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始于神的创造,家庭始于神的创造,“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这是人类家庭的开始,也是神“从一本造出万族”的开始,从亚当和夏娃的夫妻关系继而出现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子女之间的长幼关系,并由此延伸到家族、民族,以至于全人类 ,“生养众多,遍满这地,治理这地”。因此,人类所有社会关系的根本是家庭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徒最早接触的关系、最长时间熏陶的关系、以及最亲密的关系都是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往往对一个人的生命状态以及成长产生巨大影响。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石,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的核心,异教对此也有一定的认识。儒家讲“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周易卦序),“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君臣有义、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是从家庭伦理延伸到社会伦理。即使是倾向于出世的道家、佛家,在倡导某种对家庭的超脱的同时,大量俗家信徒依然生活在世俗社会,这些宗教对家庭关系也很重视,“佛告善生:当知六方。云何为六方?父母为东方,师长为南方,妻妇为西方,亲党为北方,僮仆为下方,沙门、婆罗门诸高行者为上方”(佛说善生经)。古代希腊哲学家的社会理想开始于家庭的改造,近现代、现代、后现代的社会变革亦然,从卢梭、伏尔泰,到马克思、尼采、弗洛伊德,再到萨特,新的社会理念一定有新的家庭理念,社会的改良或者革命一定包括家庭的改良或者革命。不论某人对家庭体制的愿景如何,对现有体制的态度如何,在思考人类的存在和运作时,家庭是无法回避的。在每个社会或者社会理论里,最能够集中体现其特征的是对家庭关系的定义和规范,因为家庭观念的背后是对人的最基本认识。

前段:参见创Gn.1:26-30, 2:18-25, 3:20, 9:18-19, 10:32, 11:9, 徒Ac.17:26, 罗Rom.5:12-19等;后段:参见“教会历史”使徒教会、现代早期、现代晚期、二十世纪等

家庭在神的启示以及属神伦理中的地位,是众所周知的。一方面,圣经讲罪在家庭内的蔓延以及借此在人群中的蔓延,人类犯罪之后,第一个堕落的关系是家庭关系,人类第一个凶杀也发生在家庭关系。十诫中指向人际关系的六条诫命,有三条直接关于家庭关系,摩西律法和新约诫命里有大量关于家庭的规条,包括结婚、离婚、夫妻相处、亲子关系等,圣经也记载了很多涉及家庭关系的罪及其后果,如犹大、参孙、大卫、所罗门等,有的罪不仅是个人生命的污点,而且对个人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神多次用家庭关系作为类比来诠释神、神人关系、以及基督徒之间的关系,例如,用父子关系诠释父神与基督的关系,“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用父子关系诠释神与基督徒的关系,“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用夫妻关系类比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用兄弟关系类比基督与信徒的关系,“因那使人成圣的和那些得以成圣的,都是出于一,所以他称他们为弟兄也不以为耻”;用弟兄姐妹来类比基督徒之间的关系,“写信给歌罗西的圣徒,在基督里有忠心的弟兄”;用亲子关系来类比使徒与被牧养基督徒的关系,“只在你们中间存心温柔,如同母亲乳养自己的孩子,……劝勉你们、安慰你们、嘱咐你们各人,好像父亲待自己的儿女一样”。家庭关系是我们理解神的教导、践行属神信仰的一个基础性的领域,家庭关系作为人类最为亲密的关系、最为普遍的关系,是基督徒对神顺服的直接表达,是基督徒生命弱点的常见表达。我们关注基督徒生命的状态和成长,不能忽视在家庭关系中的状态和成长,家庭并不决定一切,但家庭可以反映很多在其他领域被掩盖的问题。

前段:参见创Gn.3:16, 4:8, 6:1-4, 9:20-27, 38:15-26, 39:7-18, 出Ex.20:12-17, 士Jg.16:1-20, 撒下2Sa.11:2-5, 王上1Kgs.11:1-8, 太Mt.5:27-32, 罗Rom.5:12-19, 林前1Cor.6:12-20, 弗Eph.5:22-6:4, 来Heb.13:4等;后段:参见赛Isa.54:5, 太Mt.3:17, 12:46-50, 17:5, 约Jn.20:17, 罗Rom.7:1-7, 8:14-17, 林前1Cor.4:15, 林后2Cor.6:17, 12:14, 弗Eph.5:22-33, 西Col.1:1-2, 帖前1Th.2:7-12, 来Heb.2:11-15等

同时,在今天的社会,家庭观念是意识形态交锋、属灵争战的主战场之一,是对抗最白热化的焦点,数十年来异教逐渐放弃传统伦理,尝试构建全新的家庭关系,在性别、结婚、离婚、怀孕、亲子教育等等方面,一个波次接着一个波次,以自由、解放之名推行罪的合理化、合法化、正常化、甚至神圣化。看似这不是在直接针对基督信仰,然而,这是在肆无忌惮的挑战神设置的人伦界限,在挑衅神设定的人伦底线。异教如何腐蚀、胁迫基督徒,是通过异教家庭观念的说教、要挟,只要能弱化、摧毁基督徒的家庭,只要基督徒的家庭异教化、家庭观念异教化、家庭关系异教化,那基督徒一定是异教化的、教会一定是异教化的。对此,基督徒的考验是,有没有足够勇气持守神的教导,不是靠着血肉的意气,而是靠着属神的信念。基督徒的家庭观念不是世界的、而是属神的,不是“传统的”、而是属神的,我们与他们的区别绝不仅是选择和结果的不同,不是他们不幸福、我们幸福,或者我们生活平顺、他们生活混乱,我们需要有基于神的话语的属神认知和判断、基于神的恩典的属神品格和意志、有基于神的诫命的属神沟通和应对,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有真正的基督徒的家庭理想、属神的家庭理想。有些基督徒似乎是对家庭有很高期望,对配偶、对子女有很高期望,但依然是世俗的期望,他对美好家庭的理解大多也是世俗的理解,他的问题不是期望过高,而是期望过低,眼界过低。有的基督徒似乎也在努力经营家庭,想法设法的改进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但他听到和想到的方法大多是化用异教的家庭理念、抄袭异教的心理辅导手段,停留在世俗层面看问题和解决问题。什么是基督徒家庭?不是两个基督徒组成家庭而已,或者几个基督徒生活在一起而已,不是说说而已、不是口头上讲基督掌权而已,而是基督徒按照神的话语理解家庭关系、处理家庭关系,基督徒家庭是基督的话语掌权的家庭,与世俗社会的认识在两个不同的体系、不同的境界。谁能让我们真正的懂得什么是家庭?什么是美好的家庭?什么是家庭的问题?如何解决问题?只有神有能力解释,并给予充分的解释。下面仅就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简单谈几点。

前段:参见民Nu.25:1-5, 申Dt.7:1-6, 王上1Kgs.11:1-8, 拉Ezra.9:1-4, 林前1Cor.5:1-13, 6:9-11, 12-20, 林后2Cor.6:14等, 亦见“教会历史”二十世纪等;后段:参见林前1Cor.6:9-20, 弗Eph.5:22-6:4, 西Col.3:18-21, 彼前1Pe.3:1-7等及其上下文

10.1.1 夫妻

夫妻关系是最初的人际关系,也是人际关系最初的美好,“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这是我的骨中骨、肉中肉”,“二人成为一体”,人类犯罪之后,神在创造中设定的美好夫妻关系被罪以各种方式破坏和腐败,罪是从神的独立、对神定秩序的反叛,夫妻关系的罪是在夫妻关系中寻求从神的独立、对神定秩序的反叛,对男女区别的反叛,对生死之约的反叛,对夫妻相合的反叛,对两心相爱的反叛,属神的夫妻之间的美好堕落为属世界的权力诉求、物质诉求、欲望诉求,而且一旦否定神的权柄和神的启示,神定秩序是无法维持的,真正的、美好的夫妻关系只有在属神的架构里才能存在并持续。

参见创Gn.1:31, 2:18-24, 4:19, 19:1-5, 34-38, 38:15-26, 39:7-18, 太Mt.5:27-32, 19:3-12等

在谈夫妻关系之前,是独身与婚姻的选择问题,基督徒是否一定要结婚?独身是否比婚姻更为属灵?或者婚姻是否比独身更为属灵?首先,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是否属灵、是否成熟没有直接关系,神的国在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关键是新造的人,不在于结婚或者独身。属灵的人在两种状态里都可以属灵,心向着罪的人在两种状态里也都可以向着罪,形式是内涵的表达,但形式不制造内涵、不等同于内涵。从形式出发对人的属灵状态进行判断,是肤浅的、错误的,是假冒为善的温床。圣经从来没有讲哪个更为属灵,也没有规定教会领袖必须独身,有些派别对独身的偏执不是出自圣经,是出自对圣经的误解、出于人造的传统。其次,婚姻是神的恩赐,独身也是神的恩赐,“各人都有来自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无论如何,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恩赐和神所召各人的情况生活”。这两样都为神的恩赐,有所差异但没有高下之分,同为属神的美好但表现有所不同。圣经多次提及婚姻的恩赐,丈夫与妻子相爱相敬的美好如同基督与教会的美好,“得着妻子的,得着好处,他是蒙了耶和华的恩惠”,“房屋钱财是祖宗所遗留的;惟有贤慧的妻是耶和华所赐的”,“才德的妇人谁能得着呢?她的价值远胜过宝石”,夫妻是“二人连合成为一体”、“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独身的恩赐则体现在他可以没有分心的事,没有对丈夫或妻子的挂虑,得以殷勤的服事主。只有神给予独身恩赐的人才可以按照属神的原则持守独身,否则“他们若不能自制,就应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结婚为妙”,强制独身、或者片面推崇独身的结果不是敬虔,而是人性的扭曲和人伦的丑闻,罗马教会的历史和今天是清楚的明证。因此,就基督徒的总体而言,婚姻是大多数人的恩赐,独身是极少数人的恩赐,通常状况下,基督徒应当寻求婚姻、并且是属神的婚姻。对配偶选择的问题,这里不展开谈,下面看夫妻关系的几个要素。

前段:参见罗Rom.14:17, 加Gl.3:26-28, 6:15, 弗Eph.2:8-9等;后段:参见创Gn.1:28, 2:23-24, 箴Prov.18:22, 19:14, 歌SS.8:7, 太Mt.19:10-12, 林前1Cor.7:8, 25-40, 弗Eph.5:22-33, 彼前1Pe.3:1-7等, 亦见“教会历史”中世纪中期、中世纪晚期、宗教改革等

10.1.1.1 夫妻之別

夫妻关系的前提是男女之别,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夫妻二人是一男一女,只可能是一男一女,男女之別是人类之中最初的区别、最基本的区别、也是最清晰的区别,是印刻在每个人的基因图谱里的区别,这个区别源于神的创造、是神定的秩序,也是神在被造世界明明可知的启示,男女相合成为夫妻是神定的美好。虽然绝大多数异教社会能够意识到男女的分别,并通过各种方式来规范两性伦理,但对男女之別的挑战始终存在,古代的东方和西方都有对同性倾向和行为的记载,创世记19章叙述的情况并非个案。罪是扭曲的,男女之间正常的爱慕被罪扭曲之后,一是奸淫,“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二就是,“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二者在堕落世界普遍存在,虽然前者更为普遍,虽然在多数传统文化里人对此还有些避讳。这些避讳在今天的社会已经所剩无几,今天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同性倾向和行为的存在,而且是同性、多性、变性的正常化、低龄化,原来在异教社会边缘化的存在正在被多数人接纳和欢呼。世界约1/5的人口生活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在尚未合法化的地区,大众对此的宽容度在日渐增加,随着代际更替,合法化似乎是水到渠成;在已经合法化的地区,人们开始或者已经尝试更极端的变性婚姻,同性或变性婚姻可以领养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抚育婴孩。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风潮在最近二十年如疾风骤雨、势不可挡 ,几乎没有一个社会、没有一个文化对此是免疫的,引领这个风潮的恰恰是原先的所谓基督教的社会、今天的后基督教社会。更重要的是,流行媒体和大众教育已经一边倒的投入到这个运动中,绝大多数人每天接受的是他们的说教和叙事,相对数量的所谓基督徒也在热心踊跃的摇旗呐喊。

参见创Gn.1:26-27, 2:24-25, 19:1-5, 利Lev.18:22-30, 20:13, 罗Rom.1:24-27, 林前1Cor.6:9-11, 提后2Tim.1:8-11, 犹Jude.1:5-8等

这是一种什么现象?这是一种什么力量?这是人类背离神之后的必然结局,这是人的犯罪、也是神对罪的审判 。罗马书第1章对罪的阐述,罪始于否定神明明可知的见证,“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做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这个否定的结果是认知思维的堕落,“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这个堕落首先是宗教的,“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然后是伦理 的:一是两性伦理的,“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二是社会伦理,“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过去的传统异教社会没有完全走到这一步,是因为罪人尚且还有一点良知和对罪的羞耻,传统尚且还有一些约束,较为保守的社会风俗尚且还有一定的影响,罪人即使有扭曲的欲望,还不至于肆无忌惮 。但能够让罪人有所忌惮的这些因素在现代社会几乎都被消灭、都被打倒,没有什么良知、欲望即为良知,没有什么合理与不合理、存在即为合理,没有绝对的善与恶、利益即为善恶,也无需什么传统和风俗,它们都是黑暗的、禁锢的、落后的、过时的,规则皆为奴役,什么是美好,自由即是美好,极致的自由是极致的美好,而极致的自由体现在对最基本秩序的挑衅,男女秩序就是最为基本的人类秩序,打破这个秩序带来的也是最极致的自由和快乐。罪人对神的反叛有几个层级,先是否定神的存在、后是否定神的权柄,接着是否定神在被造世界的秩序,先是道德秩序、后是自然秩序,男女之別在神定的自然秩序里几乎已经触底,最后一步将会是男女秩序之前的物种秩序。

前段:参见罗Rom.1:18-32, 亦见创Gn.6:5, 赛Isa.44:9-20, 耶Jer.10:14-15, 罗Rom.3:10-18, 林前1Cor.6:13, 18, 弗Eph.4:17-18等;中段:参见徒Ac.14:16-17, 17:28-29, 罗Rom.2:14-15, 林前1Cor.5:1等;后段:参见创Gn.1:25, 26-28, 利Lev.18:23, 20:15-16等

同性、变性、同性婚姻、变性婚姻是在追求他们认为的美好,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纯洁不可玷污的美好,当然,这并不美好、也不纯洁、更不神圣,这是对神的终极反叛。同性和变性不仅是他们追求美好的一种途径,这对他们不是可做亦可不做的事情,这对他们是更深层次的、更为重要的,这是他们人格的认同。他们如此强烈要求别人接纳,并不只是想要满足某种欲望、得到某种美好,这是他们的核心自我认同。他就是如此、这是他的本真,你不接受他的同性和变性,对他而言,你不是和他有分歧而已,你是在否定他、敌视他这个人的终极身份和价值,这就是为什么他们的态度是如此激烈、激进、极端 ,因为在核心自我认同上,没有回旋余地,只有与我为友和与我为敌两种类型。这种意识形态背后的历史源流在此不谈 ,他们体现的是罪人的典型状态,一方面,人的堕落、罪的奴役让人将罪视为自己的核心认同、核心价值 ,所有的罪人都以罪作为自我认同,只不过同性、变性是以这种极端扭曲的罪作为自我认同,其他人是以相对没那么极端的罪作为自我认同,但性质和结局都是一样的。另一方面,他们反映的是罪人的可悲,离开神的人不可能对自我和自我价值有真正的理解,罪人四处奔走寻找自我认同,但最后找到的是什么?是罪,是犯罪的自我的投射。现代人在苦苦求索数百年之后,这就是他们找到的,性的自由、同性的自由、变性的自由。罪人执著于独立于神的自由,期待更大的自由带来更大的幸福,但更大的自由带来的是更大的毁灭,自我的毁灭。人类堕落首先是宗教的堕落,人类自我认同的空虚、自我价值的虚无背后是宗教的虚无,这是一个伦理问题、社会问题、两性问题,但不是停留在伦理、社会、两性的问题,这是宗教问题、信仰问题。

前段:参见创Gn.4:3-13, 23-24, 出Ex.5:2, 民Nu.16:1-3, 约Jn.5:41-47, 8:39-47, 徒Ac.7:54-60, 罗Rom.1:32, 腓Phil.3:19, 提前1Tim.6:9-10等;后段:参见创Gn.3:5, 箴Prov.5:22, 传Ec.3:11, 约Jn.8:34, 徒Ac.8:23, 罗Rom.6:19, 8:5-8, 多Tit.3:3, 彼后2Pe.2:18-19等

这也是为什么,只有出于神的权柄,男女区别才有稳定的基础,只有持守属神信仰的基督徒才能在男女分别的问题上有清晰的认识和应对。男女分别是神定的秩序,一男一女是神定的美好,只有认识神才能理解这个秩序 ,只有顺服神才能享有这种美好,任何异教意识形态都无法稳定维持这个秩序。异教是以被造物、以堕落的被造物为参照的,他没有一个超越被造物的标准,传统异教所讲的男女分别归结到底,其标准是自然现象、是男女存在的现象、是现象,他看到现象如此、因此认为标准应该如此,异教只能在这个层面进行这样的推理,然后再将这个人认为的正常现象转化为传统、风俗、法律在人群中推行,多数异教社会正是在这种机制下运作了几千年。但是,这个机制存在致命的弱点 :现象不是标准,现象本身无法告诉人现象是否正常 ,堕落人类的现象更不称之为标准、不称之为正常。如果推理仅仅是——有男女分别的现象、所以男女分别是正常,那如果有同性、变性的现象,是否这些也是正常现象?以现象出发来谈伦理,结论必然是,存在即合理、存在即伦理,只要存在就是正常,这也是今天同性、变性宣告的理由:这是某个人生来就有的倾向、欲望,这是他作为人的一部分,因此一定是正常的、一定要尊重 。传统的儒、佛、道对此都无能为力:看似坚持男女之别的儒家,还是将男女之別定位在自然、天性,那同性、变性也可以被视为自然、天性;佛家对此都有些不屑一顾,男女之别与世上其他存在一样都是空、都是幻、都是灭,美好是对这一切的超脱,因此,佛教人口比例超过90%的某国,也是对同性、变性最为开放的国家;道家就其基本教义而言,男女之别也是无足轻重的,人可以得道修仙,动物也可以,这里不仅男女之别可以跨越,物种的区别也可以跨越 。男女之别看似是最为普遍、清楚的自然现象,但男女之别要称之为标准,区分正常与非正常的标准,必须有超越现象的权柄和规则,是圣经启示的神的权柄和规则。在今天的社会,只有承认高于自然的权柄、高于现象的标准的人 ,才有能力抵制同性、变性运动。

参见创Gn.1:26-28, 2:24, 出Ex.19:3-8, 20:1-17, 利Lev.18:1-30, 太Mt.5:27-29, 罗Rom.1:18, 24-27, 林前1Cor.6:9-11等

但在这个问题上,有相当数量的所谓基督徒放弃圣经立场、无视神的权柄,天真的以为这是个人自由、权利,他信基督不就好了吗?性别有那么重要吗?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吗?神不是爱吗?保罗不是也讲,“你们凡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不再分男的女的……”?在对男女分别问题上的错误认识,背后是对神、对人、对罪、对基督、对福音、对得救的一系列错误认识,在男女分别问题上妥协的所谓基督徒,早已在核心信仰教导上妥协 。试想一下,一个人阅读圣经,读到最后都无法理解到神定义的男女分别,你觉得这个人有能力理解圣经关于神、关于罪、关于拯救的教导吗?他黑与白都分不清楚,还指望他能够分清楚其他颜色?这些所谓基督徒在男女分别的混乱,不是异教化的开始,是深度异教化的明证 。神的爱不是让罪人为所欲为,基督信仰不是信基督然后为所欲为,为所欲为是魔鬼的应许、是罪的野心,被造物始终生活在神的权柄、神定秩序之下。保罗说的“不分男的女的”,指的是基督徒在基督里的合一,与基督合一的终极身份对其他身份的超越,但非消灭,男女区别始终存在,并且混乱这个区别始终是罪,神厌恶的罪。真正的基督徒应当远离、应当警惕那些在男女分别上放弃圣经立场的所谓信徒、所谓教师、所谓教会、所谓宗派,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基督徒不能没有立场,没有立场等于是放弃立场。属神的认知和立场是基督徒面对这类问题的基础,与此相关的就是,如何对待声称同性、变性的人,如何处理在教会里做出这些认同的基督徒,如何应对在家庭、工作、社会中遇到的与此相关的挑战,这些都是重要且复杂的问题,要求基督徒有成熟的属神品格、属神智慧,这里暂不展开。

参见太Mt.7:21-27, 约Jn.3:12, 罗Rom.6:16-23, 林前1Cor.5:9-13, 6:9-11, 加Gl.3:26-29, 5:1, 13, 提前1Tim.1:9-10, 提后2Tim.4:1-5, 彼后2Pe.2:1-3, 12-22等

10.1.1.2 夫妻之合

夫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是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里的合一,主在新约重申创世之处的定义,“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夫妻关系是二人合一为一体的关系,这是圣经对夫妻关系解释的核心,也是我们理解夫妻关系的关键,夫妻是合一的关系,不是争竞、不是猜疑、不是搏斗、不是对抗、不是算计、不是疏远、不是利益,更不是人间游戏,二人合为一体,“不再是两个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里涉及到很多具体内容和夫妻相处的原则,下面仅看其中几点。

参见创Gn. 2:23-24, 太Mt. 19:4-5, 可Mk. 10:5-9, 林前1Cor. 6:16, 7:2-4, 弗Eph. 5:31-33等

一,夫妻在秩序里的合一。任何关系的基础都是关系中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角色定位,夫妻是以某种角色定位在处理彼此的关系,矛盾出现往往也是因为对彼此期待的错位,这在世俗家庭中如此、在基督徒家庭中亦然。对夫妻秩序的理解有两种极端,一种是以传统异教为代表的,认为丈夫对夫妻关系有绝对主导,强调妻子对丈夫的人身依附,男尊女卑,“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礼记),有些异教虽然也会讲夫妻“相敬如宾、举案齐眉”,但异教社会长期实践的远非这些温和的原则,而是不断僵化的等级秩序,因为异教能够限制罪、维持秩序的最终只是强权。另一极端是现代异教为代表的,认为夫妻在夫妻关系中是绝对均等,反对夫妻之间的任何差异并尝试消灭所有差异,差异就是压迫、差异就有特权,男人能做的、女人也能做,男人不做的、女人也没有必要做,反之亦然。这些异教思想进入教会之后,双方似乎都觉得可以在圣经中找到支持,有的人说,圣经不是也讲男女秩序吗,“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这好像和异教说的“夫者,妻之天也”也没什么区别啊;还有人说,圣经不也讲男女平等吗,都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独立的人,在基督里并不分男女,圣经里的女人不也有很多恩赐吗?这就是基督徒对夫妻关系认识的异教化和分裂,双方都是带着各自的异教思维到圣经里找证据,然后继续坚持这种异教认识,一方面拿着圣经支持异教、一方面拿着圣经反对圣经。但圣经对夫妻关系的解释是在属神体系里的完整解释,不是某些异教元素拼凑而成,圣经讲不是异教的秩序、也不是异教的平等,异教对秩序的认识是堕落的、异教对平等的认识也是堕落的,圣经的定义与异教有清晰的、体系的区别性。

前段: 参见“教会历史”二十世纪等;后段: 参见创Gn. 1:26-27, 罗Rom. 3:23, 加Gl. 3:27-28, 弗Eph. 5:22-24, 多Tit. 2:5, 彼前1Pe. 3:6等

首先,夫妻关系的秩序是合一的秩序。圣经对夫妻秩序的定义是以夫妻合一为前提的,不是在讲任意两个人的秩序,是在讲特定两个人在特定关系中的秩序,这两个人是合为一体的夫妻。以弗所书,“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使徒在此用的类比,妻子顺服的丈夫是妻子的头、不是别人的头,丈夫爱的妻子如同是自己、不是别人,这是在讲夫妻一体,“不再是两个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夫妻的秩序不是权力的争竞,不是在争夺家庭的话语权、主导权,这种争竞破坏秩序、因为它先破坏合一。有的人理解圣经定义的夫妻秩序,是脱离合一的理解,丈夫说,“你看,圣经要妻子凡事服从丈夫,你怎么不服从”,妻子说,“你看,圣经要丈夫像爱自己一样爱妻子,你怎么不爱”,拿着指向对方的经文砸到对方头上,这时圣经表述的夫妻秩序的基础已经动摇,夫妻秩序也就很难真正维持,因为双方是在脱离合一思考秩序,考虑的不是一体的秩序、而是分开的两个人对立的秩序。属神的夫妻秩序只有在夫妻一体的前提下才成立、才有意义,夫妻秩序的中心不是丈夫、不是妻子,是夫妻的合一。没有夫妻合一的秩序一定会变成等级的秩序、利己的秩序、以牺牲对方为代价的秩序。

参见林前1Cor. 11:3, 弗Eph. 5:22-33, 西Col. 3:18-19, 彼前1Pe. 3:1-7等

同时,夫妻秩序是一体秩序里的相互协调、配合、互补,像完整的有机体各部分的协同工作。“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通常人们对此的印象就是男人在家里运筹帷幄、颐指气使,女人俯首听命,这个秩序被很多人误解为就是“谁说了算”的问题,这在对秩序的认识还是异教式的。圣经定义的夫妻秩序是合一的秩序,合一秩序是协同秩序,不是一个下命令、一个服从命令,是在“头”的带领之下协同工作,丈夫作为“头”的角色是这个协同商议、协同运作的带领,是属灵追求的带领,是带领不是主宰、不是奴役。使徒用基督和教会类比丈夫和妻子,但我们要清楚类比的界限、不能过度解读,“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如同”二字很关键,是类比不是等同,这个类比是“头”的类比,但丈夫不是基督、不是全知全善全能,丈夫依然犯罪、依然有很多错误,丈夫有权柄但不是无限权柄、不是不犯错的权柄、不是任意妄为的权柄、不是随意发号施令的权柄、不是自以为是的权柄,丈夫不是自动的就比妻子在属灵上成熟。妻子对丈夫的顺服也不是无限度、无止境的,是属神的顺服、不是奴性的顺服,是在神的话语限定之下的顺服。丈夫和妻子都要认识到夫妻秩序受到神的话语的节制,一旦越过神的界限,就是在犯罪。夫妻一体的协调配合还体现在家庭事务的分工,有些人理解分工就是两个人划分势力范围、各司其职,看起来似乎很有效率、也符合现代社会流行的理念,不是说这完全是错的,但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因为缺失的是夫妻协同。夫妻可以分工、有必要分工,某些事情丈夫主导、某些事情妻子主导,但基督徒要意识到,这是夫妻、不是同事,丈夫和妻子不是各做各的事情,不是我做我的、你做你的,不是我做完我的事情就好,夫妻之间以这种态度相处是不健康的。夫妻的分工是合一的协同、不是彼此的切割。合一意味着什么,合一意味着丈夫和妻子做的不同事情是一个完整家庭、一个完整婚姻的具体部分,相互协同、相互配合。

前段: 参见申Dt. 13:6-11, 撒上1Sa. 25:14-38, 耶Jer. 44:15-19, 太Mt. 10:21-22, 34-39, 路Lk. 14:25-33等;后段: 参见箴Prov. 11:29, 12:4, 31:10-31, 传Ec. 4:9-12, 林前1Cor. 12:5-6, 提前1Tim. 3:4-5, 12等

其次,属神的夫妻关系是秩序里的合一。现代异教认为的夫妻平等、男女平等,是去差异化、均一化。当然,不是所有的差异都是正确的、正常的、公义的、为神喜悦的,但以消灭所有差异为目标的所谓平等,一定是错误的。圣经讲公义、但不讲均一,公义的人际关系之下依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差异是神创神治的世界的普遍现实,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两个不同的人在同一关系里不可能是均一、均等的,异教今天对消灭差异的偏执不是因为他理解什么是公义,恰恰是因为他不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公义,最后只能用自己的幻觉取而代之。只有神能够定义公义里的差异、差异里的公义,只有神知道这个差异到什么地步就不再公义,这个公义应该如何处置合理和不合理的差异。既然差异是普遍存在、无法抹灭的现实,那在对公义、差异缺乏正确认知的异教体系里,他一定是在有选择的、从利己的角度出发挑选那些他认为不好的、不应该存在的差异,而其他那些他是不会提的。回到夫妻关系,异教不明白哪些差异是堕落的、哪些差异是美好的,哪些是罪人编造的、哪些是神设定的,他只有一个懵懵懂懂的平等的概念,就是消灭差异,最后必定是对抗神设定的秩序。属神思维与这些是不相容的,基督徒不应该接受、也不应该借用所谓的异教观念,不管它们看起来是多么高尚。

参见创Gn. 1:25-27, 17:19-21, 25:23, 37:5-11, 48:17-19, 民Nu. 16:1-3, 太Mt. 20:1-16, 林前1Cor. 12:12-18等

属神思维不是顺从异教、顺从自我的思维,是顺服神的话语的思维,按照神的教导进行思考,是以尊重神的权柄、尊重神的话语为前提的,是以神的公义、圣洁、良善、恩慈、智慧为前提的,是以信靠神为前提的。神在神的话语中设定的夫妻秩序,是神的权柄、公义、圣洁、良善、恩慈、智慧的体现,神是通过这个秩序在夫妻之间设定美好、并成就美好,这不是随意设定的。有的基督徒却认为神在这个秩序里充满无知和恶意,说到圣经定义的夫妻秩序,他的第一反应是反感,凭什么?凭什么要妻子顺服?凭什么丈夫是头?凭什么女人不能讲道?“凭什么”是个常见的疑问,这个问题合不合适取决于你在问谁,如果你质问的是人而已,还有讨论的空间,如果你质问的是神,就是另外一种性质。当然,类似的问题绝不停留在夫妻关系,陷入这种思维的人会有无数个“凭什么”,在神掌管的世界只有夫妻的差异吗?不,充满差异,“凭什么”你没有出生在更好的家庭?凭什么你没有享有更好的条件?凭什么你没有得到更大的恩赐?没有得到更多的机遇?凭什么你不能做教会的领袖?国家的领袖?凭什么你不能像使徒一样有那些能力?凭什么基督没有直接向你显现?按照这种逻辑,差异就是不公的逻辑,你的问题远不止夫妻关系而已,你每分每秒都被无数类似的问题纠缠。神设定的夫妻秩序是合一里的秩序,不是压迫的秩序、不是不公的秩序、不是相互利用的秩序,这个秩序的存在是合一的体现、是为成就夫妻合一的美好。还是那个问题,神在他的诫命里对我们到底是善意还是恶意?神是良善的,神对我们是良善的,神设定的夫妻秩序是重要的且是必要的,神比我们更清楚如何处理两个人、两个继续犯罪的人之间的关系,神也比我们更清楚什么才是夫妻一体的美好,神定秩序和神定美好是不可分割的。

参见创Gn. 3:16, 林前1Cor. 11:2-16, 14:34-36, 弗Eph. 4:11-13, 提前1Tim. 2:8-15, 提后2Tim. 4:2-5等

二,夫妻在爱里的合一。夫妻合一不是喊口号、不是背诵口诀、不是通过异教的心理开示,也不是不得已才勉强的合一,夫妻合一是爱的合一,在爱里的合一,这个爱是自愿的、喜悦的、珍贵的、也是美好的,丈夫与妻子是爱的结合。世人讲夫妻之爱,圣经也讲,异教常讲的夫妻之爱是基于有限度的合作,双方在欲望和利益需求上的合作,尤其是现代异教,通过新闻、电视、电影、网络灌输的是物质的刺激、新鲜的愉悦、利益的捆绑,爱的所谓动人心弦是因为欲望、利益、新鲜、刺激的动人心魄,合作关系最后堕落为相互利用的关系、甚至是单方面索取的关系,新鲜成为游戏、合作成为算计,婚姻如戏、婚姻如计,爱沦为装点和掩饰。这不是爱,虽然短期依靠这些可以两情相悦、海誓山盟,但欲望、利益、新鲜、刺激都有疲劳和倦怠,爱内涵的虚空最后一定导致它像鼓起的彩色气泡一样碎裂。有的人爱的勇敢、也放弃的果断,既然没有爱那就结束这个关系,快乐的最大化就是不停歇的主动寻找爱,爱像消耗品,随用随弃;有的人爱的小心、放弃的也犹豫,出于各种考虑继续着婚姻的形式,不得已但又不知如何是好,爱像奢侈品,曾经有过,如今也就不再奢求,就当作聊胜于无的自我安慰。这种情况下,不管有没有夫妻合一的形式,它都没有真正合一的纽带——爱。基督徒的夫妻之爱,不是说彻底与欲望、利益、感觉无关,不是空灵虚无抽象的爱,但属神的夫妻之爱,有着更为深刻、更为丰富、更为超越性的内涵,爱不是游戏、不是算计,爱的根基不是欲望、利益,也不是新鲜、刺激。

参见创Gn. 19:4-8, 34-37, 29:21-30, 39:7-18, 民Nu. 25:1-8, 撒下2Sa. 13:1-17, 王上1Kgs. 16:29-33, 21:1-16等

属神的夫妻之爱,首先是夫妻之间的信任、信赖、交托、托付,夫妻合为一体,是在神的恩典和见证之下,将自己的生命以及生命的福祉交托给对方,“不再是两个人”,夫妻不是有限度的合作,而是生命的交托,一个人生命中的欢乐、悲伤、得失、成败如今都与对方紧密相连,这是世界上对人的最大的信任、最大的信赖,这当然不是说配偶取代神,是说在人际关系的层面,夫妻相互的交托、信靠是最深沉也是最博大的,人际关系里没有比这个关系更为亲密和涉及范围更广的。夫妻之爱是夫妻彼此的荣耀,因为这个信赖和托付是彼此的荣耀 ,选择对方作为丈夫或者妻子,这个选择背后生命的托付是对方的荣耀、是对方的尊荣,是爱的荣耀和尊荣,这个相互托付是婚姻的荣耀和尊荣。婚姻是重要的决定,甚至可以说是人际关系里最为勇敢的决定,这个勇敢不是异教出于血肉欲望的勇敢,这是出于对神的信靠里的彼此信任、信赖,绵延一生的信任、信赖。为什么说这是对神的信靠里的彼此信任?这个决定最终是出于信心,对神的信心、在神里对对方的信任。异教也能意识到夫妻关系的重大,重大到一个地步、他畏惧婚姻,因为他找不到值得托付一生的人。基督徒的托付不是盲目的,不是随便找个人然后说这是神的旨意、我就信靠,但基督徒也不是像异教一样,要找所谓的完美对象、完美婚姻。属神夫妻的托付是对神的信靠、然后是对彼此的信任,不是因为自己有足够的信心、自己有足够的担保,而是对神的信心、以及在神里对彼此的信任。今天的异教婚姻观念,爱的缺失,最重要的是信任的缺失,很多人在婚姻尚未开始之前就开始做着各种预见和安排,为什么对人缺乏信任?因为他只有对人的信任,在他经历了人的不可信之后,不敢再去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爱,没有彼此的托付、就不敢去爱。异教的困惑就在这么简单的问题,我如何敢去相信一个人?对人的信任,信任到可以交托以生命,需要建立在比人更为信实的根基之上,一个人如果不信实于神,他不会信实于人。基督徒的夫妻之爱,也首先是信靠神、信实于神,然后成为对方可以信任、信赖、交托的那一位,并且信任、信赖对方。属神的夫妻关系的基础不是夫妻关系,是丈夫和妻子与神的关系,双方彼此信任的加深、坚固源自各自对神的信靠的加深、信实的坚固,信靠神的夫妻才能彼此信任,不是异教的信任、而是属神的信任,如此爱才能从中不断涌流。

前段: 参见箴Prov. 12:4, 林前1Cor. 11:7, 帖前1Th. 2:19-20等;后段:参见士Jg. 14:15-17, 16:1-20, 王上1Kgs. 11:1-8, 王下2Kgs. 4:8-37, 玛Mal. 2:13-16等

属神的夫妻之爱,另一点是关心、在意、注意、照顾对方的生命状态,包括属灵的、身体的、心理的、情绪的等等。既然是生命的托付,那接受这个托付的应珍惜这个托付,珍惜被托付的人、被托付的生命。说到关心、关爱,看似是很平常的,是人的普遍情感,但夫妻之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同情之爱,而是夫妻合一的同体之爱,不是一般人际关系的共情,是更为深刻的,“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爱丈夫或者妻子、如同爱自己,这个爱是很自然的、是近乎本能的。这个爱从何而来?有人把这个关爱简单理解为,所谓无微不至、事无巨细的关怀,期待对方什么事情都要提前想到、什么细节都要观察到,这不是在期待对方有爱,这是在期待对方有超能力,也是期待对方事事以自己为中心,这不是爱,这是奴役、是宠溺。夫妻关爱的核心是二人合为一体,一体的运作来自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因此爱的前提不是猜谜、是认知 ,是沟通和交流,不是临时发生的,不是只有某个时候才需要,是夫妻在生活中以各种方式持续进行的。世人经常讲“心有灵犀”,仿佛两个人之间突然就有默契,我们不否认偶尔有这种现象,但夫妻长时间的关爱不是靠随机、偶然,是以有效沟通为基础,你不可能注意一个你根本不知道的领域。

参见林前1Cor. 13:4-7, 弗Eph. 5:25, 28-29, 33, 西Col. 3:19等

这个沟通是夫妻一体的沟通,也只有这种沟通才是夫妻有效的沟通,丈夫和妻子是在夫妻一体的里面讨论他们之间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出改变。没有一体的意识,沟通会变异成为相互指责、埋怨,沦落为告知、要挟,我告诉你我有这个需要、我要求你做出某种改变,或者是某一方一味的回避和掩盖错误,另一方一味的退让,爱变成相互的责备或者迁就,这不是建设性的沟通、是毁灭性的沟通,不是一体的沟通、是对立的沟通。与之相关的,夫妻是全面的沟通、全生命的沟通,不是只有身体健康、心平气顺、笑口常开、物质丰富,一个人是深刻复杂的,夫妻沟通也要触及到这些层面,否则沟通的盲区就是爱的盲区。有的人常说,我已经这么关心你了还不够吗?好像沟通是有界限的、爱是有界限的,到此结束。夫妻关系作为最为亲密的人际关系,有些层面的沟通和爱只有在这个关系中才能存在,这里的缺失就成为生命的损失。当然,夫妻沟通的核心还是属神的沟通,不是夫妻只谈圣经、只谈属灵,而是夫妻沟通是以此为基准,夫妻有效沟通建立在夫妻与神的有效沟通,夫妻之爱是建立在夫妻对神的爱。有的人可能觉得这讲的有点玄,但这很清楚直白。因为只有神的话语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完整的人,什么是完整的人的需要,什么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关爱的,只有明白神是爱、神的爱,我们才知道如何去爱人,只有夫妻双方都在追求成为属神的人、追求在主里的成长,他们的沟通才不至于成为异教式的吵闹和哭闹,不至于成为两个不成熟的人之间无休止的争执,只有成熟的人才有成熟的关系、才有成熟的爱。只有在属神体系里,夫妻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爱,什么情况下爱的包容就变成了对罪的纵容,什么情况下爱的忍耐就变成了对罪的迁就,什么情况下是在用世俗的爱来爱对方。夫妻之间的属灵沟通,在属灵生命建造成长方面的沟通,是夫妻沟通必要的内容,也是夫妻关爱的必要内容。

参见申Dt. 8:3, 林前1Cor. 3:1-3, 1023, 31, 加Gl. 6:1-10, 帖前1Th. 3:12, 提前1Tim. 6:3-10, 来Heb. 10:24, 彼前1Pe. 4:8, 约一1Jn. 3:18等

属神的夫妻之爱,还有是生命的陪伴。说到这一点,有的人可能觉得很平常,什么不能陪伴?陪伴有什么?有的人则说,陪伴有什么用?说是陪伴、其实是累赘,眼不见心不烦。如果只是陪伴,那可以有很多类型,人与人、动物与人、物件与人皆可陪伴,夫妻陪伴的特殊在于夫妻关系的特殊,这是合一的爱里的相知相守,在时间流逝里的相知相守。不少人觉得时间带来的疲惫、衰老让爱变得陈旧,最后爱可能只剩下念旧,但真正的爱不是如此,时间不是爱的风化、时间是爱的酝酿,经历不是对爱的磨损、经历是对爱的加成。爱的时间效应取决于你对爱的定义,如果爱是欲望、利益、新鲜、刺激,当然,时间效应是负面的;如果爱是信任、托付、沟通、关爱,在这些所有方面,时间效应都是正面的,信任和托付随着时间越来越坚定,沟通和关爱随着时间越来越自然。这不是说夫妻关系最后是一团死水、只剩下生活琐事,而是双方关系的障碍越来越少,爱越来越深沉和纯净,不是没有激动、没有心跳,是没有罪的忐忑、没有矫揉造作,没有血气的争竞、没有世俗的贪心,可爱但不是在罪里的幼稚可笑,快乐但不是在罪的边缘疯狂试探,罪的杂质越少,才有越多、越纯粹的美好。爱的最大敌人是罪,夫妻之爱的最大障碍也是罪、是彼此的罪,时间如果没有让这个罪消减、受控,那就会让他扩散、不受控,最后是罪的累积效应之下的矛盾的累积效应,是双方矛盾爆发或者双方不得已冷战,在这种情况下,陪伴是度日如年,相见不如不见,婚姻成为煎熬,爱被罪所消磨,托付被罪所辜负(在其他人际关系里,罪的累计效应会因为关系的相对疏远、时空的间隔而没有如此显著,但这个机制是普遍存在的)。有的人天真的以为,两个有罪的人可以按照原来的方式或者是稍作调整就可以长期生活,这是对婚姻的天真、更是对罪的天真。难道你真的认为夫妻二人没有罪吗?罪对夫妻二人没有影响吗?罪在时间里的叠加对夫妻关系没有影响吗?如果有,那我们就需要严肃对待自己的罪、彼此的罪,陪伴不是呆呆的虚度光阴、静静的等待衰老,陪伴是夫妻的成长、成熟,时间是神对夫妻一体的塑造,夫妻的陪伴是与神同行之下的夫妻同行,夫妻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一同践行生命之恩。

参见申Dt. 13:6-11, 王上1Kgs. 11:1-8, 箴Prov. 13:20, 玛Mal. 2:11-12, 林前1Cor. 5:6-8, 15:33, 加Gl. 5:9, 提后2Tim. 2:17, 雅Jas. 4:1-10等

神不是基督徒婚姻的旁观者,没有神和神的恩典,基督徒的婚姻一定是被罪牵绊、被罪淹没,没有神的同行,也就不会有夫妻同心、夫妻同行,当代基督徒婚姻的最根本问题是基督徒婚姻的异教化、婚姻观念的异教化,基督徒婚姻与世人的区别何在?不是停留在形式,不仅仅是世人婚姻观念自由、基督徒婚姻观念保守,其核心区别是,基督徒的婚姻是与神同行的婚姻,是在神的恩典里持续被更新和建造的婚姻,而婚姻的更新和建造,不是依靠世俗的刺激和机巧,是依靠夫妻双方在神里面的,“心意更新而变化,……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很多人的幻觉就是幻想着没有属神生命成长也可以有属神婚姻,美好的婚姻、美好的人际关系,他看似是很急迫的在想办法改善婚姻关系、人际关系,但他却一直在无视关系的根基、改善关系的前提。在基督徒中流行的一些所谓改善夫妻关系、人际关系的方法,其理念是异教的,其体系是异教的,肤浅、表面、治标不治本,盯着人际关系来解决人际关系的问题,盯着彼此来调整彼此的关系,不论短时间效果如何,这不是属神的思维、不是属神的方式。在婚姻这个议题,如同在其他所有议题,基督徒要有的,不是这里一点、那里一点,不是这里改善一点、那里改动一点,而是体系的建立和转变,是在属神体系里完整的、全面的认识夫妻关系。也就是说,你不可能孤立的认识夫妻关系、孤立的解决夫妻关系的问题,夫妻关系中反映的你的问题、她的问题不会停留在夫妻关系,你想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能停留在夫妻关系。有的人随从异教的想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里面造成这些症状的病情,却不感兴趣,他找的医生对这些也不感兴趣,当代社会基督徒婚姻的普遍退化、婚姻观念的普遍异教化,原因是基督徒生命的普遍退化、生命观念的普遍异教化,孱弱的生命组成的必然是孱弱的婚姻,幼稚的生命组成的必然是幼稚的婚姻。有人认为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谈什么生命成长是在浪费时间,但这些问题恰恰是因为你一直在回避生命成长,没问题的时候你回避、因为你觉得没问题为什么要成长,有问题的时候你回避、因为你觉得有问题就解决问题、哪里顾得上成长,结果就是有没有问题、你都回避、都找借口回避,层出不穷的小问题变成日积月累的大问题。婚姻之所以退化为消耗,是因为罪的内耗,没有属神的成长,痴痴的等着罪一点一点的将爱消耗殆尽,然后再来感叹爱的脆弱,有意义吗?

参见赛Isa. 59:2, 罗Rom. 12:1-2, 林前1Cor. 3:1-3, 18-23, 6:1-11, 13:4-7, 14:20, 加Gl. 5:22-23, 弗Eph. 4:1-16, 腓Phil. 1:9-11, 2:1-11, 来Heb. 5:12-14, 6:1, 彼前1Pe. 3:7等]

基督徒夫妻的陪伴,是成长的陪伴,是属灵成长的陪伴,这个陪伴不是说夫妻共同参与某些宗教活动,一起读几段圣经而已,你需要了解对方的属灵状态、支持对方的成长、鼓励对方的成长,并且把双方的成长作为个人成长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把双方属灵的成熟作为夫妻关系维系和建造的核心。属灵是人最深层次的、涉及到人最隐秘的地方,在这个层面的相互理解、支持带来的也是最为深刻的爱。陪伴是推心置腹的倾诉,是相濡以沫的依偎,是会心一笑的默契,是信实守望的勇气,是爱和托付让陪伴成为珍贵、陪伴的人成为珍宝,爱能够如此,一定是触及心底的、触及灵魂的。肤浅的爱是短暂的陪伴,物化的爱是物质的陪伴,生命的爱是生命的陪伴。夫妻是属灵生命的亲密伴侣,是彼此生命里神的恩典的途径、是神的恩典的见证。人在婚姻中的经历,如果只是经历本身,那他婚姻的状态也是随着经历而浮动,负面的经历有负面的情绪、负面的关系,正面的经历有正面的情绪、正面的关系,在这个狭隘的视野里,人受制于经历、婚姻受困于经历。但基督徒要看到更大更广的维度,夫妻不只是在经历世界里的喜怒哀乐、成败得失,夫妻在经历神、在经历神在对方生命中的工作、在婚姻里的工作,神的恩典在对方生命里的见证,并由此来建造自己,这就是与神同行之下的夫妻同行,在喜悦、在忧愁、在成功、在失败、在健康、在疾病、在有余、在缺乏、在生、在死,是经历爱、被爱,经历生命的托付、经历被托付的生命,夫妻的陪伴是彼此都在神里,彼此的陪伴是神的恩典的陪伴。

参见箴Prov. 12:4, 19:14, 31:10, 太Mt. 5:3-12, 约Jn. 16:33, 罗Rom. 8:18-25, 28, 林后2Cor. 4:16-5:9, 12:9-10, 彼前1Pe. 3:7等

在这里,我们没有单独讲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婚姻,这个婚姻的特别之处是夫妻双方在基本价值理念上的分歧,这个分歧在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具体表现,但尽管如此,这个家庭依然是在神的掌管之下,不信神的人依然有神的普遍恩典,神可以通过非基督徒一方赐恩典给基督徒,也可以通过基督徒一方将恩典赐予其他人,例如,“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这不是说不信一方或者他们的子女自动得救,而是说神的恩典借由基督徒在这个家庭中工作,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也因此得蒙祝福。在这个架构之下,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夫妻也可以有信任、托付、关心、陪伴,虽然双方对此的终极理解不同,仍然可以在这些问题上有足够共识并且有幸福的婚姻。但由于双方在基本价值理念的分歧,相对而言,这是对基督徒更大的挑战,对基督徒有着更高的要求、对这个基督徒所在的群体也有更高要求,如何以神悦纳的方式理解和处理夫妻双方的认同和不同,向对方见证神和神在基督徒里的工作。圣经关于基督徒思维、品格、智慧的普遍教导,关于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相处的原则,以及夫妻关系的原则都是适用的且是重要的,在此不展开。

参见太Mt. 5:13-16, 43-48, 约Jn. 14:15, 15:8, 罗Rom. 12:9-21, 林前1Cor. 7:14, 彼前1Pe. 2:12, 3:13-16等

10.1.1.3 夫妻之约

夫妻合一是生命的信任、生命的托付,也是生命的约定,“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夫妻的结合是神的结合、神圣的结合,夫妻之约是一生一世之约。对此,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神配合的”,有人错误的认为只要是名义的婚姻、只要是存在的婚姻,就是神配合的,因此就是合理的、就不可分开。这种逻辑不是基督徒应该有的逻辑,万有都在神的掌控之下不等于说存在就是合理,不是说只要人说是婚姻、神就必须承认、神就必定祝福,神的主权不是用来遮掩人的罪的借口,更不是合理化这些罪的理由。因为有些所谓的“婚姻”本身就违背了神设定的基本伦理秩序,这种所谓“婚姻”本身就是罪、与神设定的婚姻相悖,对此神的诫命不是“不可分开”、而是必须分开,因此这种婚姻如果在基督徒中存在,应该迅速解除 。例如,前面说的同性、变性的结合,哥林多教会有人和他的继母结合,利未记18章提到的多种为神厌恶的结合,被掳归回后以斯拉清查的以色列民与外邦女子通婚,以及通过强迫、侵犯、欺骗手段 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结合 。从另一方面,“神配合的”不是说神直接告诉你应该和谁结婚,圣经的个例只是个例、在圣经中也是极少数的个例 ,“神配合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神对万事万物的掌管,通过人的选择、人的判断最后实现的结合,这也是为什么婚姻不是小孩子之间的事情,是具备理解和判断力的成年人之间的事情,是自主、自愿的决定,也是要为之负责的决定。人也不能说,因为我这个婚姻是我自己选择的、不是神配合的,所以我这个婚姻也就不受神的诫命的约束。神配合的指的是神对婚姻以及婚内个体的主权、神对婚姻之约的主权,夫妻之间的托付和约定不只是在夫妻之间、也不只是在两个家庭或两个家族之间,最终的是在神的面前,在神的见证之下受神的约束。如同一个人的生命,这个生命来自父母,但最终是来自神的、属于神的,生命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于神,任何违背神的旨意的对生命的终止都是罪,类似的,任何违背神的旨意的对婚姻的终止也都是罪。

前段: 参见太Mt.19:4-6, 林前1Cor.7:10-14, 弗Eph.5:28等;中段: 参见出Ex.22:16-17, 申Dt.22:23-29, 利Lev.18:6-23, 拉Ezra.10:1-44, 林前1Cor.5:1-13等;后段: 参见创Gn.24:1-67, 30:15-30, 出Ex.2:16-22, 士Jg.14:1-15:8, 16:1-22, 斯Esth.2:5-18等

对婚姻之约的破坏,有的是实质性破坏但尚未涉及形式性的破坏,他是在婚姻关系继续的前提下破坏夫妻的约定和托付,例如奸淫和多妻。奸淫在旧约和新约都是被严厉批判和禁止的,摩西律法讲“不可奸淫,……不可贪恋人的妻子”,“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新约讲“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奸淫的丑恶是异教社会也能够认识到的,在多数传统异教社会之下奸淫都是重罪,即使是在道德堕落的现代社会,奸淫在许多国家虽不再非法,依然是受到民众普遍的厌弃,因为奸淫是背叛,对婚姻关系里另一方的欺骗、背叛、愚弄。虽然奸淫是直白的恶,是人以为羞耻的恶,但正因为大多数人以为羞耻,它是隐藏的罪,在个人心里隐藏,在个人生命的角落隐藏,在社会的黑暗地带隐藏,也在网络的下水道里隐藏。藏匿的深,一旦暴露后果也就不可收拾,这是婚姻的毒药、也是炸药。多妻在旧约圣经里多次出现,以色列的诸先祖、诸国王基本都是多妻,这里的多妻指的是多配偶,所以传统意义的一妻一妾或者一妻多妾都属于这个类型。粗略的看,神似乎也没有直接禁止,但多妻与神起初设定的美好婚姻模式是相悖的,“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亚当和夏娃是一夫一妻,一夫二妻直到该隐的第五代拉麦才出现,挪亚一家八口也都是一夫一妻,亚伯拉罕一开始也是一夫一妻,以撒是一夫一妻,雅各最初的想法也是一夫一妻。主提到的摩西律法中离婚条款的原则,也适用于多妻,“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起初也不是多妻,摩西律法中对多妻的规范是神在旧约之下的暂时许可,并非最佳状态,虽然多妻与奸淫的性质有所区别,它是在婚姻关系以内、相对有所约束的。主在新约教导的,以及使徒解释的都是一夫一妻,这也是教会历史的共识,新约的基督徒有的是与新约恩典和启示相称的新约婚姻伦理,用旧约的部分教导来作为基督徒多妻的理由,是既不明白旧约、更不明白新约。

前段: 参见利Lev.20:10, 申Dt.5:18, 21, 22:22, 箴Prov.6:32, 太Mt.5:27-28, 31-32, 19:9, 林前1Cor.6:9-10, 18, 来Heb.13:4等;后段: 参见创Gn.2:24, 4:19-24, 6:18, 7:13, 16:1-3, 24:67, 25:1, 26:34-35, 29:18-20, 太Mt.19:1-9等

对婚姻之约的破坏,有是对婚姻的实质和形式的双重破坏,即违背神的诫命的离婚。在多数传统异教社会,离婚都是少见甚至极少见的现象,当然这不是因为异教婚姻都非常幸福、也不是因为异教对婚姻的理解完全正确,而是说他们认识到婚姻是严肃的契约,解除婚姻性质严重。但这种想法在现代几乎荡然无存,当代异教崇尚的是自由至上,别的都可以商量、唯独自由不可冒犯,婚姻是开放性的契约,随时可以结合、随时可以解散,可以以各种原因结合、可以以各种原因解散,婚姻可以一生一世,但没有必要拘泥于一生一世,甚至最好不要一生一世,同则合、不同则散,说一生一世不是徒增枷锁、徒增烦恼吗?婚姻的结合与解散无关乎神,只关乎个人的利益、欲望、情绪。他觉得婚姻是为人服务的,一旦不再为人服务,成为人的负担,那就不如解除婚姻,给双方以自由。这种婚姻观念的错误及后果在此不必赘述,婚姻的稳定性是社会稳定性的基础,婚姻的普遍功利化是社会整体功利化的缩影,婚姻信任的大规模破产代表着社会信任的大规模破产,婚姻的大范围破碎代表着社会的大范围破碎,今天婚姻的解体代表着将来社会的解体,因为婚姻作为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反映的是最基本的人性。自由至上的婚姻观念并不只停留在教会之外,当这种堕落观念在社会合法化、正常化之后,不少基督徒也自然的认为这是正常的,即使有错也法不责众。随意离婚对这些人而言是没有后果的,有的教会根本就不会知道,有的知道也不会做什么,有的想做也不敢做什么,就算做什么,这个人也可以离开这个教会到别的教会去,继续我行我素。

参见耶Jer.3:1-25, 5:7-14, 12:6, 弥Mi.7:1-6, 玛Mal.2:11-15, 太Mt.24:10等

神在摩西律法中允许丈夫单方面因为“不合理的事”解除婚姻,这是“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这种离婚被允许不是因为神喜悦而是因为人的心硬,这种罪在以色列民中如此顽固和普遍 ,神在他的恩慈里没有直接严厉惩治犯罪的人,而是在摩西律法下对此加以规范、并对受害的女性予以保护。在旧约中,神多次用婚姻关系类比神与以色列民的关系,用婚姻的信实类比对神的信实,用摩西律法中允许离婚作为离婚普遍化、自由化的借口,是与旧约教导相悖的,神对罪的规范不等于是对罪的鼓励。玛拉基书,“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做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新约主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参见申Dt.24:1-4, 赛Isa.54:5, 耶Jer.2:2, 31:32, 结Eze.16:8-14, 59-60, 太Mt.19:1-9, 玛Mal.2:16等

下面我们要看,什么是“人不可分开”。有的人认为,这里说的就是不能离婚,或者是不能随意离婚,这对不对?对。但这够不够?远远不够。神在这里要求基督徒保守的,不只是婚姻的形式,而且是婚姻的实质,不是无名无实的婚姻、也不是有名无实的婚姻,而是名实相符的婚姻,“人不可分开”前面是“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有些人只关注婚姻的形式,只要有这个形式、怎么都行。当然,这里不是说婚姻的形式不重要,婚姻本身必定包括形式、契约,你不可能放弃婚姻的形式还有婚姻,但婚姻不只是形式,基督徒不只是关注有没有离婚这个问题,基督徒关注的、教会牧养的应该是完整的婚姻之约,不是定睛在婚姻之约破裂或者即将破裂的那一片段。基督徒的生命成长不应该是危机公关,教会的牧养也不应该是危机公关,仿佛只是到了快离婚的时候,他才觉得有必要看看圣经、了解彼此、调整关系,教会觉得才有必要介入,不是说这些是错的,而是说,这个时候才去做往往已经太迟,缺乏完整的生命成长体系、完整的牧养体系,等到有危机时再去临时应对,是不大可能有效的,就如同一棵树已经干枯几年、十几年,想要几天浇水、施肥而有反应,是不现实的。“不可分开”不是到了要分开、想要分开、不得不分开的时候才喊的口号,“不可分开”是底线、不是起跑线,基督徒在婚姻里想的不是如何“不可分开”,而是如何“合为一体”,只有我们在后面这一点上有足够的长进,才能避免到要思考前面这个问题实际可能性的地步,没有足够的合为一体、或迟或早会到“分开”的境地。这也是为何上节先讲“夫妻之合”,这里再讲夫妻之约。有的夫妻、包括基督徒夫妻,由于某些考量或者某些压力,是没有分开,但也没有实质的合一,甚至有不断的冲突和暴力;有的基督徒,平常就没有对神的敬畏、对神的话语的顺服,在他坚持离婚的时候,和他讲说“不可分开”,他根本不会听得进去。这两种情况,都是基督徒中间婚姻的悲剧,是生命荒废、牧养缺失带来的悲剧。基督徒的婚姻观念应该以生命为导向而非危机为导向。

参见撒上1Sa.4:1-11, 诗Psa.1:1-3, 耶Jer.17:7-8, 太Mt.25:1-13, 约Jn.15:5-6等

第二,“不可分开”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是基督许可的、不是罪,例如,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另外一方可以再组婚姻;夫妻一方犯奸淫,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再婚也可以,这是受害方的自由,受害方可以选择饶恕并继续现有婚姻,但神的诫命没有强制受害方必须继续,即使在犯罪一方悔改的情况下 (摩西律法下,犯奸淫一方会被直接处决)。对此,某些基督徒有偏差的认识,他认为神说“不可分开”,说不可滥用自由,所以如果犯罪一方悔改并寻求维持婚姻,受害方必须接受。这是自以为是的敬虔、自以为是的高明,基督给予这个基督徒自由,别人有什么资格取消?别人可以提建议,但仅限于意见而已。受害方是否继续维持婚姻,是受害方根据神的话语、根据自己对情况的判断,怀着对神的敬虔和信靠做出的决定,对神负责、也对自己负责的决定,其他人不应该强迫受害方做出某种决定。教会和其他基督徒要确认犯罪方奸淫的事实属实,确认被害方理解神的话语,至于被害方如何决定,其他人不宜介入,更不宜施加压力。还有一种情况,基督徒的非基督徒配偶如果主动提出离婚,基督徒有自由同意解除婚姻,“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做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做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这不是说基督徒主动制造婚姻的障碍,变相迫使对方提出离婚,而是基督徒应当在属神的框架下,尽可能的维持婚姻的和睦,但如果不行,对方提出离婚,那基督徒可以接受,并不犯罪。那是不是只有对方提出离婚才可以,基督徒一方呢?基督徒一方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继续婚姻,即使是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类似的,双方都口称是基督徒的情况下,是不是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离婚?

前段: 参见申Dt.22:22-27, 赛Isa.50:1, 耶Jer.3:8, 太Mt.5:32, 19:9, 罗Rom.7:1-3等;后段: 参见罗Rom.12:8, 林前1Cor.7:12-17, 加Gl.5:22-23, 雅Jas.3:17-18等

“不可分开”不是罪的挡箭牌,不是说只要你继续保有这个形式,你的婚姻就没有问题,更不是说你在婚姻里就可以为所欲为,对方就必须无限度的接受和忍让。玛拉基书指出,神厌恶离婚,同时神厌恶以强暴 对待妻子的人、以诡诈对待妻子的人。夫妻一方的行为如果实质上已经背叛或者放弃婚姻,并且不知悔改、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即使他没有口头上提出离婚,也是在实质上自主的解除婚约。这不是说,基督徒随意拿一些借口说对方放弃婚姻,而是说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到一个地步,例如放弃供养家庭、对配偶施加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侵害等等,在出现类似状况的初期,其他基督徒和教会应迅速介入,并对受害方提供足够的保护,对加害方予以警告和限制,并根据对方的反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在某些时候解除婚姻。在面对婚姻内部极端罪恶的时候,离婚不是第一选择、是不得已的选择。某些基督徒还是有些偏执的想法,他觉得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首先保护这个基督徒的名誉、保护教会的名誉 、家丑不可外扬,在施害方和受害方之间,他认为更需要保护的是施害方,结果是问题被掩盖、然后恶化,而且这也不是在维护教会的名誉,这种对罪的容纳是在玷污教会的见证。有的人说,圣经不是也讲,“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 ”,不是不让到世上的法庭去诉讼吗?这还是对圣经的误解,保罗这里说的是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 ,成熟的基督徒之间可以避免的,如果有、在成熟基督徒之间或者在教会机制之下,是可以合理处置的。但当一个人犯的罪是严重的伤害、侵害,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时候,教会应该在迅速介入和保护,按照圣经教导对犯罪的基督徒执行纪律,并且根据情况向司法部门报备并进入司法程序。有的罪,应该被教会处理,也应该被人间的司法处理,但某些人的做法是隐瞒,结果是教会不想处理,人间司法没有线索不会处理,然而,神的诫命不是藏污纳垢之所,教会不是藏污纳垢之所,神的诫命不是罪人用以要挟、勒索的借口。还有的人说,圣经不是让妻子顺服丈夫吗?既然这是丈夫的要求,那妻子不顺服,妻子就要承受后果,只要丈夫不提出离婚,妻子就要顺服。这与上面的问题属于同一性质。婚姻不可分开的诫命、妻子顺服丈夫的诫命都是神的完整诫命体系的一部分,神给基督徒、给夫妻、给教会不只这一个诫命,如前所述,没有孤立的、单一的诫命,所有诫命共同构成神的诫命的体系、基督徒生命的体系,单个诫命在这个体系里是有其体系定义的位置,诫命之间没有冲突,但有其适用性、优先级。夫妻不可分开这个诫命,不是最高诫命、不是终极诫命,神没有要求基督徒放弃所有其他诫命、违背其他诫命来维持夫妻婚姻的形式,神没有要求基督徒不惜一切代价来维持婚姻的形式,神没有让基督徒在“不可杀人”和“不可分开”之间选择后者。“人不可分开”不是一个没有条件的绝对、抽象的诫命,神对它解释是有体系限定的,基督徒对它的顺服也是有体系限定的,不是机械的、不是盲目的。

前段: 参见利Lev.20:1-27, 林前1Cor.5:1-13, 6:1-8, 彼前1Pe.2:13-20等;中段: 参见诗Psa.11:5, 箴Prov.6:16-19, 耶Jer.22:3, 玛玛Mal.2:11-16, 西Col.3:19, 雅Jas.1:26, 彼前1Pe.3:7等;后段: 参见5.2.1, 5.2.2, 5.3.1.3等

10.1.2 亲子

家庭关系的第二个要素是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子女与父母。“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亲子关系是神设定的美好的一部分,人类借此得以繁衍,并在其中得享神的祝福。洪水之后,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中有“你的后裔如同地上的尘沙那样多”。圣经还提到,“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子孙为老人的冠冕”,“既生了孩子,就不再记念那苦楚,因为欢喜世上生了一个人”。世人也有亲子关系、也能对亲子关系有所领悟,但基督徒对此的认识是在神创神治的架构里。子女是神的恩赐,是来自于神的,受孕和出生不是自然现象而已、不是生物反应而已,这是神掌控万有、掌控生命的一部分。基督徒不否定人的主观判断、不否定被造世界的规律,但掌管世界和决定被造世界运作的不是被造物,而是神,每个细胞、以至每个分子原子的运动都在神的旨意之中。神是人类的创造者,也是每个个体的创造者, “你的手创造我,造就我的四肢百体”,“造我在腹中的”,“你的手制造我、建立我”,“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造作你、又从你出胎造就你,并要帮助你的耶和华”。神对受孕、出生的掌管也体现在众多具体事例,如撒拉生以撒、利百加生以扫雅各、利亚和拉结生众子,雅各说“这些孩子是神施恩给的”,约瑟说以法莲和玛拿西是“神在这里赐给我的儿子”,还有参孙、撒母耳、所罗门、约西亚、耶利米等等,以及新约开始施洗约翰、基督的出生。在某些情况下,为显明是神的旨意、是来自神的,神有意使得某人长期未有生育,例如哈拿,开始“无奈耶和华不使哈拿生育”,然后“耶和华顾念哈拿,哈拿就怀孕”,最后“耶和华眷顾哈拿,他就怀孕生了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这不是说每个人都会有类似经历,而是强调神对万有的权柄、对受孕出生的权柄、对父母和子女的权柄,这是我们理解亲子关系的前提。下面从几个方面来看亲子关系。

前段: 参见创Gn.1:28, 9:1, 13:16, 诗Psa.127:3-5, 128:3-4, 箴Prov.17:6, 赛Isa.8:18, 约Jn.16:21等;中段: 参见伯Job.10:8, 31:15, 诗Psa.119:73, 139:13-16, 传Ec.11:5, 赛Isa.44:2, 24等;后段: 参见创Gn.17:15-21, 21:1-8, 25:21-26, 29:31-30:24, 33:5, 48:9, 士Jg.13:2-5, 撒上1Sa.1:5, 19, 2:21, 撒下2Sa.12:13-14, 24-25, 王上1Kgs.13:2, 耶Jer.1:4-5, 路Lk.1:5-2:21等

10.1.2.1 子女之生

新生命的受孕、出生似乎是很平常的事情,每天数十万婴孩出生,数百万的生命正在母体孕育,每个人都经历过这些阶段,对此,基督徒似乎也没有什么更多需要讲的,但恰恰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是当今社会伦理和基督徒伦理的一个焦点——堕胎。到2023年初,开放堕胎的国家近70个,原基督教社会化的区域除中南美洲一些国家、美国一些州、和欧洲个别国家之外,几乎全部沦陷;无主导宗教的世俗国家也全部沦陷;剩下对堕胎有严格管控的国家多数是伊斯兰教。堕胎古已有之,但是现代社会让堕胎成为产业,由分散的、个别的现象变成大规模的现象,由社会的暗流变成社会的主流,堕胎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容易,堕胎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成为很多人热衷的权利、政策、甚至尊严。每年堕胎的数量大约7300万 ,约等于每天20万,某人口大国每年的堕胎约100万 ,上世纪80到90年代高峰期约每年150万,另一人口大国每年堕胎约1000万,峰值曾有超过1400万 。这些统计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堕胎到底是什么?基督徒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什么?

堕胎是人为通过外力终止妊娠,这里讲的不是极端状况下不得已的医学保护措施,例如母亲生命受到直接威胁,这里讲的是开放的自由堕胎。异教社会支持开放堕胎有以下几种理由。一,堕胎是人身自由,女性有自由任意处置自己的身体、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我的身体、我的自由”,别人没有资格指摘,堕胎与否完全取决于这个女性,任何对此的疑问或者反对都是对女性的压迫,堕胎无需理由,你的想法就是足够的理由,想法即正当、存在即合理。二,堕胎是经济自由,为了个体或者群体的经济利益,堕胎是必要的。上述是权利思维,堕胎是人的权利,这里是利益思维,堕胎是为人的利益服务的,不想因为孩子的出生而影响自己的生活,不想因为大量婴儿出生而影响社会,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堕胎。三,社会管理的去道德化、趋实用化,政策没有道德判断、只有功利权衡,他说既然堕胎无法消灭,那就合法化,既然她无论如何都要堕胎,地下堕胎还带来各种危害,不如合法化、规范化,“法不责众则从于众”,不谈对错只讲实用。西方主打人身自由、东方主打经济自由,双方都追求实用主义,堕胎是为这些自由而付出的必要的代价,其中的重要的一个是性的自由,在消灭对堕胎的限制之前,他已经消灭了对婚前性行为、离婚、奸淫的限制,已经消灭了对纯洁、信实、托付的幻想,堕胎开放是性解放的必然结局、堕胎自由是性自由的必然要求。怀孕不是突然发生的,怀孕是某件事情的结果,堕胎不是为了回避这件事情,而是回避这个事情的结果。当然,性自由不是导致堕胎的唯一原因 ,但就总体来看是主要原因。没有一个人支持堕胎只是在支持堕胎这一个恶,他在支堕胎背后罪的链条。

堕胎开放的逻辑,从来不是因为他认为母腹里的不是生命、所以他认为堕胎可以,他的逻辑从来不是基于证据的,他的逻辑是基于目的的,因为他要有这个自由、因为他要有这个利益,所以某些东西是要被牺牲掉的,某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他是因为有堕胎的需要然后再来找堕胎可以开放的理由(如果他还想给你一个理由的话)。有人以为堕胎争论的焦点是生命从何开始,这个问题根本上是没有争论的,支持开放堕胎的人不是认为这不是生命、然后堕胎,他是因为他需要堕胎,然后逆推这不能够是生命、不应该是生命,至少不是完整生命、不能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支持堕胎是自由至上、利益至上的必然结果,这里没有理由,只有需求,一旦有足够强烈的需求,可以寻找任何理由,甚至都无需理由。没有支持开放堕胎的科学、医学,没有支持开放堕胎的事实,但一旦有支持开放堕胎的科学家、医学家、政客,一切的事实都可以被重新解读,一切的解读都可以顺理成章。这不是事实的分歧,这是对事实解读架构的分歧,事实是弹性的随着人的主观意愿转移,他关心的不是事实是什么,他关注的是我想要什么。堕胎看似是一个孤立的社会问题,但它反映的是异教、尤其是当代异教在许多伦理问题上的思维模式。自由至上、利益至上的人如同一个没有情感的机器、没有理智的怪物 ,能够吞噬一切可以被吞噬的,愿意牺牲一切可能被牺牲的,这里面最容易被牺牲掉的,莫过于人类中最为弱小的,那就是在母腹中的生命,不能讲话、不会反抗,痛苦没有哭泣、消失没有痕迹,这个最容易的牺牲背后却是人类最为天然的母子之情。一个个体可以被如此消耗,一个群体也可以被如此消耗,异教这种思维是罪人的绞杀,堕胎是罪人最为懦弱的屠杀,而这恰恰发生在人类社会物质前所未有丰富的时代、所谓科学空前普及的时代,这是经济问题吗?是科学问题吗?这是人心的问题,正是那些看似文明、看似科学的人在倡导这些事情,这是人心的扭曲。

参见创Gn.4:8-9, 撒上1Sa.13:8-12, 15:7-15, 耶Jer.44:15-19, 太Mt.11:15-19, 12:22-37等

基督徒理解这个问题是在神的启示体系里的完整理解,首先看圣经启示,然后看神在被造世界的启示。圣经对母腹中受孕体的定义始终是生命、始终是人,人出现在这个世界源于神超越世界的旨意,开始于神在母腹中的创造,开始于母亲的受孕。例如,神应许亚伯拉罕由撒拉生子,这在撒拉未怀孕之前,试想一下,撒拉如何理解腹中的受孕,她会认为这不是生命吗?不,她和亚伯拉罕都清楚,这是生命、是神应许他们的儿子;利百加怀孕,“孩子们在腹中彼此相争”,是儿子、孩子,是将来关乎神的应许的两个民族;摩西律法里,“伤害有身孕的妇人,以致流产,如果没有别的损害……,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诗篇,“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以赛亚书,“在母胎中就造了你的耶和华”,耶利米书,“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在母腹里的是谁?是“我”、是“你”、是人。最显著的例子是路加福音记载的以利沙伯和马利亚的受孕,神的应许是从受孕开始的,“你要怀孕生子,给他起名叫耶稣”,在母腹中的是生命、有感知和能力的生命,“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以利沙伯一听马利亚问安,所怀的胎就在腹里跳动”,以利沙伯称马利亚为“我主的母”、“因为你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圣经对母腹中生命的定位是清楚的,是人、有人的身份、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对此的否定等于推翻圣经对人的基本解释。否定在马利亚腹中的受孕体是完整的人、具有完整的人性,就是在否定基督道成肉身的事实,是否定基督人性的异端。神在被造世界的启示也非常清楚,不管是母亲受孕之后身体的直接反应,还是现代科学、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对受孕以及妊娠过程的观察,生命始于受孕,在受孕后的任何时间点定义生命的开始都是随意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自受孕到出生是一个连续没有间断的过程。一旦一个人的定义从第2周、第3周开始,那没有什么可以阻挡这个人把时间往后推到第18周、第30周,甚至没有什么逻辑可以阻止他认为出生之后的婴儿都没有完整的人性和人的权利 。

参见创Gn.17:19-21, 21:1-3, 25:22-24, 伯Job.31:15, 诗Psa.51:5, 139:13, 赛Isa.44:2, 24, 49:1, 5, 耶Jer.1:5, 路Lk.1:8-45, 加Gl.1:15等

生命始于受孕,首先意味着开放堕胎、自由堕胎是罪。母腹中是生命、是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人,这个人是属于神的,生命的主权属于神,生命在神的权柄之下、也在神的保守之下。“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不可杀人”。除非极端状况不得已的医学干预措施,任何主动终止受孕体生命的行为都是罪,都是杀人,不论堕胎被世俗世界如何定义,不论世人如何美化、如何回避,神的话语定义的性质没有改变。这是基督徒应有的立场,是自初代教会至今历代信实于主的基督徒的立场。初代教会所处的罗马社会,后期基督徒宣教所及的其他异教社会都有堕胎、杀婴、弃婴,古代可以通过多种药物或者物理手段实现堕胎,某些手段极其残忍,但教会自始至终在抵制这些罪、对犯这些罪的基督徒执行教会纪律,基督徒也尽力阻止这些事情的发生,救济被抛弃的婴儿。基督教会是异教社会的盐、是黑暗国度的光,是良心泯灭的世界的良知,是残酷社会的恩慈。但生命始于受孕,不只关于一般意义上的堕胎,基督徒在与生育相关的所有事项都应该按照圣经的原则一以贯之的思考,包括避孕、人工受孕、胚胎移植等等,这里没有时间谈它们涉及的具体技术以及诸多伦理问题,仅提一点,既然生命始于受孕、自受孕就是生命,那么在采用上述技术的过程中,以任何方式人为终止受孕胚胎的行为都与圣经原则相悖、都是罪,与堕胎的性质等同。当然,关于生育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如代孕、基因编辑、克隆等问题,这里也不展开。

参见创Gn.4:10, 9:6, 出Ex.20:13, 利Lev.24:17, 申Dt.5:17, 罗Rom.13:4等

堕胎是流无辜之人的血,是为神憎恶的,“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他们的脚奔跑行恶,他们急速流无辜人的血;意念都是罪孽,所经过的路都荒凉毁灭”,这个恶是社会堕落的冰山一角,“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人可以熟视无睹,但神不会,这个可怕的恶之后是圣洁公义的神可怕的审判。古代的异教,“把自己的儿女祭祀鬼魔,流无辜人的血,就是自己儿女的血,把他们祭祀迦南的偶像,那地就被血污秽了”,“你将给我所生的儿女焚献给他,……将我的儿女杀了,是他们经火鬼与他”,堕胎是今天异教的祭祀,今天的异教不再相信迦南的偶像,但并非没有偶像,他的偶像就是犯罪的自由、世间的利益,他的偶像就是自我,别的都是可以被牺牲的祭品。在迦南,人们献祭为的是求得偶像的喜悦,在今天,人们献祭为的是求得自己的欢愉。古代的异教是人类罪恶的外化,今天的异教是人类罪恶的内化,古代的异教需要把人的罪投射到不会说、不会动的偶像,今天的异教需要把人的罪投射到敢说、敢做的内心,对外在的迷信转化为对内在的迷信,人类并没有进步,只是在罪的平面内游移。如同前面说到的同性、变性的认同,堕胎也是伴随着病态的宗教热情,犯罪的终极目的从来不是可以犯罪,也不是合法犯罪,而是罪的普天同庆、罪的普世欢腾。

参见创Gn.6:5, 申Dt.19:10, 诗Psa.106:37-38, 箴Prov.6:16-19, 赛Isa.57:5, 59:7, 耶Jer.22:17, 结Eze.16:20, 36, 罗Rom.1:32等

今天的异教暴露出来的是异教的空洞、残酷,“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让他混乱的是人类最基本的问题——什么是人、什么是生命,什么是男、什么是女,异教的危机不只是同性、变性、堕胎,异教更大、更深层次的危机是自我认知的混乱,他不知道什么是人,他不知道自己是谁,不知道什么是人的尊严、什么是人的价值、什么是人活着的意义。异教上下求索几千年,现代文明激昂奋进数百年,这就是结果,是成年人之间的绞杀、是成年人对婴孩的绞杀,他能够看到的一面越是光辉,他看不到的那一面越是黑暗,科技和物质可以改变人的生活、但不能改变人性,到最后是让罪人选择性的记忆、选择性的思考、选择性的回避、选择性的遗忘。异教对人的认识是以被造物为参照的,无神论讲人是动物的进化,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泛神论讲人与动物的转化,得道成仙、转世轮回,人有的不是人的尊严,而是动物的尊严,罪人原本是希望与神同等,结果是与动物同等、与兽同等,然而,堕落的人性可能还不如兽性,野兽尚且雌雄可辨,野兽尚且有舐犊情深。我是谁,人是什么,人的生命是什么,这些关于人的最简单的问题,却不是人类自己可以找到答案的,人和世界的解释来自创造万有和掌管万有的神。堕胎是罪,杀人是罪,敬拜偶像是罪,敬拜自己是罪,人的问题不是他有这个罪、那个罪,人的问题是停留在被造世界里根本无法认清自己的问题。神是光,照在黑暗,让黑暗认识到自己的黑暗,也让黑暗不再黑暗,神是爱,照在罪人心里,让罪人认识到自己的罪,也让罪人不在罪里沉沦。这是基督信仰给这个世界的信息,这是基督徒给世人的信息,觉醒、救赎,恩召的指望、丰盛的基业。

参见约Jn.1:9-18, 14:6, 罗Rom.1:21, 弗Eph.1:17-19, 4:17-18, 雅Jas.1:17, 3:17-18, 约一1Jn.1:9等

10.1.2.2 子女之养

子女出生之后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爱护、抚育子女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伦理,即使堕落人类也能有所理解,这种情感是天然的、本能的,世人也知道何为骨肉至亲、血浓于水,父母对子女也可以殚精竭虑、牵肠挂肚、无私奉献、忘我牺牲。诚然,我们不否定异教也有真诚、热切、令人感怀的亲子之情,相当多数基督徒经历的亲子之情是来自不信神的父母,世上多数父母对子女的情感不是虚伪的、不是出于邪恶动机,相反,他们是出于对子女深沉的爱、并且在努力的爱,但这不表示异教的亲子观念没有问题,不表示基于这个观念的亲子关系没有问题。相反,它存在严重缺陷,异教体系导致的体系性缺陷。基督徒的亲子观念不是对异教的模仿、也不是对异教的改进,如同基督徒的其他观念一样,基督徒的亲子观念是在属神体系里的区别性观念,根植于神和神的启示,是在属神体系里的认知和运作,是不同于异教并且超越异教的。基督徒在亲子关系上的各种问题,不是因为神的启示不足、不是因为神的恩典不够,是因为基督徒没有在按照神的话语进行思考,反而随从异教,他的亲子观不是属神的亲子观、是改良的异教亲子观,他的亲子关系也就不可能与异教的亲子关系有本质不同。关系的区别来自观念的区别,观念的区别来自认知思维体系的区别,没有体系的属神、就没有观念的属神、更不会有关系的属神。不是说你是基督徒,你就有属神的亲子关系,这不是自动的,只有你按照神的话语思考和应对,你才可能有属神的亲子关系 。下面从几个方面看基督徒的亲子观念和对子女的抚养。

参见申Dt.4:25-28, 7:1-6, 12:1-7, 罗Rom.12:1-2, 林前1Cor.2:6-16, 5:1-6:11, 林后2Cor.10:3-6, 弗Eph.4:17-24, 西Col.3:1-4等

抚养的架构

首先是抚养、养育的架构,即在亲子关系中对父母、子女的基本定义,父母和子女在这个关系里的运作空间和规则是什么。异教对此的理解仍然是极端化的,传统异教和当代异教代表的两种极端。传统异教认为父母有绝对权柄、子女对父母应绝对顺从,儒家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忠和孝是儒家伦理的核心,而这种忠和孝都是以绝对秩序之下的绝对支配为前提的,“天子为民父母,为天下王”(尚书),强调的是在上者的权威、在下者的依附,“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这种绝对的家长制是反独立人格的、甚至是反人格的,子女成为父母的私产、服务于父母,也就服务于父母的自私、狭隘、罪。现代异教则走到另一极端,子女有绝对自由,父母对子女应有完全的认同、妥协、毫无保留的鼓励和支持。他认为在亲子关系中,子女和父母是彻底平等的,或者子女是在父母之上的,父母没有任何传统意义的“权柄”,只要是权柄就是压迫,父母只有供养子女的义务,但在子女如何长大、如何养成的事情上,父母是绝对被动的,父母应该唯子女的命是从,他们想做什么、父母都不要干涉更不要反对,就应该让这个独立的人自由的成长,让他彻底释放自己内在的能量,这才是他的本真。当然,这个看似高尚的理想依然是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自由的释放也等于是罪的释放,孩童的自由也包括了大量的无知的自由。这两种观念,前者是父母的绝对权柄、后者是子女的绝对自由,前者是父母主导、后者是子女主导,但问题是不论谁在主导,都是罪人在主导、罪在挟制亲子关系,两种都是无视罪产生的空洞的理想主义。有人可能会说,我并没有走到这两个极端啊。你可能没有走到这两个极端,但你在两个极端之间游走,依然没有落脚之处,你是在父母的绝对权柄和子女的绝对自由之间调整,这里多一点就往对面走一点,你还是不知道如何认识和处理亲子关系,你的架构依然是异教的,你和两个极端的区别只是程度的区别。

参见创Gn.19:6-8, 30-38, 29:23-27, 王下2Kgs.3:27, 诗Psa.106:34-39, “教会历史”现代早期、现代晚期、二十世纪等

属神的亲子关系是在神创神治之下的亲子关系,神是父母生命的所有者和支配者、是子女生命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产、父母也不是子女的工具,双方的关系在神的掌管之下、被神的话语规范,双方处置这个关系是在为自己负责、为对方负责,更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这是在对神负责,是神给我这些子女、是神给我这对父母,是神在这个关系中工作并成就神的旨意。如同之前多次强调的,基督徒的人际关系不是孤立、扁平的人际关系,不是单纯的人际关系,而是神人关系之下的人际关系,神人关系的消隐意味着人际关系的退化、异教化。在神的掌管和规范之下,父母有权柄、子女有自由,而且父母所有的是神限定的权柄、子女所有的是神限定的自由。父母只能在神限定的范围内按照神限定的方式行使神限定的权柄,他的权柄不是无限的、不是任意的;子女是在神面前的独立的人,神是他们的最终所有者,父母是神创造的这个生命的托付对象,父母没有资格将自己的想法随意强加于子女,更不应该将子女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罪恶的手段,子女有神赋予的自由,父母应当尊重并且引导的这种自由。同时,子女相对父母的人格独立不是绝对独立,自由也不是绝对自由,这包括子女在相当长时间里对父母的经济依靠、情感依靠,还有一点,就是父母是子女的成长依靠:父母在子女的成长,不仅是身体成长,还有认知思维的成长、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时候是决定性的作用。将权柄绝对化、将自由绝对化都是错误的,父母的权柄、子女的自由都有可能被罪人异化,但这不是颠覆权柄、消灭自由的理由,异教的逻辑就是,因为子女会滥用自由、所以父母的权柄要绝对化,因为父母会滥用权柄、所以子女的自由要绝对化。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规范权柄、规范自由,因此只有神和神的话语主导的亲子关系才不会出现极端的权柄、或者极端的自由,才有稳定的、正确的亲子关系。

参见出Ex.20:12, 21:15, 17, 申Dt.11:19, 21:18-21, 箴Prov.13:24, 19:18, 22:15, 太Mt.15:1-6, 18:1-5, 10-14, 弗Eph.6:1-4, 西Col.3:20-21, 提前1Tim.2:15等

有人说,我知道这个有什么用?到底什么是限定权柄、什么是限定自由?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把握其中的分寸?这还是回到之前说的基督徒生命规范和成长的问题,你需要的不仅是知道规则、诫命,你需要的是神的话语对你的全面塑造,你需要的不是诀窍、你需要的是成熟,你的认知、思维不在正确的状态,仅仅有正确的规则和奇妙的方法是没有用处、也是不会有用处的。上面讨论夫妻关系的时候也提到,这里还是同样的,如何成为属神的父母不在于你看多少解决亲子关系的书、听多少改进亲子关系的讲座,如果你担心的只是如何成为好的父母,那你永远无法成为好的父母。一个孱弱的、混乱的基督徒不可能有良好的、正常的夫妻关系,也不可能有良好的、正常的亲子关系。改进你亲子关系的前提和首要条件是,你作为基督徒在神的话语里的成长、改变,你只有成为一个成熟的基督徒,才能以成熟基督徒的方式来做一个父亲、母亲。试想一下,你生命里的幼稚、无知、罪、贪爱世界,难道对你的亲子关系没有任何影响吗?可能吗?不可能没有。但很多人在亲子关系的功夫都花在表面、肤浅之处,他不愿意、也不想去关注更深刻的问题,也就是说,他对亲子关系的热心,其实不是真的对亲子关系有热心,不是对属神的亲子关系有热心,而是对它的附加产品有热心,这就说到下一点。

参见罗Rom.8:12-13, 林前1Cor.13:4-13, 加Gl.5:22-26, 弗Eph.6:1-4所在弗Eph.4:1-6:20, 西Col.3:20-21所在的西Col.3:1-4:6等, 亦见5.3.1, 7.1等

抚养的目标

二是抚养、养育的目标。父母抚育子女的目标是什么?父母有父母的期待、子女有子女的期待、社会有社会的期待,每个期待、每种期待的背后都是他对人的意义的认识、对人的理想状态的定位,对此异教体系和属神体系存在根本分歧。世人的目标是关乎世界的成功,是权力、财富、学历、名望、影响力,基督徒的目标是关乎属神的敬虔,是信心、爱心、盼望、圣洁、恩慈、怜恤,世人的理想是在世界成功的人,基督徒的理想是在基督里属神的人。有的人马上会问,我可不可以既成功又属神呢?那你可不可以既爱世界又爱神呢?可不可以既事奉神又事奉玛门呢?神和世界不是完全排他的,世界仍然是神的世界,但神和世界在优先级上是完全排他的,在你的优先级顶端,二者必须选其一,在二者出现冲突、需要一个被牺牲掉的时候,二者只能选其一。同样的,人的目标是成功还是属神,你对子女的期待是成功还是属神,这个优先级序列里你必须选择一个且只能选择一个。这是作为基督徒、基督徒的父母、基督徒的教会、基督徒的教会领袖必须首先要思考的问题、要做的决定,你的一切其他决定都是基于这个决定的决定,你对其他一切的安排都是基于这个安排的安排。有人质疑,那神的期待和世人的期待就不能共存吗?不能。神对一个人的期待和世界对这个人的期待是相反的,就如同神的圣洁与世界的堕落之间是相悖的,神悦纳的人与世界悦纳的人是两种人。神的爱子基督、真实的基督是最被这个世界摒弃的人,“世人不能恨你们,却是恨我,因为我指证他们所做的事是恶的”。基督徒的异教化、基督徒亲子关系的异教化、基督徒代际传承的异教化的起点,是基督徒生命目标的异教化,朝着异教化的目标不可能成为属神的人、不可能有属神的关系。这不是说基督徒排斥权力、财富、学历、名望、影响力,而是说基督徒是在属神的架构里认识并处置它们,基督徒的权力不是世界的权力,基督徒对权力的态度不是世界对权力的态度,不应该出现世人所有的对权力的痴迷、贪恋、不择手段,其他的财富、学历、名望皆然。权、钱、名对基督徒而言是可能存在的、可以有的,也是可以没有的,但属神的敬虔是不能没有的、不可以没有的,与基督和基督的悦纳相比,这些都是粪土,与对基督的信实和信靠相比,这些都是可以放弃的必要牺牲。在很多亲子关系中看到的,是父母对自我的异教式期待投射到子女身上,转化为对子女的异教式期待,他认为自己是在给予子女最好的安排,但对一个仍然在罪的纠缠中思考的人,他最好的安排仍然是罪的纠缠。

前段: 参见王上1Kgs.18:21, 太Mt.4:10, 6:24, 10:37-39, 路Lk.9:62, 约Jn.21:15-19, 加Gl.5:14, 腓Phil.3:7-8, 帖后2Th.3:4-9, 雅Jas.4:4, 约一1Jn.2:15-17等;后段: 参见赛Isa.49:7, 太Mt.3:16-17, 17:5, 约Jn.1:5, 11, 7:6-7, 15:18-19, 23-25, 17:14, 罗Rom.8:7, 林前1Cor.1:18-25等

有人说,世人也讲究内在啊,也讲情商、智商的培养啊,也讲性格养成啊,不都是权力财富啊?但我们还是要想清楚,异教的性格、情商、智商的理想是什么?异教的好的性格,为的是与人相处而已,基督徒的好的品格,有与人相处的一面,但首先是与人相处吗?当然不是,是与神同行,基督徒的内在谈的是属神的品格、属神的智慧、属神的情感,不是世人讲的性格、智商、情商。并且没有空洞的性格、情商、智商,所有的这些都是在某个架构里被人理解和运用的,异教谈的性格一定是异教的性格,这个与属神品格在某些方面看似有相同之处,但存在本质区别,二者说的谦卑是不同的、友善也是不同的。例如,基督徒的谦卑是属神的谦卑,是在神面前的谦卑,异教的谦卑只是人在人之前或者自然之前的比较,基督徒的谦卑是绝对的、向神的,异教的谦卑是相对的、向被造物的,基督徒的谦卑以致于信靠神,异教的谦卑以至于信靠被造物。异教的谦卑最后是没有原则的懦弱,基督徒的谦卑却是在神里的新年和刚强,世人可以接受前者但不能接受后者,基督是后者但不是前者。异教的性格是以异教圣贤为模板,基督徒的品格是以基督耶稣为榜样,异教依靠的是个人的修为,基督徒依靠的是圣灵的大能,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内在。如果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没有清楚的认识,最后你自己、你所抚育的子女很有可能只是在塑造世俗的性格、而非属神的品格。

参见太Mt.5:1-16, 罗Rom.2:14-15, 12:9-21, 林前1Cor.1:25-29, 2:6-16, 弗Eph.6:10-20, 腓Phil.2:1-11, 提前1Tim.1:5, 提后2Tim.1:7等

在属神架构下,神给予父母的责任和托付不仅是生命的传承,而且是信仰的传承,是信仰的传承、不是性格的传承、不是财富的传承、不是技能的传承、不是权力的传承,后面这些可有可无,但信仰不是。神对亚伯拉罕,“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使我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都成就了”;对以色列民,“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话都要记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训你的儿女”,“日后,你的儿子问你说:‘耶和华我们神吩咐你们的这些法度、律例、典章是什么意思呢?’你就告诉你的儿子说:‘我们在埃及做过法老的奴仆,耶和华用大能的手将我们从埃及领出来,在我们眼前,将重大可怕的神迹奇事施行在埃及地和法老并他全家的身上,将我们从那里领出来,要领我们进入他向我们列祖起誓应许之地,把这地赐给我们。耶和华又吩咐我们遵行这一切律例,要敬畏耶和华我们的神,使我们常得好处,蒙他保全我们的生命,像今日一样。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你只要谨慎,殷勤保守你的心灵,免得忘记你亲眼所看见的事,又免得你一生这事离开你的心,总要传给你的子子孙孙”;新约,“你们做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信仰传承是属神子民信仰实践的一部分,而且父母的信仰实践与子女的信仰传承是一体的,如上述经文所示,你对自己生命的期待与你对子女生命的期待是一体的,首先是你如何、然后是你的子女如何,你自己如果没有属神的期待、然后仅仅是希望子女成为属神的人,这是不可能的,传承只有你有才能传承,你都没有属神信仰、没有属神敬虔,传承什么?传承基督徒的外壳吗?传承宗教的外衣吗?那如何传承信仰,这就提到下一点。

参见创Gn.18:19, 出Ex.12:26-27, 13:14-15, 申Dt.4:9, 6:1-25, 11:19, 书Jsh.4:6-7, 21-24, 24:15, 代上1Chr.22:10-13, 28:9-10, 28:20, 29:19, 诗Psa.78:4-6, 箴Prov.4:1-4, 赛Isa.38:19, 弗Eph.6:4, 提后2Tim.1:5, 3:15等

抚养的方式

三是抚养、养育的方式。当代基督徒抚育子女的首要问题是亲子秩序的异教化、抚育目标的异教化,这是首先需要改变、必须改变的。但仅仅有属神的架构、属神的目标就可以了吗?不,抚育是实实在在的思维、行为、对话、互动,属神的抚育是落实在属神认知和思维。一部分基督徒对子女的教育是完全世俗化的,只是偶尔带着孩子到教会,或是在其他时间之余带着孩子去教会,经常因为其他安排、包括对孩子的其他安排而不去教会。有的带孩子参加儿童主日学、参加教会给少年组织的活动,有的将孩子送到基督教的学校,这相比上面的情况有所改进,但这仍然不足以成为属神的抚育。属神的抚育不是世俗教育、也不是形式的宗教参与,仅仅参加教会活动、仅仅有某种宗教生活对成年人而言是不足的,对子女而言更是不足的,信仰的代际传承比自我信仰的维系需要更大努力,要求基督徒个体和群体付出更大努力。下面谈其中几点。

参见耶Jer.7:8-11, 路Lk.3:7-9, 约Jn.4:23-24, 5:45-47, 8:33-47, 罗Rom.2:17-29等

一,基督徒父母和教会对子女教育的主导。现代世俗教育的主导权在社会,在社会上的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大学,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对他进行教育和培养。不少基督徒在思考子女教育的时候,他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选择好的学校、进入好的学校,好的学校有好的学习环境、好的师资,孩子也就有好的未来。不是说你不应该选择好的学校,而是说这个教育理念本身是错误的,和学校的好坏无关,基督徒子女教育的主导权首先是父母、其次是教会,然后才是社会,这个秩序不能混乱,将教育的主导权交给社会,等于是将孩子的归属权、孩子思想的定义权交给社会,近代基督徒信仰代际传承的失败,其体制根源是父母和教会对下一代教育权的放弃。很多父母认为自己没有资格、没有能力教育孩子,也没有时间教育孩子,很多教会的所谓青少年事工更是空洞、世俗,有娱乐而没有教育,充斥着垃圾而没有营养。当这个孩子遇到世俗意识形态的渗透、诱惑的时候,在学校、同龄人、媒体中耳濡目染,父母和教会的放弃等于是将孩子价值观、世界观的决定权拱手相让。有人惊奇孩子为什么会成为这样,如果父母和教会給他的是这样的影响、是这种肤浅表面的微乎其微的影响,他按照世俗社会的样子成长,值得惊奇吗?他看起来是在基督徒家庭里,看起来常常去教会,但他接受的主要信息和教育都是世俗的、他对世界的认识和解读也都是世俗的,他的思维和判断最后一定也是世俗的。这种下一代的流失,其实多数情况是在父母和教会的放任中流失,在无所作为中流失,就像种在土里的一棵小树,如果你任由风吹雨打,任由水流冲刷它的根系,假以时日,它一定会衰残、一定会扑倒。

参见利Lev.18:24-30, 20:22-26, 申Dt.12:1-4, 士2:10-13, 箴Prov.4:1-7:27, 林后2Cor.10:4-6, 弗Eph.6:10-20, 彼后2Pe.5:8等

有人说,那就只能送到基督教学校去了?问这个问题的还没有明白这里的关键是什么,这里的关键不是公立学校还是宗教学校,关键是父母和教会对子女教育的主导,和他上什么学校没有直接关系。他上公立学校,他的教育应该是父母和教会主导,他上宗教学校,他的教育依然应该是父母和教会主导。这里说的主导,也不是说孩子不去学校、只能在家里受教育。当然,家庭学校、宗教学校、社会学校都是可能存在的教育手段,有条件的情况下基督徒可以在其中做出选择,但父母和教会的主导是不变的、不应该改变的,父母和教会在子女教育中缺位是错误的、并贻害无穷。教育的目标既然是信仰的传承、属神的人,那这个信仰传承以及人的塑造的环境首先是这个孩子所在的家庭和教会,这是他的教育的起点也是他分析其他信息的参照点。这里讲的父母和教会主导,不是说孩子只能接受来自父母和教会的信息,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说孩子接受和分析信息的架构是父母和教会主导建立的。他到某个年龄的时候,一定会受到异教意识形态的影响,但父母和教会要帮助他思考和分析这些信息,培养他属神的思维和判断。也就是说,父母和教会的主导,首先要充分了解孩子的状态,他接触的信息、他对这些信息的理解,并且主动对此加以引导和装备,这是有意识的培养孩子的属神认知和思维,不是彻底屏蔽异教信息,而是有控制的让他接触,在逐渐接触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思维模式 。但问题是,由于相当数量的父母和教会将子女的教育权拱手相让,父母主动的从子女教育中抽离,不少基督徒父母对子女在学校接受的教育内容是相当无知。他很天真的想,孩子在学校学习的只是数学、文学、科学、艺术,你真认为学校教的只是这些吗?你在学校的时候学习到的、被灌输或者被影响的只是这些吗?意识形态无所不在,每个人都是在自己的意识形态里解读世界,写书的人、讲课的人都在有意或无意的暴露并传达自己的意识形态,更不要说,现今的很多学校教育已经被极端异教所劫持,他在里面教导的某些是连其他异教信徒都不齿的,他的计划很明确:你们这一代可以继续做基督徒、持守你们的道德伦理,但我要确保你们的下一代不会如此,我要让你们的下一代成为你们的敌人。对此,基督徒不能坐以待毙、不能与虎谋皮,你将孩子丢给学校,你不是丢给了一些无辜的、充满善意的天使,你在无知和天真里看到的笑脸并非是在微笑。

参见申Dt.4:9, 6:7, 20-24, 11:19-21, 传Ec.3:11, 罗Rom.1:18-32, 5:12-21, 12:2, 林后2Cor.4:4, 西Col.3:17, 来Heb.9:27, 约一1Jn.2:15-17等

基督徒父母和教会在子女教育主导权上的放弃,背后是基督徒个体和群体的更深刻问题,这一点会在之后“信息和教育”的主题里展开,这里仅提一点,就是基督徒成长的缺失、教会牧养的缺失,低质量、肤浅、异教化的子女教育与低质量、肤浅、异教化的个体成长和教会牧养是分不开的,一个基督徒个人没有属神成长、他当然也不知道如何让子女属神的成长,一个教会如果连对成年基督徒的正常牧养都没有,对未成年基督徒的牧养更无从谈起,一群基督徒如果不清楚什么是属神思维、不能分辨什么是异教思维,他们怎么向下一代传讲?在东方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影响之下,说起教育、子女教育似乎是直截了当、勿需多言,多数人都重视教育、重视子女教育,多数基督徒子女的学历水平还可以,但这种重视与属神教育是有显著区别的,属神教育从属于属神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子女教育是这个完整教育体系的一部分,这里还有基督徒的自我教育、有教会的牧养,没有这个教育体系就不可能有属神的子女教育,只有在这个自我教育和教会牧养的羽翼之下,子女教育才能有其正常发展的空间。

参见耶Jer.50:6, 结Eze.34:1-10, 太Mt.9:36, 28:18-20, 约Jn.17:17, 徒Ac.20:17-35, 弗Eph.4:11-16, 提后2Tim.3:16-17, 4:2-5, 约一1Jn.2:13-14等

其次,神的话语是子女教育的核心。神的话语是基督徒成长的的根基,也是基督徒信仰代际传承的根基,基督徒子女教育是神的话语对下一代的更新和塑造,通过神的话语的教育,子女得以认识圣经启示的神、信靠圣经启示的基督,形成圣经定义的观念和品格。子女教育是父母和教会主导的、但非父母和教会主宰的,父母和教会是神的话语工作的途径。但在相当多的基督徒子女教育中,神的话语是缺失的。有些子女教育就是异教教育、异教的技能教育,想办法让子女更快学到更多技能从而出人头地、出类拔萃,例如语言、科技、音乐、体育、交际、职场等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因为这些是学历、资质、工资、经验、职位的指标。在这种异教教育里,没有神的话语、没有属神信仰。有些基督徒子女虽然有宗教生活、但没有信仰教育。有的人以为信仰教育就是宗教生活,他认为子女只要有家庭内部的宗教生活、教会集体的宗教生活,这不就是信仰教育?然而,宗教生活不等于信仰教育。信仰教育一定有宗教生活,但宗教生活不一定有信仰教育、宗教生活的数量也不等于信仰教育的质量,参加宗教生活、规律的自愿的参加宗教生活也不等于这个孩子的教育是有成效的。关键是人的真实状态,他的认知、思维、心志的状态。近现代基督徒教社会化地区信仰传承的失败,是因为没有宗教生活吗?不,是没有真正的信仰教育,是信仰教育的虚无导致信仰传承的中断。

参见撒上1Sa.15:22, 赛Isa.1:11-15, 耶Jer.6:20, 7:8-11, 摩Am.5:21-23, 太Mt.23:23-36, 约Jn.2:13-22, 提后2Tim.3:5, 多Tit.1:16等

有宗教生活但没有信仰教育,其具体原因有很多,而且这不是孤立的子女教育的问题,这是教育体系的问题:子女教育的缺陷背后是基督徒生命的缺陷、教会牧养的缺陷,信仰教育在子女教育中的缺失背后是信仰教育在基督徒和教会的普遍缺失。一,有的教会根本没有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圣经教育,儿童和青少事工基本上只有社会功能,前者像托儿所,讲故事、带孩子、互动游戏,后者像俱乐部,娱乐、聚会、饮食、社交、旅行。为什么没有圣经教育?成年人的理由很多:小孩子听不懂、怎么给他们讲,也就挑选一点故事讲讲;青少年没有兴趣、怎么给他们讲,你讲他们就不来了,所以就只能这样。且不谈这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这么去想子女教育的人,一定用同样的原则在理解成年基督徒的教育:他听不懂、你怎么给他讲,他没兴趣、你为什么要讲,所以就只讲他能听的和他想听的,这是什么?这是受罪挟制的教育,“时候要到,人必厌烦纯正的道理,耳朵发痒,就随从自己的情欲,增添好些师傅,并且掩耳不听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语”。荒废圣经教育的逻辑对孩子和对成年人是一样的,这是逆向的逻辑,从人、犯罪的人的需求逆推,不是神说什么、然后看如何顺服神,而是人想要什么、然后看怎么去迎合这个需要。荒废子女教育的基督徒已经在荒废自己的生命,荒废下一代教育的教会已经在荒废这一代人的牧养。有的人在这个荒废之中已经几年、十几年、数十年,他适应的如此之好以至于他不再察觉任何问题,儿童事工就是这样、青少事工就是这样、成年人的事工也是这样,向来如此、这不挺好的吗?谁如果提出异议才是离经叛道。

参见王上1Kgs.22:8-18, 耶耶Jer.5:31, 6:16-17, 27:9, 加Gl.4:16, 提后2Tim.3:1-9, 4:3-4等

二,有的尝试开展圣经教育,但他的教育是低龄化的滞后教育,严重低估孩子对现实的理解能力和思维水平。成年人经常相互开解:孩子嘛,反正还小,他能懂得什么?不要给他说太多、太复杂,他接受不了。但事实并非这些人想象的,成年人常常高估自己的成熟度、也常常低估孩子的成熟度,尤其是在知识、科技快速迭代的今天,同样是一个年纪,今天的孩子接触到的信息要比二十年前、更不要说五十年前的人接触的多的多。由于成年基督徒对孩子实际状态的无知,他设计的教育内容与孩子无法对接,尤其是面对孩子认知的早熟,圣经教育反而是低龄化、幼稚化。当然,这依然不是停留在未成年教育的问题。圣经教育的简单化、浅薄化普遍存在,不少群体的教育水平始终是瞄着最为不成熟的人。这里不是说不管这些人,而是说,如果你的圣经教育就没有让多数人提高的空间,多数人怎么可能提高?你的教育没有让多数人成长的理想,他们怎么会去成长?滞后的教育不会让人有发展,滞后的教育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无聊的打发时间的游戏。这种子女教育对成年人的教育公信力是巨大的打击,他不认为你在和他正常互动,他可以勉强听你的话,但他不认为你有能力、或者你有意愿和他在同一层面沟通,一旦这种判断形成,你再说什么、他也不会有兴趣。他也许从情感角度可以继续和你去教会,但你和教会对他而言已经没有什么值得尊重之处,因为他的认知和思维水平没有得到尊重。而世俗世界在催促青少年早熟,让他们去想大人想的事情,甚至让他们去做一些只有成年人可以做的事情(不是说这些都是对的,但这是我们要考虑到的现实)。这时,基督徒滞后教育的问题就很明显,你的滞后教育实际是在将孩子推向异教教育,你没有在他的层面和他对话,他就会去异教那里寻找能够和他沟通、能够帮助他思考问题的人,在孩子在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没有基督徒家长和教会的引导和介入,他的空白一定会被别的东西填满。

参见耶Jer.6:14, 8:11, 箴Prov.22:15, 林前1Cor.13:11, 14:20, 弗Eph.4:14, 来Heb.6:1等, 亦见7.3.1, 7.3.2等

三,有的尝试开展扎实的圣经教育,但只是单纯的说教、灌输。好的教育必定要有好的内容,但好的内容不等于好的教育,圣经教育是教导、不是说教,是解释、不是灌输,其目的是让被教育者理解、领会、心悦诚服的接受,确信并且有意识的应用。属神教育有知识,但不只是知识的传输,不只是背诵圣经经文、复述圣经故事、默写教义问答,圣经的知识在教育中一定要转化为属神的思维和判断,这对成年人、未成年人都是一致的。单方面知识输出是没有益处的,即便是世俗教育也是如此,更不要说是属神教育。这首先对教育者有要求,要让被教育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教育者要先做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但现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教育者没有足够认知和思辨水平,只是一知半解、或者是牙牙学语的拼凑一些资料,更重要的,他没有思考的热情和探究问题的动力。和被教育者相比,他看似没有问题,不是因为他明白了、而是因为他累了,不是因为他有确信、而是因为他有迷信,他的成熟其实只是年纪大,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不愿意再纠缠,他接受很多教义,不是基于他对神的话语有理解和投入,而是由于习惯成自然。这样的人,没有真正扎实的自我教育,也就没有办法去教育人,反而在不断的耽误人。孩子们有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他没有,孩子们热烈关注的圣经问题,他没有兴趣,孩子们问问题,很多他没有答案,甚至连问题他都不明白,他最多说一句,“你只要信就好”,“长大你就慢慢明白了”。也就是说,在求知、圣经求知这件事情上,他是比孩子们滞后的,孩子们的印象会是如何?孩子们会认为他连自己信的是什么都不明白,他没有能力回答、甚至都没有兴趣回答孩子们关切的问题,这个孩子最后会怎么样?会轻视他,会轻视他的信息。与成年人沟通时也是如此,由于你的认识没有足够的内容和思辨,你没有办法来应对别人的疑问和思考。你的教育如果只是灌输、说教,证明你的认知也只是灌输、说教,你怎么想的、你会用同样的方式来教育,你的教育方式是你的认知方式的反映。

参见出Ex.13:14-16, 尼Neh.8:7-8, 路Lk.24:27, 32, 45, 约Jn.4:25, 徒Ac.8:30-35, 14:14-17, 17:2-3, 22-31,28:23, 彼前1Pe.3:15等

属神的子女教育,是教导圣经、但不只有圣经,是观察和思考以圣经为中心的神的所有工作和启示;是教导圣经、但不是照本宣科,是融会贯通的呈现神对现实的解释。圣经是神的话语、是活泼的有功效的,圣经教育也应该是活泼的有功效的,与圣经属性相称的教育才是真正的圣经教育。它是体系的教育,是属神认知思维体系的建立、是属神意志品格的塑造,是以圣经教育为核心的全生命的教育,体现在生命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神的权柄没有死角、神的话语没有盲区,圣经教育也不应该有死角或者盲区,这个教育不是停留在主日学、青少年活动、或者是家里的圣经学习,它是从圣经这个核心发散出去涵括所有,是从神的话语、按照神的话语去认识一切、处置一切。它是引导式的教育,父母和教会主动引导孩子有意识的去思考圣经、并遵循圣经去思考现实;它是对话式的教育,教育者通过对话来发现孩子的认知水平和思维状态,孩子通过对话来提出疑问并对学习的内容进行梳理;它是开解式的教育,教导是解释、是在圣经体系里的阐释,解释圣经的教导、以及圣经教导与其他思想之间的区别,圣经的自我解释以及圣经对万有的解释,为什么圣经的解释是正确的、为什么其他的解释是错误的,这样孩子一旦明白,他是真正的明白、真正的确信。对此,在前面基督徒成长中已有讨论,这里不多谈。这不是容易的事情,你的个人成长也不是容易的事情,问题不是容易与否,而是你愿不愿意按照属神的原则教导,还是说你就想着按照异教的方式轻松愉快。还是前面说的,属神的子女教育对基督徒父母和教会都有要求,懂得教育的基督徒首先是懂得学习的基督徒,教育型的教会首先是学习型的教会,要教育首先要学习,没有学习哪来的教育,你都不学习圣经、如何能够让子女去学习圣经?这也不是你一个人或者两个人的事情,这是基督徒父母以及教会的共同责任、共同使命,从父母、到父母所在的教会、直至普世的教会,没有一个人能够理解所有的问题、没有一个教会能够有所有的资源,基督身体的部分之间的相互协同是属神教育所在的体制。

参见申Dt.6:4-9, 拉Ezra.7:10, 诗Psa.1:1-3, 约Jn.17:17, 罗Rom.12:1-2, 林前1Cor.2:6-16, 提后2Tim.3:16-17, 来Heb.4:12-13等, 亦见7.2, 7.3.3等

其三,父母以及成熟生命的榜样。榜样是教育和成长的一部分,世俗教育有他的榜样,“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正面和负面的榜样都有意义。基督徒的教育当然也有榜样,也有正面、也有负面,“你们该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样”,“这些事都是我们的鉴戒,叫我们不要贪恋恶事,像他们那样贪恋的。也不要拜偶像,像他们有人拜的”,“你已经服从了我的教训、品行、志向、信心、宽容、爱心、忍耐,以及我在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所遭遇的逼迫、苦难”。榜样对孩童和青少年教育尤其关键,首先,孩子要看到他被教育的这些内容在父母和其他基督徒生命中的实践,一以贯之、言传身教,假冒为善的信仰是最没有说服力的。孩子们需要看到基督徒对信仰的严肃态度,信仰在基督徒生命中、神在基督徒生命中的主导地位:信仰不是你生命的一部分、信仰是你的生命,你是在用生命践行信仰、不是在利用信仰。有这样的见证,即使某些孩子暂时没有理解你的信仰,他依然会对你的信仰着迷,他无法理解为什么你的信仰有如此的力量,你为什么有如此的能量,你为什么对基督有如此深沉的信靠。但相当数量的基督徒对信仰是轻描淡写、浮光掠影,信仰只是生活的附庸、生活的点缀,他的信仰与生活中的多数决定、包括与子女相关的决定没有关系,这种空洞的信仰可能蒙蔽他自己、蒙蔽其他基督徒,但无法蒙蔽那些亲身经历这些的孩子们,孩子能够判断什么对你而言是重要的。

参见罗Rom.15:4, 林前1Cor.4:16, 10:6-11, 11:1, 帖前1Th.1:6, 提后2Tim.3:10-11, 14-15等

此外,榜样是理想的一部分,榜样可以激发理想、带动理想。孩子在成长阶段,一定向着某种理想、某种目标,且是超越平凡生活的目标。如果基督徒给下一代呈现的仅仅是按部就班的上学、就业,只是埋没在世俗生活、纵然是光鲜亮丽的世俗生活里,这对青少年是没有吸引力的,青少年总是认为生活远不是生存而已,他探究理想、追求意义,这是青少年生命活力的一部分。基督徒父母和教会的教育如果没有提供真正的、崇高的、能够震撼人心的理想,没有提供高大的、光辉的、打动人心的榜样,孩子一定会被异教的理想所吸引,被异教的明星、英雄、偶像所吸引,没有信仰的巨人,他就去追随世俗的小丑。生活不只是物质的富足和享受、不是在轨道里的亦步亦趋,他需要激情和梦想、奉献和牺牲 ,这是人最深处的渴望,也是人最深沉的力量。这是今天很多基督徒教育缺乏的,也是属神信仰和属神教育应该给人的,属神信仰有真正的理想主义、英雄主义,有真正的激情、梦想、奉献、牺牲,有火焰、鲜血、生死的锤炼,有过去、现在、将来永生的视野,有属神的格局、属天的胸怀、属灵的品质,与此相比,异教能够给予青少年的都黯然失色。真正的理想不是世界的理想、而是天国的理想,不是天下大同、而是天国降临,真正的英雄不在于如何迸发出内在的能量,而在于如何信靠神而有的能力,真正的激情和梦想不是裹挟着喜好、利益,而是裹挟着心志、灵魂,真正的奉献和牺牲不只是有死的勇气,而且是有生的盼望,这是基督徒的境界,是基督徒向下一代传达和见证的境界。有人说,我也没有机会展示这些东西啊,但你有足够的机会在日常生活中展现信心、敬虔、盼望,平常之处没有的、在非常之处也不会有。另外,其他基督徒有、教会的历史有,你可以去看、去了解,可以引导孩子去看、去了解教会历史上的圣徒,他们如何有属神的理想、如何成为信仰的英雄,他们在不同时代、在不同位置上、在不同的呼召和恩赐里,是如何想群星璀璨一般照耀在天际,你抬头仰望这璀璨的星光,你让孩子们抬头仰望这璀璨的星光,让他们成为你的榜样、孩子们的榜样。

参见书Jsh.1:1-9, 王上1Kgs.3:10-14, 腓Phil.1:20-21, 3:7-8, 17, 帖后2Th.3:9, 提前1Tim.4:12, 提后2Tim.1:8-14, 多Tit.2:7, 来Heb.6:12, 11:4-12:3, 彼前1Pe.5:3等

其四,属神架构下的个性化培养。属神教育依据的是圣经定义的标准,但属神教育不是标准化的教育。属神教育有榜样,是榜样不是模具,属神教育的目标是效法基督,效法不是复制,每个属神的人有其个性和特点。真正的教育不是工厂流水线的标准化生产,标准化只能生产机器、只能制造像机器一样的人,而非真正的人,这也是为什么基督徒子女教育的秩序,首先是父母、其次是教会、最后是社会,父母对子女的个性有最清楚把握,但同时父母也最容易将子女教育机械化。对父母而言最简单的教育是什么?是模具化,有某个实际或者想象的人的样子,父母就照着这个模具对子女进行雕琢、塑造。当然,这里不是反对榜样,而是反对机械化的、僵化的设置和运用榜样,尤其是常见的重形式而轻内容。一个敬虔的、属神的人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从事多种工作,可以有多种秉性和喜好,有些人对成熟基督徒的理解就停留在他认识的一个或者几个著名基督徒,他认为自己要成为好基督徒、子女要成为好基督徒,就应该是那个样子、就只有那个样子,这种对生命的狭隘理解反而会压缩生命成长的空间。还是回到之前说的教育目标,父母的机械化培养很多时候是因为他们对教育目标定位的错误,他不是想让子女成为成熟的基督徒,而是想让子女成为成功的基督徒、有名的基督徒,像那样成功的、有名的基督徒。属神架构内个性化的敬虔被他压缩在个人化的成功里,这个成长不会是正常的。如何个性化的培养?首先你要了解他的个性,引导其个性和兴趣发展,这里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既然是个性化的就无法被固化。属神教育没有赋予教育者或者被教育者超能力,不是说父母或者教会一眼就可以看透孩子的情况,也不是说孩子一开始就很清楚自己的状态,也不是说所有他的兴趣都有机会去发展,这是在神的掌管之下的人际之间的动态、复杂互动,有意料之中的、有意料之外的,有的要坚持、有的要懂得放弃,根据现实变化不断了解、磨合、发现、调整,每个孩子都是独特的、每个父母也是独特的,每个亲子教育也是独特的。因此,这种独特意味着每个关系里的人都要有努力和付出,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只要设置程序、接通电源就可以,但个性化的教育是持续的有意识的投入、关注、并做出适时的应变,持续不断的信靠神、经历神,也是自我成长和子女成长的并行。

参见约Jn.20:24-29, 21:15-23, 徒Ac.1:12-26, 2:5-11, 12:1-5, 罗Rom.12:4-6, 林前1Cor.12:4-31, 弗Eph.4:1-16, 启Rev.7:9-10等, 亦见5.3.1.2, 7.1等

10.1.2.3  子女之孝

亲子关系是双向的,子女之生、子女之养侧重父母对子女的方面,子女之孝侧重子女对父母的方面,生、养、孝都是在双向关系中存在的,是亲子关系整体的一部分。孝敬父母、尊重父母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是家庭秩序的基础也是由此衍生出的社会秩序的基础。神给予以色列民的律法,十诫的第一条人际关系的诫命是孝敬父母,“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也是人际关系的诫命中唯一一条正面表达的诫命。摩西律法对违背此诫命的惩罚,“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顽梗悖逆、不听从父母的,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箴言讲,“我儿,要听你父亲的训诲,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在新约,主重申,“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亏负人,当孝敬父母”,使徒的教训,“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你们做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圣经定义的孝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尊重、尊敬,不可咒骂、不可轻慢、不可藐视;二是听从,听从父母的教诲;三是供养,“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这不是普遍意义的尊重、听从、供养,普遍的尊重、听从、供养可以存在于任何人际关系、可以出于各种原因,但子女对父母的尊重不是出于无奈、顺从不是出于恐惧、供养不是出于胁迫,孝敬出于爱,对父母的感恩、牵挂、关心、爱戴,是发乎于心而现乎于行的,没有爱的亲子关系是空洞的、也是可怕的,没有爱的孝敬是不可能的。因此,孝敬不是完成一份清单、不是点到为止,更不是假冒为善的用一些借口去搪塞,它是源自对父母的真实、真切的爱。

参见出Ex.20:12, 21:15, 利Lev.19:3, 20:9, 申Dt.5:16, 21:18-21, 27:16, 箴Prov.1:8-9, 2:1-5, 3:1-2, 4:10, 23:22, 太Mt.15:4-6, 21:28-32, 可Mk.10:19, 约Jn.19:26-27, 弗Eph.6:1-2, 西Col.3:20, 提前1Tim.5:8等

有人会说,异教也有孝敬,东方有、西方有,也不是基督教独有的啊?尤其儒家,孝是儒家理想的核心、是儒家对人的塑造的核心,“仁”和“孝”是一体的,“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亲亲、仁也”,“尧舜之道,孝”,“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其个人伦理、家庭伦理、社会伦理、政治伦理都是以孝为基础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孝”成为历代修身之道、齐家之道、治国之道。儒家的孝也有对父母的尊重、听从、供养,例如孔子讲“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夏问孝,子曰:‘色难’”,“事父母,能竭其力”,“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经过数千年的累积,孝可谓是已经深深印刻在这个文化的基因里,在其中很多人对它的接受已经是无意识的、对它的运用已经是下意识的。如何理解异教的孝,尤其是儒家形成的传统文化的孝?这与圣经讲的孝敬父母有什么区别?基督徒应如何孝敬父母?基督徒的父母对子女的孝敬应有怎样的期待?如果不理解清楚这些问题,基督徒很容易将世俗的孝当作神定义的孝,基督徒在孝敬父母这个问题上最为常见的错误是孝的世俗化,用世界的孝来提到属神的孝。不否认二者在某些外在表现上有所重叠,但二者是在不同体系、出于不同动机、服务不同目的,实质冲突实质存在,虽然不一定直观表现在每个亲子关系的每个细节,下面分析其中几点。

首先,异教体系的局限性导致异教对孝的定义的局限性。异教体系停留在被造世界的狭隘视野,基于被造物谈被造物,所以他谈的孝敬是只是在人的层面、自然的层面。属神体系基于自有永有的神,属神体系定义的人类伦理是在神创神治之下,孝敬是神的权柄之下的人类伦理。这就是为什么,粗略的看,儒家伦理对“孝”的定位是极高的、最高的,无以复加,相比之下圣经仿佛没有那么看重“孝”,这也是经常有人的质疑,他说,“你看我们多么重视孝道,在你们基督徒就没那么重要”。从一个角度看,他说的并不错,“孝”在基督信仰里没有类似在儒家的地位,但他不明白为什么。原因是,儒家局限在人类层面讲人际关系,人际关系当然是最高的、没有比它更高的,但基督信仰始终是在神人关系之下讲人际关系,任何人际关系、不管再重要的人际关系都是服从于、服务于神。在儒家,最重要的莫过于人,而最重要的人莫过于生养自己的父母,但在基督信仰,最重要的不可能是被造物,只能是神,因此对人的孝一定是在对神的信之后的,对人的顺服一定是在对神的顺服之后的,而且基督徒理解到,生养自己的是父母,在父母之上是生命的创造者和维系者——神。基督信仰和儒家孝道之间的冲突,首先是父母地位的冲突,父母在基督信仰是次要的、在儒家是首要的。异教对基督徒“不孝”的指控,首先不是基督徒有什么具体不孝的行为,而是基督徒因为信基督导致孝道在基督徒生命中的降格,因为信神而导致人的地位的降格,这是很多人无法接受、不能理解的。

参见出Ex.1:17, 诗Psa.96:4, 97:9, 135:5, 但Da.3:18, 何Hs.5:11, 太Mt.22:21, 徒Ac.4:19, 5:29, 弗Eph.4:6等

基督徒理解和践行“孝敬父母”的诫命,要意识到这个基本分歧,在儒家“孝敬父母”是绝对的、人的绝对,在基督信仰“孝敬父母”是相对的、因为只有神是绝对。由于人与神之间的区别,对人的诫命与对神的诫命在秩序上是有差异的,始终是神先人后。传统孝道给基督徒的试探,是放弃神先人后、继续随从异教的人先神后。对此,主说的很清楚,“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不背着他的十字架跟从我的,也不配做我的门徒”,“无论什么人到我这里来,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姊妹,甚至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如保罗说的,“因这十字架,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不但如此,我已把万事当作是有损的,因我以认识我主基督耶稣为至宝。我为他已经丢弃万事,看作粪土,为要赢得基督”。圣经不是在教导放弃所有人际关系、排斥所有世上的人事物,这里强调的是秩序,在基督徒的认知思维里基督与被造物之间的秩序,不容挑战、不容混淆的秩序。在旧约也是如此,如果父母引导子女去敬拜偶像,子女无需听从、且不应听从,上一代的王敬拜偶像、下一代也跟着敬拜,这种“三年而不改父之道”的孝,是神厌恶的罪。基督徒的对父母的孝敬不是没有限度、不是没有底线的,孝敬父母是重要诫命,但不是最高诫命、不是终极诫命。当父母要求的顺服与神要求的顺服相悖的时候,顺从父母才是犯罪。当然,神也不是基督徒不去孝敬父母的借口,例如有些法利赛人说,“无论何人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做了供献’,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和敬畏神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以敬虔的名义放弃孝敬父母的责任比一般的不孝不敬更为恶劣,与神人秩序相关的第二点,由于异教是人定规则,异教在强调子女孝敬父母的时候,这个孝敬会不受控制的异化为“愚孝”,它演化为愚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异教没有超越人的权柄来定义人的权柄的范围,他如果不强调这个权柄、这个权柄就会解体,如果强化这个权柄、这个权柄就会固化。儒家的愚孝不是到宋明之际才出现的,在早期就有,例如宣扬的舜的孝,面对“舜父瞽叟顽,母嚣,弟象傲”的反应。这倒不一定是倡导孝道的人本身动机是坏的,他的问题不是他主观上要走向极端,而是他的思维里没有机制阻止他走向极端。他不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孝,盯着一些概念越走越远,为了孝的形式、孝的名声而放弃人的基本伦理,宋明开始讲的孝有些方面已经是近乎愚、近乎奴、近乎反人性。当然,根本原因还有一个——缺乏对人的正确认识,这是异教的通病,他的孝最后是以消灭子女的人格为代价的(同时也消灭父母的人格),这一点在近现代社会变革之后有所改观但就社会整体而言并没有彻底转变,这种以孝的名义维持父母对子女的控制、子女对父母的长期人身依附仍然存在,甚至对成年、已婚子女还是如此。如前面说的,有些东西已经渗透到下意识的层面,他这么做但他不觉得有任何问题。圣经讲的孝敬不是异教式的控制和人身依附,当然,在子女成长阶段,父母是有控制、子女是有依附的,但这是有限的、暂时的,成年结婚之后,“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这个基础是每个人在神面前的个体独立和责任,在神的权柄之下、对神的依靠。基督徒的孝敬与异教之间的另一分歧是,异教认为亲子关系里的控制和依附是长期的、一生的,借由血缘关系一旦建立就恒久存在,有这种控制和依附才是孝,你只要回避这种控制、摆脱这种依附,就是不孝。这个冲突从一个方面看,是基督教与以传统孝道建立的宗族体制之间的冲突,这种文化之下,信基督建立的对于神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是对原有控制和依附关系的反叛,对原有家庭、家族的破坏。

前段:参见太Mt.10:34-39, 15:4-6, 路Lk.14:26, 约Jn.21:15-17, 林后2Cor.5:14-15, 加Gl.6:14, 腓Phil.1:20-21, 3:8, 约一1Jn.2:15-17等;后段:参见创Gn.2:24, 撒上1Sa.20:30-34, 耶Jer.7:31, 结Eze.18:20, 林后2Cor.5:10, 加Gl.6:8, 弗Eph.6:4, 西Col.3:21等

这也就联系到第三点,孝道的宗教性质。有人常说,儒家是伦理不是宗教,所以儒家传统讲的孝只是孝而已,没有宗教色彩,基督徒也无需紧张。首先,人间所有意识形态都有宗教判断,只不过有的是讲的清楚、有的是讲的模糊,有的是显在明处、有的是藏在暗处,所有的人类伦理都以对神、对神人关系有某种理解作为前提。“子不语怪力乱神”、“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不管他是承认还是否定、是回避还是面对,一定是有宗教判断的。历代儒家对宗教的理解如何在此暂且不论,我们这里主要看普罗大众对这个孝道的理解和实践,它是带有强烈宗教意味的,因为他们对孝道的期待包含着子女应当参与某些宗教活动,这也是基督徒与传统孝道之间最直接的冲突,只要是基督信仰与传统文化接触的地方,在明末、清末、民国、今天都是如此。传统孝道不是单纯的孝敬父母,而是在异教框架之下的孝敬父母,是在民间宗教的框架下的孝敬父母,比较突出的一是传统的宗族祭祀、二是传统的丧葬礼仪。这里面不是所有的元素都是直接的宗教活动,在不同地区具体内容也有区别,但无论如何其宗教元素是必然存在的,这也是基督徒应当清醒认识的。一,宗族和家庭涉及到祖先的诸多仪式,是远远超过纪念、怀念这个意味的,他讲的“供奉”、“祭拜”、“祈福”、“上香”、“上供”等等,这是宗教活动、不是世俗活动,这里有与逝者的沟通、有逝者对生者的佑护,供物是希望逝者以某种方式享用。二,丧葬礼仪经常混合有佛、道、风水、五行等宗教元素,堪舆、上供、招魂、超度、烧纸钱、烧纸扎等内容依然是宗教活动,这些活动背后是生者对死亡、死亡归宿的宗教理解,是在某个或者某些宗教理念下从事这些活动,不是无缘无故的在做这些事情。但为什么很多人认为他的孝道是无宗教化的、是超越宗教的?因为他认为他在祭祖、丧葬里不是从事专门的宗教活动,不是到庙里拜佛、不是到观里求仙,你基督徒为什么不参加呢?他不愿意承认也没有意识的是——他的孝道是宗教化、至少是半宗教化和准宗教化的,十八世纪礼仪之争的焦点是对某些仪式性质的定义,到底是不是宗教。什么是宗教?拜佛、拜菩萨、拜玉帝、拜土地是宗教,拜人、拜鬼也是宗教,拜关公、拜祖先也是宗教,体制性的宗教是宗教、民俗化的宗教还是宗教,以某种方式与异教神明沟通是宗教,以某种方式与逝者沟通也是宗教,前者是神禁止的、后者也是神厌恶的。神的诫命包括不得敬拜偶像,也包括“不可占卜,也不可观星象”,“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术的,不可求问他们,以致被他们玷污”,“你们中间……不可有占卜的、观星象的、行法术的、行邪术的、施符咒的、招魂的、行巫术的和求问死人的。凡做这些事的都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保罗说“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

前段:参见“教会历史”现代早期、现代晚期等; 后段:参见利Lev.19:26, 28, 20:27, 31, 申Dt.18:9-14, 撒上1Sa.28:3-9, 徒Ac.19:19, 林前1Cor.10:20, 加Gl.5:20等

传统孝道要求的这些宗教活动与神的诫命是相悖的,在这个文化里,宗教的冲突是以孝道的冲突体现的(这一点与伊斯兰教不同,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冲突首先是宗教的、然后才是宗族的),宗教不是他直接关注的,孝道才是(儒佛之争也是在此),他认为你的核心问题不是信了别的宗教,而是你有亏于孝道,他似乎不是很在意你放弃原来的信仰,因为原来好像也没有什么信仰,但他很敏感的是你信基督之后的不孝,基督徒不尊重祖先、不孝敬父母,但他要求的尊重不是尊重而已、他要求的孝敬不是孝敬而已,他说的没有信仰也不是真的没有信仰,反而是根深蒂固的信仰。基督徒应首先认识清楚这里分歧的实质,不能被异教的说辞牵着鼻子走,基督徒对父母、对家族有尊重,是尊重但不是他要的那种类型的尊重,基督徒不是对家族没有情感、也不是对父母没有感情,但基督徒的情感表达不是异教宗教的表达,基督徒不能因为家族而走向异教。这不是说基督徒不能参与任何的家族活动或者任何的丧葬活动,现在有些地方的这类活动有很多去宗教化的倾向,有些与宗教无关的活动,基督徒也是可以选择参加的,某些宗教相关的活动,基督徒在不参与的前提下可以谨慎判断的处置,哥林多前书第8章和10章的原则,在此不多解释。

参见王下2Kgs.5:15-19, 徒Ac.14:8-20, 林前1Cor.8:1-13, 10:1-33等

但在传统孝道里,基督徒最大的不孝还不是不参与祭祖、丧葬的宗教活动,这只是一时一地的,基督徒最大的不孝是他信了一个审判所有罪人的神,也就是说,在不信神的父母和家族眼中,你最大的不孝是信了一个审判他们的神,你最大的不孝不是因为你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你最大的不孝是你的神做了什么或者将会做什么。这不是儒家孝道的问题,这是所有人的共通问题,他哀汝不幸、恨汝不争,因为你与这个神一同站在了他的对立面,这不是不孝是什么?这是彻底的不忠不孝不仁不义。你的可恶、可怕最终是你信的神在他们眼里的可恶、可怕,从他的角度,他不能想象一个人会信这样的神,这样残忍的神,你信这样的神你也一样残忍。这种思维模式是常见的,这是在用情感来回避事实,用人际关系来回避神人关系,他关注的核心不在于神到底存不存在、人到底有没有罪、神到底会不会审判人、人如何逃离神的审判,他关注的核心不在于自己的命运,而在于自己的自尊、感觉。你和他谈事实,神存在的事实,他和你谈感情、你和你的神都不能伤害他的感情,你和他谈危机,罪人在神面前的危机,他和你谈心情,你和你的神都不能破坏他的好心情。这暴露出传统儒家伦理的根本缺陷,看似很强烈的伦理意识背后是现实意识的缺失,是无视客观事实的主观伦理、自我伦理。传统孝道里的人不去问为什么、只是机械般的重复和叠加,多数参与祭祖和丧葬的人也不知道为什么,甚至都不愿意去想为什么,既然都这么做、一定就是对的,既然大家都这么做、你不跟着做就是错的。他的伦理观和宗教观都是肤浅的,最后在实际操作中体现的是功利主义、主观偏执,伦理和宗教的功利主义、主观偏执。这就是为什么很难和他谈真正的信仰,因为这要涉及到事实,不以你的感觉为转移的、不以你喜欢不喜欢而变化的事实,神存在的事实和神工作的事实,当然还有神审判的事实。事实是他不感兴趣的,甚至是有些碍手碍脚的,“我觉得应该怎样”要远比“到底是怎么回事”要重要的多,与宗教给我的感觉相比、宗教的真实性是其次的,但基督信仰、基督徒要人面对的首先不是感觉、而是事实,没有事实的感觉不过是自我安慰、自我麻醉。基督徒孝敬父母,其中一点是向父母见证神、传讲基督福音,我们要清楚我们面对的障碍是什么,他们的思维状态是什么。传统儒家孝道和属神信仰之间的分歧并非儒家独有的问题、也非孝道独有的问题,这背后是意识形态、思维体系的冲突,基督徒在异教社会践行属神信仰,要理解神的教导、理解神的教导与世界之间的区别,并且持守神的诫命、合宜处置二者的分歧。

前段:参见赛Isa.26:21, 约Jn.3:16-18, 36, 罗Rom.1:18, 弗Eph.2:3, 帖后2Th.1:6-9, 来Heb.9:27, 启Rev.20:11-15等;后段:参见太Mt.12:22-32, 38-42, 徒Ac.7:54-60, 14:8-20, 17:16-21, 32, 19:23-41, 22:22-23, 24:24-27, 26:24-29, 罗Rom.1:21, 林后2Cor.4:3-4等[/exp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