是神不会介入的自由,那人怎么得救?靠着自己吗?退一步说,即使人靠着自己相信了,那人会不会在这种“自由”里放弃神?会不会在信与不信之间穿梭?对神的错误认识、对罪的错误认识,一定导致对救恩的错误认识。如果人类犯罪不在神的掌控之下,那罪人得救也不可能在神的掌控之下。其三,被造物从来没有异教想象的“自由”,人类从来没有罪人想象的“自由”,罪人觉得自由就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这个自由是人类不可能有的,人作为被造物本身是受限的,受到神的旨意、人的本性、时间、空间等等限制,人的自由始终是限定的,问题不是有没有限定,而是在什么限定之下。

关于罪恶起源,关于被造物与神的关系,圣经启示的是——神没有参与罪、不可能参与罪,但罪又在神的掌管之下,至于神具体是如何操作的、神怎么能够做到,圣经没有讲、我们也没有必要猜。神的掌管不是参与罪、指使被造物犯罪、胁迫被造物犯罪,天使、人类有神赋予的“自由”,在神掌管之下、在神的旨意之中的自由,这种自由不表示被造物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不表示被造物从神的独立,而表示被造物是责任主体,被造物到神面前要为自己的所思所做负责。人的自由是神的恩赐,与之相应的是人的责任,脱离神的恩赐谈这个自由是错误的,脱离责任谈这个自由也是错误的,没有神的掌管、不存在这个自由,没有人的责任、也不存在这个自由,这个自由不是自生自灭(没有神的掌管)、不是自由自在(没有人的责任),是有圣经解释的确定内涵。圣经对人的自由的定义,不是绝对自由论(Libertarianism,脱离神的掌管和旨意的自由),不是机械意志论(Fatalism,人机械的按照神的旨意运转),而是神创神治之下的自由、意志、责任(Christian Theistic Compatibilism)。对此,之后在关于罪性、救赎的章节还会提到,亦参见《圣经概览》2.2

Q1:关于罪的源起的诸多问题,我们理解的原则是什么?常见的错误是什么?

对人类犯罪的具体过程,圣经的记载很简练,只有创3:1-7的七节经文。这是人类犯罪的开始,是所有罪的源头,所有的罪与亚当、夏娃犯罪有着一以贯之的性质,因此这不只是历史,也是照进每个人心的现实。下面谈其中几点,一,人类犯罪是在魔鬼犯罪这个大的图景之下,人类的罪是如此开始的、也是如此继续的。这不是否定人作为犯罪主体的责任,而是我们应看到人类犯罪不只是人类犯罪,在这背后是很多时候我们看不到的魔鬼及其随从者反叛神、敌挡神(The Fall of man had a cosmic background, which was the Fall of Satan and his rebellion against God ever since.)。人类犯罪是人悖逆神,然而不只是人悖逆神,“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2:1-3),“我们并不是与属血气的争战,乃是与那些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属灵气的恶魔争战。”(弗6:12),“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他从起初是杀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里没有真理。他说谎是出于自己,因他本来是说谎的,也是说谎之人的父。”(约8:44),“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手下。”(约一5:19)。人犯罪看似是服务自己,其实是在服务魔鬼、降服于魔鬼,认魔为父,安然在恶者手下被其奴役。诱惑人犯罪、指控人犯罪(伯1:9-11, 4-5)、吞噬人(彼前5:8),是魔鬼敌挡神的重要内容,神对人的救赎是神对魔鬼的得胜的一部分(约16:11, 林前6:3, 15:20-26, 启20:1-3, 7-10)。人类不是世界的中心,人类不是黑暗势力的中心,但神的救赎恩典临到人,“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诗8:4-5)

认识到魔鬼在人类犯罪之中及之后的角色,不是让我们惶恐,有些人常常因此惶恐,他觉得魔鬼太可怕了、行踪不定、捉摸不定,魔鬼今晚来我家怎么办?他侵入我的大脑怎么办?魔鬼哪天诱惑我、我不信主了怎么办?这种惶恐多出于无知,人不知道魔鬼是谁、不知道神的工作和旨意,所以他认为哪里都可能有魔鬼出没。魔鬼在神的掌管之下,他作恶、但他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他也没有这种“自由意志”,见伯1:1-12, 2:1-6),魔鬼的工作是受限的,他通常的工作模式不是以有形可见的方式在人群活动,不是鬼附在某个人,对此这里不展开谈,参见《被鬼附体?邪灵的现象》,《被鬼附体?如何应对》。基督徒有神的启示、有主的同在、有圣灵内住,没有必要对魔鬼惶恐,不应出于无知而对魔鬼战战兢兢。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魔鬼在堕落的人类、社会、世界的工作,充分认识到他对基督徒、教会的攻击和干扰。这些是“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属灵气的恶魔”,在我们可见的异教的意识形态、宗教、哲学、政治、社会、战争、和平、信息、教育、经济、科技背后,有着魔鬼及其随从无孔不入的存在;在教会内部此起彼伏的异端、错误、假冒为善背后,有着魔鬼及其随从的工作(林后11:13-15)。我们很多时候无法准确定位魔鬼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然这也没有必要),我们也不应把魔鬼的工作简单化(例如,魔鬼对信息教育的渗透不是说所有异教的信息教育内容都是错误的,魔鬼的伎俩是更“狡猾”的),但我们不应无视魔鬼的角色,不应低估属灵争战的性质和难度,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必须时刻信靠神,“我们争战的兵器本不是属血气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坚固的营垒,将各样的计谋、各样拦阻人认识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将人所有的心意夺回,使它都顺服基督。”(林后10:4-5)

二,魔鬼试探是瞄准神的话语,“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吗?……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1-5)这与神之前说的,“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是鲜明的对照。具体内容不在这里分析,这里主要看原则,魔鬼的试探直接攻击的是神人关系的枢纽——神的话语,神的话语的真实性、神的话语背后神的权柄和神的良善。一旦这个枢纽被摧毁,神设定的神人关系也就不再,神的话语如果不再可信,那神就不再可信,人也就没有信神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魔鬼并没有直接攻击神,没有直接让人放弃信神,他采取的是迂回策略,“神岂是真说,……你们不一定死!”,神的话不一定真实;“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神不是为你们好,你们值得更好的。这种策略不仅对亚当、夏娃是有效的,在人类历史、以色列历史、教会历史也是屡试不爽,通过攻击神的话语来攻击属神信仰、攻击神。它至少有两个优势,一是它给人一个继续信神的假象,很多人不认为这是什么威胁,我还继续信神、他还继续信神,都没有放弃神、还很敬虔,你为什么要纠缠这些“细节”、这些“神学”论辩?二是它给人一种虚伪的正义感,我是在寻求真正的神、真正的神的启示、真正的美好,你们这些拘泥于圣经的是死板、教条,我才是正确理解神的话语。撒旦的成功之处在于他让致命威胁显得无害,让悖逆神显得美好,对教会威胁最大的不是制造这些威胁的人,而是把这些威胁说的无害的人,不是悖逆的人,是美化悖逆的人(见下段)。

神的话语、神的诫命不是神,但神的话语是“神”的话语,神的神性反映在神的话语的属性,神的真实反映在神的话语的真实,神的圣洁反映在神的话语的圣洁,神的良善反映在神的话语的良善,神的权柄反映在神的话语的权柄(见2.1, 2.3, 2.4, 2.5),如此等等,对神的话语的攻击与对神的攻击是无法分割的,对神的话语的否定与对神的否定是一体的。这看起来是很清楚的,然而这却是撒旦一而再、再而三腐蚀教会的成功切入点。很多人和亚当有着同样的幻想,我可以否定神的话语的真实性,同时继续保有和神的正常关系。经常有基督徒认为,否定神的话语的真实性不是什么“实质”问题,说神的话语在某某方面有错不是“实质”问题,只要我们相信圣经的“主要”教导就足够了;某某人、某某教会、某某宗派“虽然”不承认圣经是神的话语,不承认圣经是真实的、完备的,那也无所谓,他们不还在讲圣经、讲福音吗?最后葬送教会的不是那些推崇错误的少数派、极端派,而是包容、美化错误的多数派、温和派,当坚持圣经教导的人敲响警钟的时候,这些温和派和极端派一起与之对抗,一个个教会、一个个宗派就此倒下。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清醒的、清楚的、毫不动摇的坚持神定义的神的话语的属性,我们眼前这本圣经作为神的话语的属性,因为任何对此的攻击,都是对神的攻击,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包容”、“调和”,做一个中庸的温和派,是不负责任的、是为虎作伥。作为成熟的基督徒,我们应该有这个基本的意识和底线。

三,犯罪是体系的转移。魔鬼的试探不只是在讲一句话,他是在宣讲一个体系,一个完整的认识神、人、世界的体系,因为他在宣讲另一个神,所以体系的根基都是对神的定义。魔鬼所在的是独立于神、与神为敌的体系,魔鬼呈现的也是独立于神、与神为敌的体系(这里的独立指的是魔鬼在意识上想独立于神,而非他实质上可以),人类从无罪到犯罪是体系的迁移,是整个世界观、思维观念的改变。魔鬼讲的中心是——神的话语是虚假的、神不是良善的,取而代之的是——魔鬼是真实的、魔鬼是良善的,因此异教体系是魔鬼的体系,异教拜的不是偶像、是魔鬼(林前10:20),这个世界是伏在恶者手下(约一5:19)。异教体系具体表现千差万别,其诱人之处之一,是这种虚假的选择感,似乎人是自由的,可以在千万个不同选项里自由决定,就像魔鬼对亚当、夏娃暗示的,你们离开神,可以自由选择幸福的道路。但异教殊途同归,其共通的、不变的属性是,他的一切认知思维都是独立于神,是以颠倒的神人关系、颠倒的神与被造物的关系为前提,离开神和神的话语,用人类有罪有限思维对现实的再造,即常讲的,属神体系是神解释万有,异教体系是被造物解释万有,这是根本分歧所在,这也是我们检视某个意识形态、某个教导的核心标准。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始终强调“体系”,有些人觉得这个词语很陌生、这个词语有些哲学化倾向,然而这个词语本身并不罕见,按照圣经教导,这个词语也可以正确表达圣经的意义。属神体系的根基是神的独一,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神的工作和旨意决定万有,神的启示和话语设定对神、人、世界的完整解释。一个体系,或者是基于神和神的话语,或者是基于魔鬼和魔鬼的话语,要么是神告诉人这一切是什么,要么是魔鬼告诉人这一切是什么,人并非独立的,人在神和魔鬼之间并非中立的,人感觉的中立是假象,是魔鬼给人的假象。这个完整解释是囊括一切的,体系的性质会体现在一个人对一切的认知理解,体系的错误会体现在一个人对一切的认知理解,从一个角度讲,亚当犯罪之后,似乎什么都没有改变,然而一切都改变了,因为他的认知思维体系改变了,他看待并思考现实的体系已经异化,在魔鬼为中心的体系里,神、人、世界都不再是原来的样子,不再是真实的样子,神不神、人不人、鬼不鬼。因为人的堕落是体系的堕落,犯罪是罪的体系,神对罪人的救赎也是体系的救赎,这在之后会展开谈;同时,我们与异教的对话,也应是体系的对话,亚当是在体系的对话中犯罪的,在亚当里的人也在体系的对话中得救(见主、使徒传讲福音的例子,尤其徒14, 17)。

Q2:如何理解魔鬼的试探,亚当、夏娃犯罪?就以上三点中的一点,展开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认识到这一点的意义是什么?

6.2.3     罪的表现

人的罪,常用“原罪”(Original sin)来表达,非基督徒也常借用这个词语(异教原本没有此类表述)。那“原罪”指的是什么?这个词语有没有圣经的依据?“原罪”指的是人生而有罪性,犯罪的本性,犯罪不是人出生之后获得或形成的某种倾向、能力,而是与生俱来的罪性的自然表达,罪性是堕落人性的一部分,是以亚当为元首的人类的人性的一部分。

6.2.3.1         普世存在

自亚当堕落之后,人犯罪是普世的现实,人不教而犯罪,没有人不犯罪,世上没有一个人完全遵从神的诫命(除了降世为人的主,但主不在本节讨论范围)。圣经对此的教导一以贯之,神说“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亚当犯罪,死进入人类,“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亚当后裔的列表是死的列表(创2:17, 3:19, 5:4-31);罪继续恶化,到洪水之前,“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世界在神面前败坏,地上满了强暴。……凡有血气的人,在地上都败坏了行为。”(创6:5, 11-12);圣经记载的圣徒,从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摩西、亚伦、约书亚、大卫、所罗门等都有犯罪,没有一个人是无可指摘的(虽然圣经没有记载每个人物的罪);“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王上8:46, 诗51:5, 58:3, 箴20:9, 传7:20, 赛64:6, 耶17:9等);摩西律法设置的献祭,表明以色列全体民众从祭司到平民无不犯罪,因为无不需要献祭(利1-7, 16)。

主和使徒在新约依然教导罪的普世。世人的状态是犯罪、是灭亡,主来是“叫一切信他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约3:16-20, 路5:32),“你们虽然不好(实为“恶”、“罪恶”),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太7:11);“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约8:34, 44)使徒讲人的罪,“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满口是咒骂苦毒。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神。’”(罗3:9-18),“犹太人和希腊人”,意指所有人(希腊指代外邦人);使徒在多处对罪人的表述,“神的愤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你们从前虽然做罪的奴仆……”,罪人是“属肉体的”、“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罗1:18-32, 3:23, 5:10, 6:17, 19, 7:5, 8, 14, 8:5-8, 林前3:1-3, 5:9-11, 加3:22, 5:19-21, 弗2:1-3, 西1:21, 3:5-7, 帖后1:8-9, 提前1:15, 多3:3, 彼前4:1-3等)基督徒也会继续犯罪(来4:14-16, 约一1:8等),之后会谈,但这里的重点是罪的普世。

有人说,圣经里不也说“以诺与神同行,神将他取去,他就不在世了。”,约伯“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大卫不也说“我向来行事纯全”?“其中虽有挪亚、但以理、约伯这三人,他们只能因他们的义救自己的性命。”,这是不是说他们三个是义人?(创5:24, 伯1:1, 诗26:1, 结14:14, 20)此外,不信神的外邦人,会不会不犯罪?“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下面分别看这些问题,其一,以诺、挪亚、大卫、但以理等圣徒都是因着信靠神得救,不是因着自己的“义”得救(来11:4-38),如果他们不犯罪、那就可以靠自己的义了;其二,圣经讲某某圣徒是义人,他“合神心意”、“行事纯全”、“正直”等等,不是说他彻底无罪,而是说他有属神敬虔,在神的恩典里有属神心志、品格、情感,这表达的是一个得救的圣徒的状态,不是一个没有得救的罪人的状态,即使得救的圣徒依然还会犯罪,虽然这个罪并不能否定得救生命的性质;其三,不认识神、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有神放在人心里的“律法”,即良知,但没有一个人可以完全遵照自己的良知行事,更不要说这个良知本身是受罪污秽的,使徒讲的,“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如果一个人知道神的律法、都无法不犯罪,更何况那些不知道神的律法的人?使徒的逻辑是,如果犹太人是罪人,那么世人都是罪人,“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3:19),律法直接证明犹太人有罪,也同时间接证明世人有罪。

罪对人而言不只是抽象问题,它是现实问题,是每个人都有的、都要面对的,基督信仰对人的意义首先是因为人有罪、人犯罪,如果人没有罪,那基督信仰没有存在的必要。基督信仰的普世性也与罪的普世存在相关,主要求基督徒传讲福音直到地极,因为罪是直到地极。教会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对基督信仰的一个攻击方向,即否定人的罪性、普世罪性,从使徒教会、到四世纪的伯拉纠主义(Pelagianism),再到近代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新自由主义(Neo-orthodoxy, e.g., Karl Barth, Emil Brunner),以及泛福音派内部混杂各种源流的错误(例如,有人认为,不认识神的可以靠着好行为得救)。具体内容在这里不展开。

Q1:罪是普世的,“世人都犯罪”,罪人理解这一教导的难点在什么地方?这个教导为什么很重要?

接下来的问题是,亚当犯罪,但为什么全人类都有罪性?都会犯罪?亚当犯罪和我有什么关系?亚当犯罪是他犯罪,他犯罪连累到我,这公平吗?他犯罪,让我生而有罪,这公平吗?类似问题也是很多人否定人的罪性的理由,他觉得神应该公平,给每个人一个新的机会,所以人生来是无罪的,罪是人之后有的。

首先,上述罪的普世存在是圣经教导和人类社会的事实,至于一个人是否理解亚当的罪与世人的罪之间的具体关系,并不是否定罪的普世存在的理由。不管你知不知道你的罪是怎么来的,你的罪是无法否认的(就像一个人可能暂时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掉在坑里,但掉在坑里的这个事实是无法否定的)。其次,亚当后裔的罪与亚当犯罪的关系,使徒在罗马书第5章有解释。“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因一人犯罪就定罪,……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做了王,……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罪做王叫人死……。”(罗5:12-21)亚当没有原罪,因为神创造的亚当是无罪的;但亚当犯罪之后人类就有了原罪,因为亚当是人类的元首,即使徒说的“一人”,罪进入亚当、就进入了以亚当为元首的人类,亚当的状态定义了人类的状态,这是亚当和人类的关系决定的,人的属性是亚当的属性。亚当是人,但不像你我是任何一个人,他是人类元首,他对人类有着你我不可能有的影响。亚当有罪、人类就有罪,亚当被定罪、人类就被定罪,亚当与神隔绝、人类就与神隔绝,罪自亚当就成为人性的一部分,只要你有人性,你就有了罪性,人性和罪性自亚当犯罪之后就不可分割。因此,想象着每个人有重新来过的机会,是不可能的,除非神重新创造人类,只要你的人性是来自亚当,你的罪性也就来自亚当。

有些人说,神这么做不是违背了他自己的话吗?“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24:16, 结18:20),神这不是因为亚当而归罪于全人类吗?这个问题还是没有明白亚当在人类中的特殊地位,亚当不仅仅是一个父亲,他是人类始祖,是“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之“一本”(徒17:26),是不可与其他人相提并论的。而且罪人的罪性是从亚当而来,亚当被定罪、人类就被定罪,但神审判罪人,不只是在这个层面(当然包含这个层面,见上引用的罗5:12-21),神是审判每个罪人的罪,是按照每个罪人的罪去审判他(罗2:6-11),神并不会因为其他人的罪而审判一个人[1]。神在罪人周围和罪人心里也有足够的见证,罪人被定罪是“无可推诿”(罗1:19-20, 2:1, 14-15等),上述理由可以自我安慰、可以搪塞别人,但不会说服神。

人的罪性(原罪)指的不是罪的具体行为(即罪行),虽然罪性是罪行的源头。罪性是先于人的行为,罪性是因、罪行是果,一个人在没有罪行之前、已有了罪性,即大卫说的,“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一个人不是因为他有了罪行、才有罪性,也不是因为有了罪行、才是罪人,他是亚当的后裔、即有罪性、即是罪人,如主说的,“凡好树都结好果子,唯独坏树结坏果子。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7:17-18)是人性决定人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犯罪是不用教导的,因为罪是人里面的、是人性的一部分。婴儿也是罪人,虽然他还没有意识进行犯罪;一个人在睡觉,他没有罪行,但他还是罪人。世人、包括一些基督徒对罪性的排斥,在于他不能接受罪是如此的普遍和彻底、没有一个人可以逃离,他觉得这太不近人情,怎么能这么说别人?怎么能这么说婴儿?但我们这里说的,不是一个人想不想接受的事情,而是这是不是现实,是不是圣经的启示。如果是,那不论你想不想接受,你都应该接受、并且面对,只有面对这个罪,人才有可能得救。罪性在先还是罪行在先,不是一个空洞的讨论,这决定了人性、也决定了救赎的性质,如果罪行在罪性之前,那人的最根本问题是行为,得救要改变的也是这个行为;如果罪性在罪行之前,那人的最根本问题是罪性,得救要改变的也是罪性。前者是人力可为的,后者是人力不可为的,前者是人的自救,后者是神的拯救。基督救赎不是在认知、意志、行为层面对人的改造,而是在人的里面,属灵层面、人性层面对人的重生,是新造的人(New Birth, New Creation),是心志的更新、新心、新灵(结36:26, 罗8:2-6, 林后5:17, 加2:20, 西3:9-10)。世人不是没有看到罪,但他看到的是肤浅的层面,他解决罪也是在肤浅的层面,只有基督福音能把人的问题讲清楚,并且解决。这也是为什么只要轻看罪,就会轻看神的恩典,人就会骄傲,轻慢神,教会的堕落往往也开始于在人的罪性上似是而非。

至于亚当的罪如何具体在人类繁衍中传播,这里不谈(圣经也没有具体指明,如前所述,人是奥秘的,人本身的具体运作机制是人无法参透的),我们应确定的是,罪是罪性、是人性,是自亚当而有的罪性、人性,下节会展开谈这个罪性的具体表现。

Q2:圣经怎么教导亚当的罪与世人的罪之间的关系?亚当犯罪,世人都有罪性,这公平吗?

Q3:罪性和罪行之间是什么关系?

[1] In condemnation, there is both a collective element and an individual element, similar to salvation. We should not deny either nor shall we confuse them. Man has a collective guilt in Adam, thus condemnation in Adam; but also an individual guilt in himself, thus condemnation in himself.

6.2.3.2         全人存在

罪在人的群体是普世的存在,即全人类;罪在人的个体是全人的存在,即全部的人、人的全部。人类堕落之后,罪性是人性的一部分,人性所及之处、即罪性所及之处,罪性全面腐蚀和渗透了人性,导致没有人的哪个部分是没有罪的存在、没有罪的影响,包括人的身体、机能、认知、意识、潜意识、思维、判断、品格、情感等各个方面,当然,罪的形态和运作机制在这些方面并非等同,而是有着差异。人的犯罪会体现在上述各个方面,在身体、机能、认知、意识、潜意识、思维、判断、品格、情感等各个方面犯罪,很多时候是各个方面协同犯罪,即全人参与犯罪。这里看其中几点。

其一,这是圣经教导与异教的区别。异教并不否认人有某种“罪”或者“缺陷”,但他不可能承认人的这种“罪”或者“缺陷”是全方位的、是全人的,这是异教不可能触及的深度,因为没有一个罪人可以接受自己堕落到如此深度(他无法照此活着)。异教认为人有一部分没有“罪”或者“缺陷”,这个“好”的部分可以用于弥补那些“罪”或者“缺陷”的部分,这是一切异教自我救赎的理论基础。例如佛教,他认为人有问题、世界有问题,但什么没有问题?人的思辨、悟性没有问题,人的救赎在于开悟、觉悟。道教认为人有问题(或局限、缺陷),但什么没有问题?人的认知、行为没有问题,所以人可以通过修炼以成仙、丹药以长生。现代主义认为人有问题,落后、愚昧,但人的观察、思维、推理没有问题,所以人可以借此达到文明、进步。马克思认为人有问题,压迫、剥削,但人本身的道德水准没有问题,所以只要消灭阶级,就可以进入大同社会。异教意识形态长期在其体系制造的乐观与悲观之间徘徊,乐观的时候是认为人类“好”的部分可以弥补“坏”的部分,悲观的时候是认为做不到,两汉是乐观的、魏晋是悲观的,现代是乐观的、后现代是悲观的,这个变化和循环始终在继续。古希腊神话的西西弗斯,是这种状态的很好表达,他推着巨石上山、到山顶巨石再滚下来、他再推上山,他乐观的向上、感觉努力就可以到终点,可之后有得重新再来,这是人类在堕落之后的徒劳。罪人的症结,是他的悲观不够彻底,他的乐观因此也不够高级。他觉得人有问题,但问题不大,还可以应付,应付的结果呢,是对现有问题的修修补补;他的悲观没有看到深层次的问题,他的乐观也就不可能触及深层次问题。罪人总想着,如何如何就好了,结果如何如何之后,要么原来的问题还在、要么有新的问题,没有止境。

圣经启示的人类状态,是在另外一个层次和境界。圣经讲人的罪,是全人的罪,是覆盖和渗透全人的,人的问题是全方位的,是彻底的堕落、完全的堕落,是“死”。“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太8:22, 弗2:1, 5, 4:18, 5:14, 西2:13, 提前5:6, 约一3:14),死是什么?死是全人的死、全面的死(没有一个死人是死一半、死四分之一,或者死百分之九十九),死人是没有自救能力的。从这个角度,所有异教都认为人的问题是“病”,只有属神信仰定义人的问题是“死”,病是可以自救、自愈的,死是不可能自救、自愈的。异教的希望是,罪人靠着罪在罪恶的世界,脱离罪,这可能吗?就像一滴水要用水搭成一座梯子,然后走出大海,这可能吗?罪人的全部就在罪里,他怎么靠着自己走出罪?属神信仰给人的,首先不是希望,是绝望,是彻底的绝望,是死的绝望。

有人常有疑问,可罪人没有死啊?他还活着啊,他也有思维意志啊?死应该就是个比喻吧,不是实指吧?圣经讲罪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侧重指的不是罪人肉体的死,当然,“罪的工价乃是死”(创2:17, 罗6:23),罪人的死包括肉体死亡和永恒审判。这个死还讲的是属灵的死,是对神的死,是在罪里的死,就神的启示、神的圣洁、神的公义、神的诫命、神的荣耀而言,罪人是死的,死人是无法回应的、是无法动作的,即“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对神是无法回应的,对神的诫命是无法动作的。“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 林前2:14),这种状态下服从神的诫命“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6:5),是不可能的,视同死人。也是从这个角度,罪人的状态被表述为“完全堕落”(Total Depravity),不是说罪人都邪恶到再不能邪恶的地步,也不是说罪人没有任何思维能力或者道德意识,有,每个罪人都有思维能力和道德意识(罗2:14-15),这种思维能力和道德意识有其运作的空间和意义,但面对神的启示、神的圣洁、神的公义、神的诫命、神的荣耀,罪人的这种思维能力和道德意识是徒劳的,是“死”的,是一无所能,罪人的完全堕落指的是罪人面对神的完全无能,不能认识神、不能顺服神,他的完全堕落是对神的全面敌挡。因此,罪人得救是神的恩典,且完全是神的恩典,是神的拯救、不是神人共救,罪人在罪里的死决定了罪人的得救只能是神的大能的复活,让罪人从死里复活,因为罪人在罪里没有认识神的可能、更没有信靠顺服神的可能。

Q1:圣经定义的罪人的状态是什么?与异教有什么不同?什么是罪人的“完全堕落”?

有人说,那罪人不还有思维能力和道德意识吗?他们虽然不认识神,但他们的思维能力和道德意识总还可以吧?他们在不涉及神、宗教、信仰的层面,总还是说的对吧?这还是对罪人状态的错误理解,罪人的罪是全人的,罪人的一切包括思维能力和道德意识都受到罪的污秽、罪的扭曲。这里有两个共存的方面,一方面是罪的污秽,罪人的思维能力、道德意识与他的身体机能等方面一样,与犯罪之前相比,是钝化的、退化的、弱化的、可能老化的,是不可靠的,人会忘记、会疏忽、会犯错;一方面是罪的扭曲,即使罪人的某些局部能力还可以运作,例如他可以计算一加一等于二,他可以看到太阳、月亮,但他的观察、思维、推理是在罪的体系里,这个罪的体系在扭曲他的观察、思维、推理,有的看到太阳、会敬拜太阳,有的理解了一加一等于二、就觉得自己有理解一切的能力。因此,基督徒不能迷信罪人的能力,虽然罪人不会在所有方面都犯错(他依然有神的形象,依然生活在神的见证里),但他所在的罪的体系决定了他的所有认识都是被罪污秽和扭曲的,基督徒不能不假思索的、不加分辨的接受罪人提供的信息(包括不信神的、也包括基督徒的)。

为什么讲这些?因为,首先,有些基督徒经常对异教的所谓“科学”发现和理论,缺乏清醒和敏锐,“科学”、“证据”、“推理”、“逻辑”等词汇一出现,他就退避三舍,心理有着极大的弱势,“这些都是科学家,这么权威的发现,能有什么错?基督徒不应什么都反对,所以这些科学、我们应该接受,即使和圣经有什么冲突,圣经解读是可以调整的嘛!”,最常见的是在进化论、人类起源、心理学、精神病学、病理生理学等方面,好像只要是打着“科学”旗号的都是不容置疑的公理。这其实根本上不是科学问题,是神学问题,是对罪的定性。由于罪的存在,尤其在不信神的罪人里的存在,没有纯粹的“科学”,也没有任何一个“纯粹的”学科,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者是无罪的。上述罪的污秽、罪的扭曲一定以某种方式在这个人的运作中体现,包括他对物理、化学、数学、医学等的研究,对历史、社会、美学、艺术的研究。例如,如某人设计某个机器,他的疏忽或者错误导致这个机器不可靠;如某人研究药物,在这个药物的安全性尚未得到验证时,他为了盈利,谎称药物有效;如某人探索人类起源,他在否定神的前提下、在不愿意真神存在的前提下,去分析、解读他发现的证据,并得出结论的,在这个层面,他做出的是循环论证。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罪人的道德意识也是被罪污秽和扭曲的,基督徒也不能随意的认同罪人的道德,虽然在某些层面,基督徒和某些罪人有一定共识,例如某些罪人知道孝敬父母,基督徒也孝敬父母。但我们要知道,罪人的道德体系是堕落的,他某些看似值得赞赏的道德是这个黑暗体系上面的浮沫,属神思维与他们是在不同的体系,有着不同的根基。例如,在今天有些不信神的也反对同性变性,看似与基督徒立场一致,但背后二者是有显著分歧的,基督徒的立场是基于神的创造、神的启示,他们的立场是基于传统、道德感、功利或者其他。我们很高兴看到他们不与同性变性的浊流同步,但我们也要清醒,他们与我们并不在同一体系。罪人道德意识的扭曲也很常见,指的是某种正确的道德观念被扭曲为病态的、罪恶的观念,例如有的不信神的也知道温柔、善意,但这种温柔、善意往往扭曲为对罪的纵容和妥协;有的不信神的也知道爱父母,但这种孝敬往往扭曲为愚孝、愚忠;有的不信神的也知道爱子女,但这种爱往往扭曲为占有、强制。我们很高兴看到某些不信神的有着一定的道德观念,他们对基督徒也有一定友好,但我们同时要看到这种观念背后的扭曲。

这不是说基督徒不犯罪(之后会展开),不是说基督徒就不用审视自己和其他基督徒,也不是说基督徒对非基督徒就是疑心重重,而是说既然圣经是如此定义罪的存在,既然罪在罪人里是如此的存在,我们的认知和应对就应与之相称。

Q2:罪对人的影响,是不是只局限在宗教、信仰?认识到这些有什么意义?

其二,秩序。圣经讲全人犯罪,人性可及之处、就是罪性可及之处,并不否认罪在人的各方面的差异,相反,圣经教导这种差异,要求我们认清这些差异。罪在身体、机能、认知、意识、潜意识、思维、判断、品格、情感等的表现并非均一,罪的表现是全人的,但罪的根源、罪的居所在人的灵,在人的心。圣经讲罪人在罪里的死,是在灵里的死,“他们心地昏昧,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了”,罪人与赐生命的神、赐生命的灵隔绝(创3:24, 弗4:18),“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3:5-6),“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罗8:5-6)。圣经讲罪从人里面发出,是从心发出,“唯独出口的,是从心里发出来的,这才污秽人。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讟。这都是污秽人的,至于不洗手吃饭,那却不污秽人。”(太15:18-20),手可以犯罪,但罪的居所不在手、而在心;“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创6:5, 8:21, 耶17:9, 太12:34, 来3:12等)。这至少有两重意义,一,因为罪的根源、罪的居所在人的灵,人的心,所以神的拯救的核心也在人的灵、人的心,当然神的拯救是全人的拯救,但这个拯救的核心不是身体机能、不是四肢、也不是道德意识、不是科学精神,而是人的灵、人的心,是灵的重生、心的重生,“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他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借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诗51:10, 结11:19, 18:31, 36:26, 多3:5, 来10:22),仅仅停留在其他层面、没有触及到灵和心的拯救,不是真正的拯救。二,因为罪的根源、罪的居所在人的灵,人的心,基督徒生命的成长在于心的培养和塑造,关键是心里认识神、心里渴慕神、心里信靠神、心里敬畏神、心里顺服神,去除罪、限制罪首先是心里去除罪、限制罪。既然我们最大的问题在心里,我们最重要的工作也是在心里,“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4:23),“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太22:37)。也就是说,基督徒最重要的工作是别人看不见的工作,是只有神看得见的工作,真正在意神的一定在意罪,真正在意罪的一定在意自己的心,否则,不又成了法利赛人式的假冒为善,在人前做出敬虔、在心里充满污秽吗?“有敬虔的外表,背了敬虔的实意?”(太23:25-28, 提后3:5)我们怎么认识罪,会直接影响我们怎么看待自己、看待别人,怎么生活、怎么思考。

Q3:罪是全人的,是不是罪的表现在全人是均等的?其核心在哪里?认识到这一点有什么重要性?

————————————————以下为8月12日至18日

6.2.4     罪的后果

罪不只是个现象,如太阳东升西落、四季冷暖变化等现象,罪是“亏欠神的荣耀、玷污神的圣洁、违背神的诫命”,罪是对神设定的宗教秩序、道德秩序的反叛,是对神的反叛,是对万有的创造者、掌管者、审判者的反叛,因此,罪是有后果的,不论天使犯罪、还是人犯罪。在神创神治的世界,没有从神的独立或者中立,不存在说我和神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说神不能拿我怎么样,每个人要对神负责,对他的创造者、掌管者、审判者负责,不论他愿意还是不愿意,“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我们的神乃是烈火”(加6:7, 来12:29)。神起初向亚当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讲的是神的诫命和神设定的秩序,以及反叛这个秩序的后果。魔鬼的试探是要亚当相信反叛神是没有后果的,“不一定死”,不仅没有坏处,还有好处,“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4)。魔鬼希望所有罪人继续相信的,也是这一点,只要他们笃定犯罪没有后果,就可以随意犯罪、放肆犯罪,甘心乐意的做魔鬼的门徒。对犯罪没有忌惮的,就成了人间的恶魔,“恶人面带骄傲,说:‘耶和华必不追究。’他一切所想的,都以为没有神。……他心里说:‘我必不动摇,世世代代不遭灾难。’他满口是咒骂、诡诈、欺压,舌底是毒害、奸恶。”。(诗10:3-11, 14:1, 罗1:32)一个认为可以自由犯罪的人,是可怕的,这种思维可以在异教框架下运作,也可以在基督信仰的名义下运作,如使徒说的某些人“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将我们神的恩变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加5:13, 犹1:4)。

Q1:罪人认识到罪和罪的后果,其阻碍是什么?

人类犯罪的后果,创世记第三章以及后续圣经对此有完整的解释,下面简要看其中几点。罪的最直接后果是——死,“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3:19),“罪的工价乃是死”,“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罗6:23, 加6:7-8, 雅1:15. 启21:8)。死是与生相对的,罪人的死是因为罪将人与生命的源泉隔绝,与神隔绝,“于是把他赶出去了,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创3:24),这种隔绝并不是说罪人脱离神的掌管、也不是说罪人没有任何生命可言,而是说罪人与神的永生无份,罪人的今生是短暂的、结束于死亡,死亡之后是神的永恒审判。“罪的工价乃是死”,并非说彻底消灭(如佛教的寂灭,人死如灯灭)、也不是说彻底失去意识(soul sleep),今生的罪人有意识、将来肉体复活的罪人还有意识(启20:13-15),“死”指的是与生命、美好、良善、圣洁、公义、恩典的源泉隔绝,“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弗4:18, 西1:21),“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神隔绝,你们的罪恶使他掩面不听你们。”(赛59:2)。这个死有几重意义,其一,现在活着的罪人是“死”的,“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太8:22, 约5:21, 弗2:1, 提前5:6, 约一3:14, 启3:1),这是属灵的死,虽然这个人活着,有呼吸、思考、行为,但他在罪里是死的,就神创造这个生命的目的而言是死的,因为他不认识神、不荣耀神,“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 见上节6.2.3.2)。这个死是之后两种死的序幕,但这种死是可以改变的,信靠耶稣基督的人“已经出死入生”(约5:24, 约一3:14)。今生是“出死入生”的唯一机会,死后没有、将来复活之后也没有,“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趁着白日,我们必须做那差我来者的工;黑夜将到,就没有人能做工了。”(约9:4, 林后6:2)。

其二,现在活着的人会“死”去,这是肉体的死,所有罪人都会经历肉体的死(以诺、以利亚的特例除外),信靠神的圣徒也会(林后4:16),这是“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罗5:12)。虽然属神和不属神的都有这个死,但对他们的意义不同,对属神的,这是“离开身体与主同住”(林后5:8, 腓1:23),“外体虽然毁坏,内心却一天新似一天,……成就极重无比、永远的荣耀。”(林后4:16-17),死标志着今生的结束、永生的开始,标志着彻底脱离罪、得以完全的荣耀神。对“不认识神和那不听从我主耶稣福音的人”(帖后1:8),死标志着彻底的与神隔绝,再也没有机会与神和好,等待他的是将来肉体的复活和审判。对属神的,死是最坏的已经结束,最好的刚刚开始;对不属神的,死是最好的已经结束,最坏的刚刚开始[1]。其三,没有得救的罪人将来有“第二次的死”(启20:14-15, 21:8),指的是永恒的审判,“哀哭切齿”(太8:12, 13:42, 50, 22:13等),这是终极的痛苦、也是终极的死,是今生的人无法想象的,但因为神的圣洁和公义,必然存在的。如果死不是如此可怕,那么基督的救赎就不会是那么必要和值得。

罪不仅将人与神隔绝,罪还导致神人之间的排斥、敌对,罪将神人之间原本美好的关系,变异为神人之间敌对的关系,这是双向的。罪人不信神、否定神、与神为敌、叛逆神、亵渎神,“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做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因着恶行,心里与他为敌”,(罗1:20-23, 5:10, 西1:21);同时,神厌恶罪,神的忿怒临到罪人,神不容许罪人接近,否则神会直接击杀他们,“他们竟悖逆,使主的圣灵担忧。他就转做他们的仇敌,亲自攻击他们。”,“祭司和百姓不可闯过来上到我面前,恐怕我忽然出来击杀他们。”,“神的愤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我们……本为可怒之子”,“恶人和喜爱强暴的人,他心里恨恶”(出19:11-15, 24, 诗5:5, 11:5, 赛63:10, 罗1:18, 弗2:3)。罪的后果,不只是被动的隔绝人与神,人也不只是被动的不知道神,这里有着主动为敌的状态,罪人是主动的、蠢蠢欲动的,按捺不住的要悖逆神(sin is active not passive, willful not in ignorance),神在天上察验一切,“神的愤怒从天上显明在”罪人身上,这是始终持续的双方敌对。罪人常常觉得我只是不认识神、或者回避神,但他不承认自己是在主动对抗,主动的无视神在世界和圣经里明明可知的见证。

Q2:罪对神人关系的后果是什么?

罪的后果除了直接表现在神人关系,也体现在人对自我的认识,人犯罪之后,“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那人和他妻子听见神的声音,就藏在园里的树木中,躲避耶和华神的面。”(创3:7-8)前者是罪人的自信,后者是罪人的不自信,前者是罪人意识到的“得”,后者是罪人意识到的“失”,罪人犯罪,一方面是怡然自得,一方面是怅然若失,他有成就感、也有负罪感,成就感推着他更勇敢的犯罪,负罪感让他有所忌惮,他想放肆却有些不敢,他想放手却有些不甘,这是罪人在罪里的挣扎。不是罪与义的挣扎(因为他不明白义,这是圣灵的工作,约16:8-11),这是在罪里找最优解的挣扎(因此不是什么“天”人交战),罪人的理想不是不犯罪(他也不可能不犯罪),而是犯罪到什么地步有着最优的结果。但在罪里是没有最优解的,这也是为什么罪人犯罪从来没有真正的快乐,因为罪的机制在人里面制造的“得”、“失”是没有最优解的,他得到越多、回头看失去的越多,他失去的越多、往前看想得到的越多,这是无解的,罪是无底洞。同时,哪些人里面的撕裂是最严重的?是那些“得到”很多的,或者“失去”很多的,得到或者失去的越极致,二者在人里面的撕裂就越严重,这不是说其他罪人没有这种撕裂,而是这种撕裂在这些人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罪里没有中庸之道,也没有什么极致享受,罪吞噬人、伤害人,像野兽一样把人撕裂,让人疼痛难忍(罪人的区别是疼痛程度和忍痛能力的区别而已),异教意识形态有两重作用,一是把人撕裂,二是给撕裂的人提供麻醉,只有基督信仰能让人从撕裂中觉醒,并且把罪的撕裂治愈。

罪也影响人际关系(与魔鬼的关系在6.2.2已有提及,这里不再展开),人的堕落导致人际关系的堕落,因为是堕落的人在运作这个关系。最初的人际关系受此影响,“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创3:16),这里的原文和翻译有些复杂,但根本原则是清楚的,即罪导致夫妻关系的变异。随着人类的繁衍,罪也在各个人际关系中以各种方式显现,从该隐嫉妒并杀死亚伯、拉麦的狂傲,到洪水之前“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地上满了强暴。……凡有血气的人,在地上都败坏了行为。”,洪水之后的罪仍然在人群中间蔓延(创4:3-8, 23-24, 6:5, 11-12)。摩西律法指出大量人际关系的罪,并对人际关系进行规范(出20:12-17),主说,“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讟。”,使徒说,“你们中间的争战、斗殴是从哪里来的呢?不是从你们百体中战斗之私欲来的吗?你们贪恋,还是得不着;你们杀害嫉妒,又斗殴争战,也不能得。”,罪的表现包括“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等类”(太15:19, 加5:19-21雅3:14-16, 4:1-2),这也多是人际关系的罪。不是说这只是人际关系的罪,如前所述,罪首先是对神的,人际关系的罪是罪在人际关系层面的反映,是神人关系决定人际关系。因此,解决罪的问题,也是从神人关系入手,这是属神认知的区别性,如果我们对罪的性质是如此认识,那我们处理人际关系就应该按照这个原则(即使对方不认识神,至少我们这一方应该持守属神原则),这在《基督徒生命》,尤其“生命的运作”中有展开讨论。

罪的后果还有在这个世界罪的咒诅,“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创3:16-19),这是人类生存繁衍必有的痛苦,如怀胎、劳作。因为罪的咒诅,堕落的人和堕落世界承受的后果还有很多,例如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等(路13:4),有些是其他罪人故意造成的(例如凶杀、战争, 路13:2),有些是魔鬼直接操作的(伯1:13-19, 2:7)。生活在这个堕落的世界,这些是不可能完全规避的,神保守属神的人,但这不表示属神的人对此免疫,相反,属神的人在有些方面会承受比其他人更多的苦难(太10:24-25, 提后3:12)。这些罪的后果是在提醒所有人,罪的存在、神的审判,以及“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13:2-5);对属神的人,这是让我们更加投身于基督的盼望,“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就不足介意了。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众子显出来。因为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不是自己愿意,乃是因那叫他如此的;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得享神儿女自由的荣耀。我们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不但如此,就是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我们得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见的盼望不是盼望。”,“我们不丧胆,外体虽然毁坏,内心却一天新似一天。我们这至暂至轻的苦楚,要为我们成就极重无比、永远的荣耀。”(罗8:18-24, 林后4:16-18)我们不会懂得所有事情背后发生的具体原因和机制,像约伯所承受的、像历代圣徒所承受的,但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我们也信,所以也说话。自己知道那叫主耶稣复活的,也必叫我们与耶稣一同复活”(罗8:28, 林后4:13-14)。

Q3:在人、人际关系、世界的层面,罪有哪些后果?

[1] This is why Joel Osteen’s book “Your Best Life Now” is satan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