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在这个世界,有生有死,虽然草木也有生有死、禽兽也有生有死,但人非草木、人非禽兽,人不可能像草木、禽兽对待生死一样对待人的生死,再堕落的人也不会。所有的文明都有关于生的文化、关于死的文化,关于生的习俗、关于死的习俗(“葬礼”之谓“礼”)。虽然就仪式而言有的相对复杂、有的相对简单,但不变的是人们始终有某种仪式、仪式背后有某种理念,关于生死的理念,上古有、古代有、近代有、现代有,巴比伦有、埃及有、罗马有、希腊有、印度有、中国有,儒家有、道家有、佛家有、无神论者还有。在圣经里,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有,摩西、约书亚、诸士师、扫罗、大卫、所罗门、南北诸王都有,新约依然有。今天我们就简略的谈一个问题——基督徒的葬礼,基督徒的葬礼应有什么样的理念、什么样的形式。
这个问题大概不是我们经常会想的,当然也没有必要时常去想的,但毋庸置疑,这是我们有时会想的、有时必须去想的,或因为别人、或因为自己。这里谈的是基督徒的葬礼,不是非基督徒的(即异教)、也不是已经明确为伪基督徒的(如异端),对于基督徒如何看待以及是否参加异教的丧葬活动,参见《基督徒与传统丧葬》,以及《基督徒生命》10.1.2.3的第三点“孝道的宗教性质”。
下面我们着重看与基督徒葬礼直接相关的三个问题,其一,对葬礼的态度;其二,送葬的方式;其三,埋葬的地点。其一,对葬礼的态度。这与基督徒对生死的态度相关,因为葬礼表达的是生的结束、死的开始。如前所述,基督徒的生死观念既不是异教的贪生惧死、也不是异教的轻生求死(详见《基督徒生命》12.1.2,面对死亡),“我们若活着,是为主而活;若死了,是为主而死。所以,我们或活或死,总是主的人”(罗14:8),“我正在两难之间,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因为这是好得无比的;然而我在肉身活着,为你们更是要紧的”(腓1:23-24)。基督徒的生死都是神的旨意、也是神的恩赐:神要我们活着,是神的恩赐、有神的旨意,我们要为如何活着向神负责;神要我们死去,是神的恩赐、是神的旨意,我们要为如何死去向神负责。基督徒重视生、也重视死,因为这是神的恩赐;但也不会被生所困、被死所累,因为神的恩赐超越今生(太10:28, 罗8:38)。说到死,我们的重视不能是异教式的重视,以至于贪生惧死;我们的超然也不是异教式的轻蔑,以至于轻生求死。对死的态度也决定了对葬礼的态度,我们重视但不是异教的重视,我们超然但也不是异教的轻蔑;我们哀恸但不是异教式的哀恸,我们坦然但不是异教式的淡然。我们的一切认识和反应都是属神的。
例如,当我们亲近或熟悉的基督徒去世,我们可以悲伤、应当哀痛,但不是像异教那样没有盼望、对将来无知的悲痛(帖前4:13);我们也可以感到宽慰、值得欣慰,因为在基督里的,离世是与主同在、那是好得无比(腓1:23, 林后5:4)。当然,不同的人的这些情感、情绪有不同表达方式,某种情感对某些人可能更加显露在外,另一种情感可能更加深藏于内,对此没有一个固定标准。与之相对的,某些人的问题可能是异教式的哀恸、某些人的问题可能是异教式的淡然,例如,有时候单方面强调死是恩典,可能忽视了生是恩典,忽视了死作为罪的后果的黑暗和痛苦(包括对已死之人和活着的人)。拉撒路死后,主知道他会让拉撒路复活、马大也知道拉撒路末日会复活,他们仍然悲伤,“耶稣看见她哭,并看见与她同来的犹太人也哭,就心里悲叹,又甚忧愁……耶稣哭了”(约11:33-35)。
对死亡、对葬礼的态度也直接影响我们如何对待送葬、埋葬,以什么方式送葬、在哪里埋葬。我们既不是说因为反正会复活,复活的也不是这朽坏的身体(林前15:42-44),所以可以草草送葬、草草埋葬,怎么都行、哪里都一样,这是异教式的轻忽。我们也不是说因为要重视死亡、重视葬礼,所以必须设定并遵照一套所谓的基督徒的完整流程,不照此办理就是罪。上述态度并不是模棱两可、举棋不定,更不是说圣经对此没有教导;圣经对此有教导,有足够、完备的教导,但这个教导并不是一套程序、不是一张清单,而是圣经定义的体系、框架,我们的思考、应对从属于这个体系。
其二,送葬的方式。我们看圣经里的与之相关的一些原则,首先,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神所造的身体是这个形象的一部分,所以送葬应尊重死者,尊重这是一个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被造物。在摩西律法之下,即使是被处死的罪犯,也不可曝尸荒野(申21:22-23)。其次,基督徒不能参与异教宗教活动,基督徒的葬礼也应与异教保持隔离,“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愿意你们与鬼相交”(林前10:20)。如前所述,葬礼背后是关于生死的观念,有些葬礼的元素表达着鲜明的宗教观念,有的是祖先崇拜、有的是万物有灵、有的是轮回转世、有的是无神论。基督徒的葬礼不应有这些元素,也尽量避免引起误会,以免绊倒人(林前8:9-13)。同时,基督徒的葬礼也应表达基督徒对于生死的认识,区别于异教的认识。
关于送葬,有一个实际问题是如何处理已死的身体。对此的处理方式有两个大类,一是保存身体形态,二是消灭身体形态。每个大类之下又有诸多选项,保存身体形态有的做防腐处理(如古代埃及的做法,创50:26)、有的不做防腐,有的身着衣物、有的身体被包裹(约11:44, 19:40),有的直接埋葬、有的放入棺椁再埋葬、有的不埋葬(如佛教的某些做法)。消灭身体形态的,历史上常见的是火烧(如印度教),还有天葬(尸体暴露在外,被飞鸟啄食,如藏传佛教),现代还出现了通过其他物理或化学方式分解遗体(极为小众)。当然,还有遗体捐献,部分或者全部捐献。那哪些是基督徒可以考虑的,哪些是不能考虑的?
先讲两个前提,一是这里讲的考量是基督徒在有选择的时候,因为有些时候基督徒并没有选择,例如殉道的基督徒,他的身体可能直接被异教处置。二是这里讲的考量与基督徒将来身体复活也没有直接关联,基督徒的复活是神成就的神迹,不取决于身体在这个世界以什么方式保存或存在。在这个前提下,有些问题相对简单,例如是否防腐,答案是无需防腐,基督信仰的目的不是延长今生的寿命、也不是保存今生的身体,“所种的是必朽坏的,复活的是不朽坏的”(林前15:42)。再比如,是否选择天葬、化学分解,即使不信神的绝大多数人,也不会选择这些;也没有人对自愿的遗体捐献有多少疑问。经常被提及的是一个问题——火化,基督徒是否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火化在古代希腊、罗马流行,罗马皇帝的火化是帝国政治的重要事件,印度教也普遍火化,古代不采用火化的主要文明是埃及、中国、以色列。古代的火化带着鲜明的宗教色彩,火被视为带着神明力量的洁净,灵魂可以安息,借此升天,或者进入神明的境界。与之相对的,火烧在圣经中多与神的审判相关(创19:24, 利10:1-2, 赛66:16, 玛3:2-3, 彼后3:7等)。旧约以色列人、新约犹太人采取的都是完整遗体的埋葬,从初代教会到近代,基督徒也沿用这种方式。反对火化的理由,除了火化背后的异教,还有其他考量,包括:基督徒对身体的认识和态度,身体是神的创造,所以基督徒不像罗马人那样主动消灭遗体(也不像埃及人那样主动保存遗体);保留完整的遗体,被视作对逝者的尊重、是对神的创造的尊重(当然,遗体会腐朽,但这里回避的是“主动消灭”);圣经关于死亡的表述多是以埋葬为意象的,如“出于尘土、归于尘土”(创3:19),如把死亡比作“睡”(王上2:10)。
现代的火化开始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末已成为城市化地区的主流,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唯一选择。采取火化、推行火化时的多数考量,并不直接因为异教的宗教理念,而是因为城市化带来的传统埋葬资源的匮乏。排除了异教(这是前提,基督徒采取传统埋葬也需要排除异教),火化本身并不是罪,圣经也没有规定只能采用传统的埋葬(因为这并不是“那么”重要),具体如何选择是基督徒基于圣经教导、基于自己所处的现状做出的决定,很多时候,这也不是一个人的决定,是一个家庭的决定。我们需要考虑圣经的教导,在此框架之下考虑实际的情况,包括经济状况(尤其在现在丧葬产业化的背景下)。如前所述,我们需要慎重,但也没有必要把这变成沉重负担(不论心理还是经济上的),这重要但也没有那么重要。有些人可以接受火化,有些人不能接受火化,有些人有其他选择,有些人没有其他选择;有些文化可以接受,有些文化不能接受,在有些文化基督徒采取火化可能是没有问题,在有些文化基督徒可能不应该采用。
最后谈的是埋葬的地点,即在什么地方埋葬完整遗体或者放置火化的骨灰。对此,圣经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有些原则、包括有些以色列人和犹太人采取的方式,可能帮助我们思考这个问题。一是生与死的物理隔离,隔离本身是摩西律法讲的(如民19:11-22),也是以色列人、犹太人所做的,即使绝大多数异教也这么做,只有极少数人会混淆活人与死人的界限,让活人与死人共处或者近距离相处。至于隔离多远,没有定例,但至少不应该过于接近。异教将死人的骨灰、排位、或者其他物件放置在活人的空间,背后有着异教对灵魂、祖先的崇拜,这当然不是基督徒可以效法的。我们保持活人和死人的距离,也不是出于对于死或者鬼魂的迷信,而是清楚表达生死的界限。二是人通常需要死者的物理存在作为提醒,提醒活着的人死亡的存在、关于逝者的记忆,在传统丧葬中这个物理存在是坟墓、是墓碑。今天对火化骨灰的某些处理(如抛洒),基本上是彻底消灭这个意义,且不说其他方面的问题,仅出于这一点,这似乎是不合适的。这不是说没有这个物理存在的提醒,活着的人就不会怀念逝者、就不知道死亡,但人终究是人,人需要这种提醒,可见的提醒。
葬礼是活着的人举办的,从一个角度,也是为活着的人举办的,葬礼本身并不改变逝者的归宿,也不会影响逝者将来的福祉。它是一个活动,也是一种表达,表达活着的人对于生死的认识和态度,也向周围人表达这种认知和态度;基督徒的葬礼,表达的不只是对生死的认识和态度,还有对于神的认识和态度,因为神是掌管生死的神,也是让人死里复活的神。



