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简要问答”页面,更多讨论可参见“基督徒生命”10.1.2.3——子女之孝,属神信仰与传统儒家孝道之间的分歧和冲突。
不信神的家人的葬礼,有叩拜、烧纸等行为,基督徒如何处理?类似事情的原则,可以参照哥林多前书第8章和第10章,结合罗马书14。一方面讲是否可以吃“祭偶像”的肉,使徒说,“ 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么 ”,“ 不吃也无损,吃也无益 ”,“ 凡摆在你们面前的,只管吃 ”,因为这肉就是食物,偶像并不存在,偶像祭祀不能改变肉是食物这个神赋予的天然属性, 吃祭偶像的肉与偶像敬拜是可以分开的,“ 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 ”, “ 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谢着领受,就没有一样可弃的, 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为圣洁了 ”(提前4:4-5)。但另一方面,使徒又讲到,“ 那吃祭物的岂不是在祭坛上有份吗? ”,“ 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 ”,这里讲吃祭物与祭祀是有某种关联的,基督徒“ 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 ”。
那到底吃偶像祭物与偶像敬拜是否能够分割?基督徒到底应该如何对待?可吃不可吃,首先取决于吃祭物这个决定、行为,能否与偶像敬拜清楚的区隔,或者说,基督徒吃祭物是否参与了异教敬拜,如果没有,那基督徒有吃的自由,不是犯罪。例如,10:25-27,基督徒买的肉或者是异教家庭吃的肉,是异教祭祀之后再流通到市场上售卖的,售卖和食用这个肉不是异教祭祀的一部分,所以基督徒可以买、可以吃。但如果,吃祭物是异教祭祀的一部分,比如在某些异教看到的,那吃祭物就是在参与异教崇拜,就是罪,“惹主的愤恨”。在“可吃不可吃”的问题之下,还有一个“当吃不当吃”的问题,就是8:7-13, 10:23-33讲的,如何正确运用自己的自由来建造人,建造其他基督徒,并在不信神的人面前见证神,“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
基督徒如何应对和处理中国传统丧葬仪式,以及背后的整个传统文化和宗教,是自基督教传入中国以来,基督徒一直面对的问题,在历史上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这里仅结合上述圣经原则简单谈一下。一,基督徒是否可以参与的问题。因为各个族群、地域、风俗、城乡的差异,本土信仰、个人信仰的差异,每个具体丧葬仪式是不同的、一个丧葬仪式中的各个环节也是不同的,很难一句话概括说,可以或者不可以。有些的宗教意味是非常强烈的、甚至是宗教主导的,有些的宗教意味相对少一些,有些是基本没有宗教色彩的,基督徒在此判断的基本原则就是,参与这个仪式、活动是否是在参与异教,或者说,是否能够与异教崇拜分割。如果可以分割,基督徒有参与的自由,如果不可以,基督徒不能参与。例如,焚香、烧纸等明显的异教活动,表征某种与死去人的沟通,基督徒不能参与;有些事情,例如一般性质的吊唁、表达对死者的哀思、某种哀悼的衣着服饰(创37:34, 撒下3:31等),对吊唁者的宴请致谢等等,多数情况是与异教崇拜没有关系的,基督徒可以酌情参与。二,基督徒是否应当参与,可以参与不表示应当参与。在基督徒的自由里,在圣经定义可以参与的活动、仪式中,要适当考虑自己的状态,同时考虑对其他人的影响,就是使徒讲的“益处”、“造就人”。圣经没有定义为罪的事情,如果基督徒本人认为是违背神的,基督徒本人不可以做,“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罗14:23)。对其他人的影响,包括对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影响,指的是在合适的范围内不希望别人产生错误的解读,例如绊倒软弱的基督徒(罗14,林前8,10多次提到的主题)。三,是与不信神的人的沟通。基督徒在这件事情上的选择(当然还有很多事情),是不信神的人不能理解的、甚至觉得是无理取闹的,基督徒在沟通的时候坚持对神的信实,持守圣经的教导,同时也尽可能的解释基督徒的立场,我们不是不哀不痛、不是没有骨肉亲情,我们反而有更深的哀痛和亲情,但我们不能按照异教要求的方式来表达这种哀痛和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