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牧师犯罪?教会领袖犯罪?教会应该怎样处理这些罪以及犯罪的领袖?这不是一些抽象的问题,这是每个教会、每个教会领袖、每个会众都会面对的问题。这也不只是涉及到某些教会领袖的重大失德、失职,同样涉及到教会的日常运作、教会领袖之间、教会领袖与会众之间的日常互动。下面简单看几个方面。
对牧者的期待
首先,我们普遍的看犯罪的现象。教会领袖,牧师、长老、监督、执事,一定会犯罪,如同每个基督徒一定会犯罪。这当然不是说神让我们犯罪、不是说主的恩典不足导致我们犯罪,而是现今的基督徒尚未完全脱离罪的影响(虽然在主里已经脱离罪的奴役、罪的咒诅,罗5:21, 6:4-11, 8:1-2),我们心里仍然有犯罪的想法,可能陷入试探、可能跌倒,也要为自己的罪负责。基督徒有圣灵的重生、内住的新生命,这个“新人”不再是“旧人”,但里面还有原来“旧人”的污浊(参见“重生”)。
牧师、长老、监督、执事应当是符合圣经教导的成熟的基督徒(徒20:18-35, 提前3:1-15, 提后2:1-8, 24-26, 3:10-15, 4:1-4, 多1:5-9,以下统称牧者),他们相比多数会众,应该在属灵生命更为成熟、更为敬虔,但这是程度的区别,他们并非是另一种类并非不会犯罪的基督徒。基督徒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有属神的、现实的期待。其一,属神的期待,是我们希望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属神的人在主里有持续成长,效法基督、生活敬虔、多结圣灵的果实,每个属神的人尽其所能的不犯罪、抵制罪、远离罪,因为罪是亏欠神的荣耀、罪与基督的救恩不相称,这种期待当然也是我们对教会领袖的期待,我们希望自己所在的教会的领袖是属神的榜样,是神喜悦的牧者,这种期待是神要求的,没有这种期待反而是不正常的。
其二,属神的期待,意味着这个期待是神定义的,不是我们定义的。某个人有没有犯罪、某个牧者有没有犯罪,不是他让我感觉好不好,不是我感觉他有没有犯罪,而是他有没有违背神的诫命。也就是说,不是我感觉他犯罪,他就犯了罪,当然这有可能,但我的感觉不一定对。例如,主对面的不少法利赛人,觉得主在犯罪,那主犯罪了吗?包括牧者在内的其他基督徒,是对神负责的,不是对我负责的,他们的工作不是为了让我满意,我对他们工作的判断也不应根据我是否满意。这也联系到下面一点。
其三,属神的期待是在这个神掌管的真实的世界,是现实的期待,不是空洞、虚幻的。没有一个人可以做到所有可能做到的事情,主在地上的时候也没有,主在某个时间和某人讲话,就意味着在这个时间不能和别人讲话,主去某个地方,就意味着他不能去别的地方,这是人在世界的现实。所以,我希望某个牧者做的事情(即便这是正确的事情),他没有做,不表示这就是犯罪(当然可能是,但这并没有直接的逻辑),例如,我希望他今天和我沟通某件事情,但他今天可能因为别的事情没有空,他一定在犯罪吗?不一定。或者说,我不喜欢某人的个性,这一定表示他犯罪了吗?不一定。
其四,现实的期待,意味着不求全责备的苛求,也不一厢情愿的美化。期待某个基督徒、某个牧者不犯任何罪,没有任何瑕疵,这是苛求;把某个基督徒、某个牧者想象的没有任何瑕疵,这是美化。二者都是错误的,有些人对他人,尤其是牧者有着不现实的期待,在他没有察觉到某个牧者犯罪时,美化牧者,觉得牧者哪里都好;当他察觉到牧者犯罪时,开始丑化牧者,看他一无是处,否定他讲的所有东西。人为的放大别人的好,人为的放大别人的罪,是幼稚的、肤浅的,这不是正确的认知和应对。
牧者犯罪的影响
那这是不是说教会领袖犯罪就随便了?反正每个基督徒都犯罪?不,基督徒没有“随便犯罪”的选项,牧者当然也没有。牧者是基督徒,但不是所有基督徒都是牧者,不是所有基督徒都有资格做牧者,不是所有有资格的都是牧者,牧者是神装备并呼召的符合属神资格的成熟基督徒,承担并完成神给予的特殊恩赐和托付。由于牧者的特殊职分,相比普通基督徒,他犯罪在多数情况下造成的影响要大(这不是说普通基督徒犯罪就没有影响,只是相对而言)。例如,一个普通基督徒对圣经认识有某个错误,他影响的范围一般较小,但牧者有了同样的错误,他可以波及的范围就大,更重要的,当他以牧者身份传播这个错误时,这个身份会助力错误的传播。牧者的职分可能放大他的罪,也会放大他的罪的影响,因为他是教会的领袖,因为神赋予教会领袖的尊荣和权柄,教会领袖犯罪对神的亏欠更大,在不信神的人中对神的名的亵渎也更大(如大卫犯罪,撒下12:14)。
教会领袖的更大权柄、更大影响,意味着他的罪会绊倒更多人,“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绊倒人的有祸了!”(太18:7)他传错误的福音,是瞎子领瞎子(太23:13-15);他假冒为善,会牢笼更多无知的人(提后3:5-7);他心硬不悔改,硬着颈项坚持错误,会给教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启2:14-16)。这也是为什么雅各说,“不要多人作教师,因为晓得我们要受更重的判断”,神在旧约、主和使徒在新约批评更多的,也是以色列的领袖、教会的领袖,至于在教会历史和今天的案例,更不必多讲。神在他的智慧和恩慈里,设定了以色列领袖的标准、教会领袖的标准,并通过圣灵的工作装备并呼召属神的人作为领袖,所以,不符合神的客观标准的,不应作为领袖或者不应继续作为领袖,否则就是在悖逆神,也是在害人害己。神的话语的标准是在保护人,保护没有资格的领袖不被权力伤害,保护会众不被不合资格的领袖伤害,无视神的话语,贸然做教会领袖、或者贸然让某人成为教会领袖,是犯罪(例如,提前3:6)。
我们没有看透人心、洞察先知的能力,我们是按照圣经教导,根据现在可能获得的信息,对某人的状态做出判断。也就是说,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开始我们认为某人符合圣经设定的领袖资格,但后来发现他并不符合,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我们开始并不认识圣经设定的标准,后来才学习到,或者是我们开始就犯了错,在明知有缺陷的情况下还是选择某人,或者是某人当时的确没有表现出问题,他心里的罪后来才发酵成大错,我们才察觉。这些都有可能,重要的是我们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及时纠正,避免将错就错。
失格的罪
下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那牧者犯哪些罪之后,就不能再做牧者了?这里讨论的是不能再做牧者,而不是不能再做基督徒。任何基督徒犯罪,不论是不是牧者,只要继续信靠神、悔改,相信耶稣基督的福音,他的罪得赦免,他的救恩不会丢失,主的应许是真实的、主的恩典是足够的。不论他犯的是什么罪,只要信靠主、悔改,他还是基督徒,犯了罪的基督徒依然是基督徒,“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罗10:9, 约一1:9)对此,想必在此不用多言。
第二点,牧者不是任何一个基督徒,不是任何一个基督徒都是牧者、都可以是牧者。犯某些罪的基督徒还可以是基督徒,但犯某些罪的牧者不可以继续做牧者,哪些罪?简而言之,那些让牧者不再符合圣经设定的牧者资格的罪,即“失格的罪”。圣经设定的牧者资格,有三个主要方面(见徒20:18-35, 提前3:1-15, 提后2:1-8, 24-26, 3:10-15, 4:1-4, 多1:5-9等),神学/教导的、道德的、品格的,下面各举一些例子稍作说明。
神学/教导的。牧者应“善于教导”(提前3:2, 提后2:24),教导“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提前6:3),持守“纯正话语”(提后1:13-14),“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后2:15),“要传道,无论得时不得时总要专心;并用百般的忍耐、各样的教训责备人、警戒人、劝勉人”(提后4:2),“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1:9),传讲神的完整的启示(太28:20, 徒20:20, 27),抵制与神的话语相悖的认识、思想(林后10:4-6)。这一方面的“失格”,指的是牧者在神学教导方面的错误,这些错误包括常见的伪神、伪基督、伪福音、以及诸多异教化世俗化的论调。这个错误不一定要严重到某人直接否定神、否定基督,而是看他讲的实质是否已经偏离圣经的真理,很少人传播异教、异端是直接的,不少人对圣经教导的极端化解读,并不容易察觉。近代以来教会异教化、世俗化的主要渠道,是牧者本人及其教导的异教化、世俗化,是大量失格的牧者,甚至已经放弃基督信仰的牧者在教导会众。这是牧者实际失格的最常见领域,然而很少有牧者是因此失格的。
还有一种失格,是牧者偏离这个教会或宗派持守的信仰准则。如果这个教会或宗派是有明确的信仰准则的,某个牧者偏离这个准则,即使这个偏离没有涉及到福音的内核,他在这个教会或宗派也是失格的。例如某个牧师认为应该给婴孩洗礼,他没有资格作为浸信会的牧者,他有可能到别的宗派做牧者,但浸信会不可以。这并非歧视,并非在神的标准上添加标准,这是具体宗派和教会运作层面的现实,是无法回避的(更多参见“教会不同层面的认同”)。
道德的。“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提前3:2, 4, 7, 8),“无可指责的人,只做一个妇人的丈夫”,“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多1:6-7)。这些资格并不难理解,牧者不能有严重的道德缺陷(指的是成为基督徒之后),如酗酒、打人、贪财、男女关系的淫乱。之所以把道德和品格做出区分,道德更侧重于讲普遍道德,多数异教都明白的,牧者“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不能是异教都觉得道德败坏的人。男女关系的淫乱、婚姻的不忠,是失格的罪,酗酒、贪财、家暴、偷窃等等也是失格的罪,在这一点上,牧养团队和教会应该有足够的警惕,因为一旦出现这些罪,造成的影响是相当恶劣的,包括在教会内部、教会外部。有些时候,某些教会或团队想着大事化小,想着说某某没有犯什么“实质”错误,神学好像也没有问题,他就是喜欢喝点酒、就是喜欢穿金戴银,好像也不是什么原则问题啊。但这背后如果是酗酒、是贪财,这就是原则问题,在恶化之前,是周围人应该提醒的,周围人也有责任提醒。有人说,这也不好界定啊,犯奸淫似乎容易界定,但酗酒、贪财这也不好说啊,喝到什么程度叫酗酒?爱财到什么地步是贪财?圣经没有给出一个量化的标准,实际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某人对酒、对财的态度如果是罪,这一定影响到了他的生命状态、他的牧养工作,如果酗酒、贪财,则会严重影响他的生命和工作。教会应对这个牧者的状态做出判断,在什么时候提醒,什么时候定义他的失格(教会一定要有底线,不能浑浑噩噩的被某人的罪摆布)。
品格的。品格与道德当然相关,这里侧重讲的是属神品格,“节制、自守、端正”、“温和、不争竞”(提前2:2-3),“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多1:8)。说到这些,有人的反应是,这都很空洞啊,谁会说自己没有这些品格?这还是不好界定啊。这三方面的资格,没有一样是“容易”界定的,如前所述,即便是神学问题,多数神学问题也不是直截了当的否定神,每一样都需要我们根据圣经对具体人事物做出判断。这里只讲一点,那就是,属神品格的缺失,如果已经对教会牧养和事工造成大量负面的影响,这就是失格,不论孤立的看,这个缺失是多么的不起眼。我们看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圣经要求节制,某个牧者就是没有时间观念,一直迟到、爽约,多次提醒、他还不改正,这虽然看似不是什么大事,但这已经严重影响教会事工的正常运作,这就是失格。再比如,圣经要求温和,一个牧者如果对多数的人都是针锋相对,多数人无法和他沟通,并且长期没有改正,他这也是失格。牧者失格,有些人觉得一定要是“大事”、“大罪”,否则也不好开口,但是否失格,不仅要看这个罪本身,还要看它对牧养事工的影响,也要看这个牧者对神的管教的态度,对他人提出意见的态度。不是说他迟到一次,就是失格,而是长期没有改正,影响教会事工。
当然,我们不仅从负面去看牧者的罪,牧者、教会领袖,和其他基督徒一样应该处在一个健康的属灵环境,一个健康的成长体系里,对罪有警觉、有鉴察、有劝勉、有指正,这并不消灭罪,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阻止罪的蔓延和恶化。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些牧者几乎是单打独斗的过自己的生活,直到有一天,别人突然发现他犯了重罪,如大卫犯罪一样,人看来的意外并非真正的意外,这是某些罪长期酝酿发酵的结果。牧养的团队、牧者与会众在成长、成圣的道路上是一体的,他们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祷告、劝勉,是神建造每个个体和这个群体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