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堕落的世界,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没有休止,从国家、民族之间的战争,到跨地区的犯罪集团、孤立的犯罪个体,再到人与人在家庭、学校、工作、社交等场合的民事冲突,当然还有大量没有上升到司法层面的纠纷。基督徒生活在这个世界,不可避免的卷入这些争斗,有时候基督徒是挑起纠纷、施加伤害的一方(这是圣经严厉禁止和批判的[1]),有时候基督徒是被伤害、袭击、霸凌的一方,那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基督徒面对袭击、霸凌,是否可以还击、自卫?

对此,有些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无条件承受,任何情况都不可以还击,甚至都不可以拒绝、躲避,其理由是主的教导,“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5:38-42)有人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基督徒在任何冲突中都应被动接受对方所有要求。这种观念可以称之为“极端和平主义者”[2]

可这是主的教导吗?基督徒面对任何袭击,必须呆若木鸡的承受;遇到财产的纠纷、抢夺、诈骗,必须主动交出所有财产;不论别人提出什么要求,都无条件全部遵从,是这样吗?显然,主不是在教导基督徒这样荒谬的生活,主没有如此,使徒也没有如此。主在这里针对的,其一,是犹太人对摩西律法的误解。摩西律法教导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讲的是司法领域的公义、对等惩戒(出21:23-27, 利24:17-22, 申19:21),以对罪恶有足够威慑,而部分犹太人把这当作是视作个人层面的“复仇”,甚至以此来遮掩内心的仇恨。其二,是针对罪人的血气,罪人习惯于以恶制恶、以暴制暴。主提醒,这与天国子民的身份是不相称的,属神的人应当有谦卑、温柔、和平的品格(呼应太5:3-12),而不应以血气应对。使徒也如此教导,“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不要以恶报恶。……不要自己申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太5:43-45, 罗12:12-21, 13:1-7, 彼前2:13-18)。基督徒应当以属神的观念、属神的品格来认识和应对冲突,不能凭着血气争斗。这个原则也并非到新约才出现,使徒在罗马书12:20引用的是箴言25:21-22(亦见箴24:17, 出23:4),爱人如己的诫命是旧约已经教导的。

基督徒在教会、社会,应在圣经教导的框架之下主动寻求并维持和睦、和平,“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罗12:18),在属神的体系里与人为善、宽容、忍耐,“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林前13:4-7),有时候“情愿受欺、情愿吃亏”(林前6:6)。这与基督徒为信仰争辩、拒绝犯罪、制止犯罪、规劝他人、指正他人、警告他人并不冲突(太18:15-17, 加1:6, 2:11-14, 提后4:1-2, 犹1:3等)。使徒说的是“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当取决于我们的时候,我们应尽力与人为善、与人和睦,可很多情况不是我们可以控制的,例如有人胁迫我们悖逆神、有人在教会传播假教导、有基督徒心硬着犯罪而不悔改,或者是歹徒的袭击、强盗的掠夺,作为基督徒和教会就需要应对这些冲突。

下面我们着重看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冲突[3],这个冲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首先是因基督的名被逼迫,圣经对此的教导是基督徒不应以暴制暴、也不应以暴力寻求自保(详见《暴力反抗暴力》)。彼得试图用刀阻止犹太人捉拿耶稣时,主说,“收刀入鞘吧!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你想我不能求我父现在为我差遣十二营多天使来吗?”,之后,又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太26:51-56, 约18:36-37)。使徒面对犹太人、外邦人的逼迫,从来没有诉诸于暴力。以暴力对抗信仰的逼迫,混淆了天国与世界的性质,模糊了基督信仰的区别性,等于是把基督信仰矮化到异教的层面,把属灵的争战变成血气的争战,用世人看似的刚强与世人对抗(林前1:26-31, 林后12:9-10)。一旦我们以这样的原则应对冲突,我们已经失败了,因为已经失去属神的区别性了。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基督徒面对逼迫时,不能以任何方式寻求自保呢?不是,有人要把主推下山崖,“他却从他们中间直行,过去了”;主说,“我差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所以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你们要防备人……”(属神的智慧、策略[4]),“有人在这城里逼迫你们,就逃到那城里去”;使徒运用罗马公民的身份避免被鞭打,借用罗马司法制度躲避暗杀,并上诉恺撒(太2:13-15, 10:16, 23, 路4:28-30, 徒14:5-7, 19-20, 16:37-39, 22:24-29, 23:12-22, 25:9-12, 林后11:32-33)。当然,主和使徒没有一味的躲避和自保(徒21:10-13),但他们同样没有盲目的接受任何危险和威胁。

另外一种类型的暴力冲突并非是对基督信仰的直接逼迫,基督信仰在这类冲突中并非显著因素,例如入室盗窃、拦路抢劫、校园霸凌、恐怖袭击(校园霸凌可能针对基督徒,但这非通常意义的信仰“逼迫” [5];恐怖袭击也可能针对基督徒,见下),或者是裹挟了基督徒、甚至针对基督徒的群体性冲突,例如外敌入侵(包括国家、民族间的一般冲突,也包括宗教冲突,如历史上非基督教国家对基督教国家的入侵)、针对基督徒群体的恐怖袭击。对于这些情况,圣经教导的原则是——合理的、有限度的自我保护和防卫(包括合理的、有限度的使用暴力),在个人层面和群体层面都是如此。

第一点,圣经并不彻底禁止基督徒使用暴力。例如,暴力是执政掌权的一部分(“他不是空空地佩剑”,罗13:1-4),基督徒如果参与政府的运作,如警察、军队,就可能使用暴力。圣经禁止不义的战争、禁止执政掌权者运用权柄压迫他人,但并不禁止在圣经原则之下的对暴力的合理应用,对内维持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对外维持国家和平和利益。旧约自不必多讲,神让以色列人争战、为以色列人争战,到新约,主和使徒没有禁止基督徒参军服役,包括在异教政权服役,如多位敬虔的百夫长(太8:5, 27:54, 可15:39-45, 路7:2, 23:47, 徒10:1),使徒多处使用士兵、战争的类比(弗6;10-20, 腓2:25, 提后2:3-4)。兵丁问施洗约翰当作什么,约翰吩咐他们不可作恶,并不要求他们停止服役(路3:14)。战争是不可避免的,一味的妥协不可能避免战争,一味的追求和平不可能持续和平,这是基督徒生活在这个世界的现实。基督徒作为群体也可以组织和使用武器维持社会秩序、抵制恶人的掠夺(如尼4:7-18)。

在个人层面,圣经也不彻底禁止使用暴力,例如,主在受难前的晚上吩咐使徒,“但如今有钱囊的可以带着,有口袋的也可以带着,没有刀的要卖衣服买刀”(路22:36),这个刀显然不是装饰品,也不是用于暴力对抗逼迫,而是用于自卫防身。正当的自我保护以及对他人的保护是基督徒的责任,也是神放在人心里的基本生存原则和道德规范,包括对于生命以及财物的保护,因为生命和财物都是神的恩赐(林前6:19),不可虚掷,因为我们对他人的保护是“爱人如己”的一部分。将神所赐的生命和财物,轻易交给歹徒、诈骗犯,并非敬虔[6];任由恶人虐待和施暴他人,袖手旁观,也非敬虔。

第二点,基督徒使用暴力的目的,是合理的、有限度的保护和防卫。在神许可的事情上,基督徒运用暴力的程度也应当符合属神原则,其目的是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而非为了复仇或无限度的攻击。这个原则在摩西律法已有体现,“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出22:2-3):在夜间,盗贼情况不明,屋主缺乏足够帮助,失手打死盗贼,不被定罪;在白天,可以分辨威胁的程度,可以得到周围帮助的情况下,把盗贼打死就不再是合理自卫,属于私自复仇了。申22:23-27提到的两个案例,其假定也是当受害者呼救时,听到呼救的其他人前来帮助,制止恶人,保护受害者。基督徒运用暴力进行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是不得已的、有限度的,达到目的即停止,所以应根据所面对袭击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应对,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标准。

这也联系到基督徒青少年、基督徒的子女在学校遇到的霸凌,基督徒的父母应当如何教导他们?其实这与成年基督徒面对袭击如何应对,并无本质区别。基督徒应以属神的品格与人相处,在可能的情况下,与人为善、与人和睦,同时,基督徒可以按照属神原则,合宜的运用神提供的各样条件,进行自我保护并保护他人,这包括有预见的躲避、适度的回击,在某些极端状况下,被动的承受可能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选择。这个适度回击进行自我保护或保护他人,并不是世人理解的对等攻击,别人如何对我、我以同样方式回应,基督徒的原则不是对等攻击,而是合理、有限度的自我保护,且不仅仅是世人讲的正当防卫,而是以基督徒属神品格为前提的自卫。对于基督徒的子女或基督徒青少年,如果我们只是教导被动接受,这一方面会导致霸凌继续恶化,一方面会在青少年心里制造没有必要的负罪感,这两方面的结果都是霸凌者希望得到的,基督徒的父母应阻止这些结果的出现。

[1] 这显然与“爱人如己”的诫命相悖,亦参见罗12:9-21, 13:3-5, 8-10, 林前6:8, 帖前4:6, 彼前2:20, 4:14-15等。

[2] Some Anabaptists with their followers, and some modern day sects are pacifists, or more precisely, extreme pacifists.

[3] 动物对人的暴力袭击,也可作为参照。

[4] 非世人的机巧、钻营

[5] “逼迫”往往带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而非仅仅是个人层面的袭击。

[6] 把生命以这种方式交给歹徒,这个逻辑等于是人活着,不采取任何健康和卫生措施,把生命交给病毒;等于是人遇到野兽、自然灾害,不去躲避,等待祸患降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